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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发展的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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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发展的对策

1我国种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1.1发展现状

1.1.1种质资源丰富,种子品种繁多据统计,目前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已拥有200种作物(隶属78个科、256个属、810个种或亚种),共41万份种质信息。我国种子品种繁多,仅以农作物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培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10000多个。其中大田作物方面,60多年来,我国利用细胞工程技术培育出抗病优质小麦、水稻、蔬菜等作物新品种200多个,育成并审定转基因抗虫棉品种200多个。仅“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培育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组合达2600多个。一个国家拥有如此之多的种质资源和种子品种是相当少见的。

1.1.2公共科研依然占据主导,企业科研能力逐步提升一直以来,我国的种子科研工作主要是由隶属于政府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承担,这些机构掌握了我国绝大多数的育种技术和种子新品种,成为我国种业科技发展和创新的主力军。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定通过的品种约150个左右,省级审定品种近千个,其中90%以上都是由科研单位完成的。相比之下,私人企业很少真正参与科研工作,多数种子公司甚至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随着国家鼓励种业科技发展的政策出台和逐步完善,种子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主要体现在部分实力较强的上市种业集团加大了种业科研投入力度,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其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比如,隆平高科已经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达153个,申请专利97项(次),共取得科技成果781项,获奖成果30余项;大北农集团近3年来累计投入研发经费3.4亿元,共申请受理发明专利137项,申请植物新品种权33项、国审作物新品种9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共计184项等。

1.1.3政府支持力度加大,种业科技效用凸显近年来,国家出台了“863”计划和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助推我国种业育种理论和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十一五”期间,政府明显加大了农业科技投入力度,种业科技领域也不例外。相应的,种业科技为促进种业乃至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这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领域生物种业项目)研制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3029项(其中选育农林动植物新品种1873个),申请国内专利881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776项,已完成的国内标准有237项;科技成果转让数达425个,转让收益达6674.5万元;项目执行期间科技成果累计创造社会经济效益达1394亿元。这一系列成果的取得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投入和支持。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确立了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的重要地位,指明了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方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重点突出农业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尤其要抓好种业科技创新。随之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凸显了政府对种业发展尤其是种业科技发展的高度重视,比如财政部同意设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对免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所得税做出细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各分行加大对种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将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种子收购贷款给予基准利率优惠。可见,政府对种业,尤其是种业科技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种业科技的效用和贡献率也将越来越高。

1.1.4育种技术进步显著,部分领域世界领先近年来,在政府、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育种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大幅推进了新品种选育进程。突出表现在良种推广普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效益贡献率提升等方面。据统计,目前我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5%,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0%;一批种业企业不断成长壮大,全国农作物、动物、林木花草种业年产值达3000多亿元。近年来,我国先后推广了一批超级稻、杂交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高产大豆等突破性优良新品种,其中,水稻杂交优势利用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超级稻品种年种植面积突破667亿m2而闻名于世。育种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1.5科技创新体系构想初现,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科技体系基本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的行政条块分割机制,这一状况严重阻碍了种业科技的健康发展,因此,许多专家呼吁构建新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在2012年2月召开的博鳌种业科技创新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育种专家建议,构建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种业发展机制,从而实现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中国科学院李家洋院士与会并从参与主体、硬件设施、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谈论了创建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构想。可见,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构想初现端倪。但是,要构建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必须很好地保护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这就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强调指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核心之一。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和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显著加强,政府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据统计,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7.3万人次,检查种子企业近3万个次,整顿市场8500余次,捣毁制假窝点40个,查处案件830件,查获假种子925t,移送司法机关46件,逮捕8人,挽回经济损失6300余万元;查处了37件侵犯玉米、水稻品种权案件,涉案种子达50万kg,案值达700余万元。可见,近些年我国种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大幅增强。

1.2存在问题

1.2.1种业科技水平整体落后,相比发达国家差距明显我国种业科技总体上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科技部副部长张来武认为,目前我国种业发展仍旧处于初级阶段,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总体上我国种业发展处于发达国家20世纪末的水平,差距不小,而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种业科技方面。以蔬菜种子市场价格为证,外国的蔬菜种子在我国卖是用粒数计,一粒几十元甚至上百元,而国产种子销售却按袋计算,一袋几元或几十元。近20年来,世界种业已经基本确立以杂交种优势利用和常规育种为基础,以现代生物技术为关键突破口的技术路线。但在生物育种技术上,我国与种业发达国家差距更大。比如,从宏观层面来看,美国已经拥有表达序列标签(ESTs)数据上百万条,而我国还没有合适生物技术育种所需要的基因数据库;从微观层面来讲,我国有育种能力的企业95%以上仍停留在传统育种水平,种业生物技术水平与美国等种业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1.2.2商业化育种能力低下,科技创新体系尚未成型目前,我国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和技术基本掌握在科研单位手中。据统计,我国持证种子企业总共约有7500多家,其中具有商业化育种能力的不足10%,拥有品种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足100家。正是由于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较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尽管部分专家呼吁,构建新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势在必行;尽管政府部门已将此事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目前毕竟停留在规划阶段,这一状况反过来也制约着我国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的提升。

1.2.3种业科技品种间发展不均衡,多数品种市场竞争力低下目前,我国在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和转基因棉花等大田作物方面,部分品种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其他作物尤其是蔬菜、花卉等领域,种子品种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低下。可见,种业科技在不同品种类目间作用不均衡,具体表现为果树、花卉和蔬菜等种子品种严重依赖进口。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约有64%的种子依赖进口,主要为经济作物种子。蔬菜种子方面,“洋种子”目前已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市场50%以上的份额,获取了80%以上利润,几乎涉及所有的蔬菜品种。从种植效果来看,这些国产种子种植后虽然高产,但品质不好,因此相应农产品市场价格低廉。同时抗性较差,使得病虫害防治、田间除草成本较高,导致了增产不增收、高产不高效,这些均是种子科技含量低的具体表现。此种状况导致我国种业市场遭受国际种业集团的巨大挑战,而大田作物以外的品种市场则有被完全占领的危险。

1.2.4科研主体间分工不明,重复工作中浪费严重我国种子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研究机构分工不很明确,一些研究内容公共部门在开展,私人企业也在进行,即使在公共科研部门内部,也存在研究内容互相重复的情况。科技部副部长张来武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国内种子行业事企不分、公益性与商业性重叠,处于各自为政、小而散乱的现状。这种状况突出表现为重复劳动,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而且公共部门为维持其机构运行占用了大量的研究经费,一定程度上造成研究经费的浪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及其他典型发达国家,在种业科技发展中,公有机构和私营企业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证了种业科技的稳定、快速发展。以科研工作为例,美国等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分工十分明确,政府主要负责基础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工作,并出巨资负责投资回报率低、知识产权难以得到保护、技术难以转化以及资金需求量大的研究,将剩余的工作交由企业去做;印度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种业科技发展方面,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如中央和地方的农业科研分工明确,而且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间的分工协作较好,保证了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事实上,我国种业的科研模式和日本的颇为相似,虽然两国总体说来都是人多地少,但具体情况还是有所不同:一方面,日本的经济更发达,有更充足的资金用于粮食等作物的选育,由于其耕地总量极为有限,粮食问题更为紧迫,政府不得不将粮食作物品种的科研(包括应用研究)完全掌握在手中;另一方面,日本种子企业实力更为强大,其完全有能力承担起蔬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的选育工作。虽然说日本种业的运作是较为成功的,但是,我国在具体国情有所差别的情况下,采取与其相同的模式是否合理则值得商榷。尽管当前专家呼吁事企脱钩,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力度,提高商业化育种水平,政府部门也积极予以采纳、规划和执行,但目前各科技主体间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1.2.5科技相关主体衔接不灵,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困难一直以来,我国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对种业科技领域的投资主要表现在研究课题资助等方面。相关科研人员通过提交立项申请,经政府审批通过后获得资助,然后开展种子科研和育种工作。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科研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按常规支付,并不完全直接与科研成果挂钩。近些年,虽然部分种子公司加大了科研投入,科研能力逐渐强大起来,但大多数种子公司由于规模普遍偏小,科研力量不足,因此,很少进行自主研发,其获得品种的途径主要靠从科研单位或是大专院校出资购买。部分是直接买断,然后进行繁育、生产、加工和销售;部分是出资引入品种后,动用自身的科研力量进行一定的修改,然后以其他名目进行市场化运作;也有部分采取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研发的方式,甚至是单位科研人员同时也从事市场化操作,到时共享开发成果,此种“事企挂钩”的模式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人员虽然掌握着育种技术和科研成果,但他们并不真正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因此,与企业深度合作上还存在不少障碍。不难看出,上述几种转化模式都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当前种业最具战略地位的育种和开发环节,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衔接不灵的难题,这种状况直接致使我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困难。

1.2.6基层科技部门职能异化,种业科技作用发挥受限基层种业科技部门本应做好当地与种业相关的科技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但对农户的实地调查表明,70%以上的受访对象认为基层种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种子经营活动。起初,农民不太了解相关信息时,科技推广工作较为顺利。但长此以往,当农民了解内情后,再次面对农业科技人员的推广和服务工作时,基本采取抵制态度。调查发现,农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们觉得科技人员进行宣传推广和提供所谓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牟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基层科技推广、服务部门职能异化,使得种业科技水平发挥受到限制。一个优良品种,即使性状再好,表现再稳定,但由于科技推广和后续服务不到位,种植效果完全要依赖农民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其科技水平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科技含量得不到充分挖掘,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资源的浪费。显然,作为公共科技推广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种业经营是不太合理的,但其为什么要这样做值得思考,恐怕不单单是为了投机。事实上,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受重视程度不够、经费难以得到保障有关。

2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种业科技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较好地为种业发展提供支撑,导致我国种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其原因值得深思。

2.1种子产业平均利润较低,科研投入风险水平较高当前,我国种业全行业的利润率不足5%,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加之种业科研投入风险很高,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和时间的科研项目很难保证一定取得成功。因此,国内种业科研严重依赖公共科研单位。原因在于巨资抢先注入了利润较高的行业,而不愿意进入利润偏低而风险较高的种子产业,尤其不愿注入种业科研相关的领域;行业内企业则无力承担较高的科研风险。这种状况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是商业化育种能力低下且发展缓慢。二是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企业不得不采用出资购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品种或是引入育种技术的办法进行市场化操作。这给了少数企业可乘之机,即购买市场上的优质种子,进行所谓的改良,以改头换面的形式销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混乱,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三是部分企业违规操作给规范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种业科技投入尚待提高,传统体系束缚依旧存在目前,我国种业科技投入与种业发到国家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以种业科研为例,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种业公司的研发费用投入平均不到销售收入的1%,而发达国家的种业企业研发费用一般为销售收入的8%~12%。比如我国最具研发能力之一的登海种业每年科研投入仅2000万元左右,相比之下,跨国种业巨头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投资于研发,有的甚至高达20%。然而,对于目前作为种业科研主力军的公共科研单位而言,从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行政科层式研发体系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种业市场化改革后,激励机制也没有得到及时调整。这种状况给种业科技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束缚:一是行政科层制体系必然导致种业科技相关主体间分工不明确,因为这种体系是计划经济时代构建的,层级和功能全面,并相对侧重于大田作物的科技工作,主要为了解决粮食安全或是温饱问题。而种子企业,无论是从隶属于行政部门的单位转制而来的,还是由民营资本注资成长起来的,都是种子市场放开后才加入到种业科技体系中来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只关注和发展使自身受益的品种或是业务,加之种业市场刚起步,种业科技发展缺乏规划和引导,必然导致科技主体间分工不明确;二是导致种业科技体系的价值取向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以科研为例,传统科研体系并非以市场为导向,因此评价标准不是产出了多少实际表现良好、受农民欢迎的新品种,而是主要停留在论文、报告等撰写和发表层面。科技部副部长张来武指出:如果种业科技水平单靠数量来衡量,解决不了种子行业小而散乱的现状,创新的标准应该通过市场价值来实现。据统计,近10年来,仅玉米品种相关部门就审定了4000多个,但其结果是85%以上的审定品种都没有推广价值。可见,当前处于种业科技改革的关键时期,旧有体系还没有被打破,新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因此难免存在各种问题。

2.3种业科技发展规划尚待完善,科技创新资源缺乏系统整合无论是种业发达国家,还是跨国种业巨头,均对种业科技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对资源进行了系统整合。相比之下,在我国,尽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明确了我国种业科技未来的发展方向。事实上,仍缺乏全局性的种业科技战略部署。目前出台的初步规划相对于打造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目标而言,尚待完善和细化。更进一步的,各地尚未制定行之有效地、能与国家规划顺利对接的区域性规划,且各部门的科研创新发展规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各自成一体、封闭运行;同时,由于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尤其是部分种质资源和育种人才,分散于不同封闭式的、且职能有所重叠的单位或是部门,难以形成大型科技创新团队。因此,种业科技创新资源亟待整合。

2.4科技制度尚不完善,公共资源共享困难在美国等种业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如新品种审定检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公共资源共享制度等)推动并规范种业科技的稳步发展。然而,我国种业科技相关制度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在种业市场放开以后,旧有制度受到严重挑战,但由于种业市场化运营时间不长,与之相配套的科技制度还不完善,有的刚刚起步,有的甚至还在酝酿之中,可谓正处于“青黄不接”的阶段。有学者指出,国内种业科技制度与国外还存在显著差距,主要表现在国内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够科学合理、质量认证力度不够、管理和售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科技制度不健全,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比如一方面,种业科技部门工作人员变动频繁,科研装备和手段落后,无法聚焦某一领域取得较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公共部门科研成果共享困难。因此,科技主体间各自为阵,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不利于团队作战、协同攻关,限于个人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也无法产出重大的突破性成果;此外,新品种检测和审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必然导致种业相关主体经营不规范,进而引起种子市场的混乱。这样不仅导致我国种业科技发展难以形成合力,也使有关部门难以着手对其进行规划和整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种业科技的进步。

3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我国种业科技的发展潜力巨大,但问题繁多,其原因错综复杂。当务之急是理清思路,了解现状,把握方向,整合资源,有重点、有层次地推进。我们认为,各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在种业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那么,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各自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根据种业发达国家的经验、专家访谈以及实地调查分析的结果,我们认为,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和服务工作,这一点对于时下我国种业科技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应从事战略性和基础性研究以及部分存在较大困难的应用性研究,同时提供基础性科技指导和服务;企业重点提升自身的商业化育种能力,即投资回报高、技术容易转化以及知识产权容易得到保护的应用性研究,并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和服务工作。以上应该成为制定我国种业创新体系的重要参考标准。但鉴于目前我国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和育种技术等主要掌握在科研单位手中,绝大多数种子企业缺乏创新资源尤其是创新文化,而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所以短期内完全按照种业发达国家的模式构建种业科技体系不太现实。因此,应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种子企业等多个主体的资源优势,构建上述各主体同时并重的过渡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对目前已有的种业科技资源进行全面摸底,系统规划、整合,为新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做好准备。通过政府投资等政策手段逐步引导不同类别主体合理定位、找准重点,从而形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创新体系。二是引导建立种业企业科技创新风险基金,消除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对种业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支持大型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打造种业航母,并鼓励其吸收、内化公共单位的尖端应用性育种人才,同时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的奖励和保护力度。三是重点做好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工作,并共享这些成果。鉴于我国目前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和育种技术等主要掌握在科研单位手中,可尝试鼓励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通过相应机制,进行品种开发,促进成果转化,使这些拥有丰富育种资源的机构成为新型种子公司的孵化器。四是建立育种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成员应达到一定数量且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既有育种专家,也有种子企业经营者,还有农业管理部门及产业组织代表,以保证获批的育种项目真正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所欢迎的,提高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建立育种项目的盲评制度,完善评审程序,尽量保证育种项目评审的公正公平。

作者:李万君李艳军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