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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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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探析

摘要: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科研管理的关键,而如何明晰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基于现有相关政策,归纳了科技成果权益的分配原则,并提出了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分配原则

一直以来,科研机构将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而将不合规的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正是基于这一前提,科研人员享有的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却少之又少。2015年我国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权益的50%以上可以由发明人享受。但同时,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探讨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的相关政策背景

我国2015年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如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三部曲,即《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详细规定,如“京校十条”、“黄金十条”等。这也初步形成了部门意见、中层科技创新规划、顶层政策法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突破主要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强调企业主体地位,企业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成果立项方面需要着重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实现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建立研发平台、转移机构、创新联盟、科研基地等。二是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制度,《科技转化法》规定科研人员应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这一规定较原来的20%比例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单位领导干部也可以获得一定奖励,但不得有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只能是现金或者其它形式奖励,而科研人员获取的奖励可以是股权奖励。三是健全了管理机制,如充分授权,由原来的层层审批转变为单位自主决定。虽然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上政策背景和政策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少详细的配套政策,虽然国家与地方一直在出台一些政策,但仍然固定于一些宏观鼓励,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这极易造成一些政策难以落实。如《规定》中提出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科研兼职,但这样的人力资源权益仍然未得到保障。二是政策执行效力有限,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很多政策,但这些仅仅是文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如2016年北京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奖励,甚至《成果转化法》提出高校科研机构最低激励比例不低于50%,实际上,这些政策在当地均无法真正有效执行。三是政策协调性亟待加强,目前地方政策文件和国家文件很多,但各文件间存在规定政策不协调的问题,甚至部分文件间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有效性。

二、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

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方面。首先,约定优先原则,约定是相对于法定而言,该原则的使用益于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合理分配。一是科技成果的出现和转化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且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各不相同,因此约定相较法定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基本诉求。二是约定优先原则更符合自治的法理,规章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权益分配是单位、研发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前的意愿产物,它更注重权益分配双方的分配意愿。其次,法定辅助原则,当约定原则不能解决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时,可以采用法定原则进行辅助,如广州出台的相关条例规定,当科技成果在三年内不能实现转化时,三年后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制授予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最后,针对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金额进行差异化分配,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小于500万时,可以交由依托单位和研发人员自行协议分配,由单位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科技成果收益大于500万时,交由国家科技转化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根据地方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权益分配。

三、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策略探析

1.细化权益分配政策若要拨开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迷雾,还需政策细化。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的政策。2016年成都出台了《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初步规定,如发明人可享有70%股权等。同时,广州等地也在2015年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3年内若不实施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可以依法取得该成果的所有权。但即使部分地区在做一些探索性的政策,但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细化方案。国家相关部门一是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向个人倾斜,若依托单位为科研人员提供一定支持,则要按照支持力度对科技成果进行一定比例权益分配。二是简化审批程序,科研人员最大的难题在于审批时间长、手续多,科技成果的转化权益程序要相对简化,以鼓励科研人员快速享有研发权益。三是落实好现行政策,“放管服”科研改革背景下,要始终以“服”上水平,“管”有依据,“放”要到位,各地方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要基于现有政策的有效执行,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科技现状,降低股权激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运用,增加其它形式激励,拓展激励渠道。四是推进科研管理以科技应用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导向。

2.建立健全权益分配机制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方面的机制尚未健全。因此,国家联合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权益分配机制。一是健全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科研单位向本单位转化科研成果,需要将其成果收益的25%-50%作为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的劳动收益,并按照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若科研单位向外部单位转化科研成果,需要按照90%的科研权益由科研单位统筹,10%的科研权益由上级单位统筹的比例分配。同时,科研单位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权益比例不能低于50%。二是产学研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研发,或者企业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单位,如宝洁、海尔等企业均将自己的科研任务外包至外部科研单位,这一方面可以很好界定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二者是纯粹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界定清楚二者的分配标准。三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科技成果挂牌成交,另一方面可以将科技成果在企业平台上进行价值转化,如海尔的创客。这样可以相对公正的量化科技成果价值,强化权益分配标准。综上,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是目前科研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其能否公平合理的分配权益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主性,尤其在当下众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存,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强说服力的政策文件。笔者认为,在当下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杂草丛生”的背景下,细化政策和健全机制是当下急需采取的有效策略,并以此增加研发成果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徐洪亮,高银爱,严志伟,等.创新机制激励放活——武汉市农科院水产科学研究所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新机制[J].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17(4).

[2]马希良.对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的思考[J].科技成果纵横,2004(6):35-35.

作者:王露 吴昊 吴传万 单位: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