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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对现代环境法的影响固然大,但其它伦理思想对现代环境法亦具有重要影响,后者包括生命、经济、科技、政治等领域。早期生命伦理思想和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深层生态学及医学伦理中的生命伦理思想,其实都通过与环境伦理的关联影响现代环境法;经济伦理的人性假设影响环境法制度设计,发展模式的选择则影响现代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而新型经济伦理更深刻影响到现代环境法本身;审慎精神和促进科技发展的科技伦理追求,也是影响现代环境法具体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而“人定胜天”的科技伦理观更与其有关;西方政治伦理也影响到其现代环境治理及法治,环保理念甚至还上升成为绿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政治对法律的影响而影响到现代环境立法。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长期依赖环境伦理路径,研究西方非环境伦理思想对现代环境法的影响,将为我们打开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新窗。
关键词:西方伦理思想;现代环境法;生命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政治伦理
法、伦理与思想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黑格尔说“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1]。而伦理思想往往又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基础,各部门法都以一定伦理思想作为理论依据。环境法在我国常常被视为西方“舶来品”,因此西方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比较大,其中对环境法影响最大的是西方环境伦理。“法律意识的发生和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特别是在环境法领域,受到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的影响,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环境伦理学思想的东进,使得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律意识具有天然的同质性。”[2]但西方其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亦具有影响。对前者国内学界早已进行了较充分的研究,而后者似乎却并没有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一、西方生命伦理对环境法的影响
影响环境法的西方伦理思想可谓流派纷呈,生命伦理思想是其中一个特殊的思想流派。因为它与环境伦理思想有密切联系,有些人认为它只是环境伦理思想其中之一。两者确实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但生命伦理在现代伦理话语中还另有其意,它现在基本上已被视为医学伦理的同义语。所以我们必须从生命伦理的本意进行探究,才能洞悉它对环境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医学伦理的学者们认为,生命伦理始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但是实际上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当时的法国和德国就已经非常流行了,其创始人物为狄尔泰、居友和柏格森等人。他们因“以个人现实的生命存在现象和运动现象作为哲学的唯一对象,达到对生命存在的本体把握和动态说明”[3]而得名。早期生命伦理思想颇具人类中心主义色彩,人或者说是个体的人的生命是其研究中心。“居友的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完全以个人生命为本体的人本主义伦理学体系,他提出要从生命的角度来理解道德,‘我们只能从生命中获取道德的原则’。”即“生命是道德的基础和动力”[4]。他这句名言蕴涵了对后世环境伦理的启示:沿着这个逻辑,自然界中的动植物也有生命,既然人类的“生命是道德的基础和动力”,那动植物的生命也应是道德的基础和动力。这不就是动物权利和生物中心的论调吗?另外柏格森生命伦理思想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柏格森“把宇宙看作一个开放的变化、生成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其动力是处处蕴藏着生命的冲动。生命哲学要告诉人们的是,作为生命整体的世界是什么,个人生命应该是什么”[5]。柏格森对生命的探讨不仅深入到自然领域,而且还触及到生态中心主义最核心的命题———世界的整体性。西方生命伦理思想发展到20世纪初叶后,出现了史怀泽敬畏生命的生命伦理思想。“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理念,将伦理学的范围由人扩展到所有生命,成为生命伦理学的奠基人。”[6]史怀泽在生命伦理思想中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将对生命的思考引入到人与自然关系中,超越德法生命伦理思想中的人类中心色彩,引发生命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的萌芽,为构建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体系奠定了基础。在他之后泰勒继承其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构建起尊重自然的态度、生物中心世界观及环境伦理规范三位一体的生物中心主义,从而成为构建现代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史怀泽是首位将伦理概念和伦理权利扩大到所有生物的哲学家,他的伦理思想对形成保护生物的伦理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有着极大的启迪意义。”[7]在西方环境伦理的前沿流派深层生态学中,生命伦理也成为了其最为重要的理论视角。深层生态学的代表人物挪威学者奈斯曾说:“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原则上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8]虽然这里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仅是道德权利,但这种道德权利通过立法将转化为法律权利,即生命道德权利成为生命法律权利的基础。而保护非人类其它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权,恰恰正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立法的主旨。这也体现在后来的国际性环境法律文件中,《世界自然宪章》前言宣称:“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即使当代生命伦理成为医学伦理的代名词,其中也有些地方与环境伦理和环境法有关。例如,动物实验和生态学中植物保护的道德问题,这既是生命伦理的问题也是环境法的问题,因为它涉及被用于实验动植物的福利问题。在这方面英国已经颁布了《实验动物法》,欧洲议会通过了区域性的《实验动物法》(其全名是《保护在实验中或为达到其他科学目的使用脊椎动物的欧共体条例》)。“赋予动物及其他自然体以人道主义待遇,甚至赋予一定的生存和自由权,从而将人对动物或其他自然体的道德或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许多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人们对实验动物、家养动物等各种动物给予道德关怀。”[9]这些也是环境法近年来的新发展和新趋势,生命伦理彰显其中。
二、西方经济伦理对环境法的影响
人们认为经济发展是环境恶化问题的根源,罗马俱乐部甚至还提出了“零增长”理念。其实经济发展并不必然与环境保护相对立,走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之路可实现其共赢。其实无论经济发展与环保是相悖还是共赢的,其中都存在或者说必然涉及经济伦理问题。现代经济伦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经济伦理也较发达,对环境保护并进而对环境法的影响比较大。这种影响首先就表现在人性假设的问题上。“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人性预设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这种规定体的表现有选择地抽象、摄映。”[10]研究环境法首先要研究其中人性假设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经济伦理因基于基督教文化的“性恶论”,首先将人假设为“经济人”或“理性人”,趋利避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本性。“所谓经济人,简单地说,即不知疲倦地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极力追求其效用最大化的人。”[11]亚当•斯密宣称:“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12]正是以这种“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为前提,衍生出“市场失灵”“外部性”等理论,加之现实中确实存在这些理论描述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上经济刺激制度的产生,例如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免税或补贴等等。这是这种人性假设对于环境法的积极影响,据此做出的制度设计确实保护了生态环境;但这种人性假设对于环境法也有不利影响,“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给守法主体戴上枷锁,追求利润与自觉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之间的矛盾,成为一把难以打开的锁。”[13]这是造成现实中环境守法和执法难的根源。其次,发展问题亦是经济伦理中的重要命题,它对环境法特别是环境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无疑是衡量发展最为重要的维度,但经济发展事实上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环境污染与破坏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它们反过来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至也是影响人类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因素。是单纯地只发展经济还是与环境协调发展?这是个经济伦理问题,也影响到了环境立法。西方早期环境立法屈从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主要侧重污染防治而未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结果并未保护好环境反而还加剧了其恶化。“早期环境立法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割裂开来,互不干涉。结果造成环境立法跟在经济发展后面亦步亦趋,总是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而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就形成‘边发展,边污染;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使得环境保护事倍功半。”[14]既然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导致环境恶化,那么只有停滞经济的发展才能够保护环境,由此,“环境优先论”取代“经济优先论”出现。不过前者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影响并不太大,但在国际环境立法斗争中却表现得很明显。例如发达国家总是以“环境优先论”为借口,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达成国际协议的形式,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严格的立法保护环境,但是发展中国家却往往并不愿意这样去做,从而产生了双方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分歧。现在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多强调“协调论”,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纷纷确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由此可见,这种协调发展原则体现了经济伦理的要求。最后,新型经济伦理的出现也影响到环境法。经济伦理是个内涵丰富、不断发展的概念,新出现的生态经济伦理、循环经济伦理等新型经济伦理对环境法具有重要影响。“‘生态经济伦理’主要是指人们在发展生态经济过程中自觉协调和平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三重价值追求的努力中所体现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的总称,或者主要是指生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的总称。”[15]这方面研究首先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的。生态经济伦理对环境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而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在生态经济法方面。如果说道德法律化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那生态经济法就是生态经济伦理的法律化。“生态伦理对于生态经济法的观念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16]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的清洁生产、环境税,以及未来环境法律中的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既是生态经济法也是生态经济伦理的要求。循环经济伦理也属于生态经济伦理的范畴,“循环经济与生态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态伦理是循环经济的伦理基础,而循环经济是生态伦理的一种实践形式。”[17]但也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伦理并不完全属于生态伦理,而也包含生态伦理、经济伦理和社会伦理。它不仅蕴含这三种伦理观而且还另辟新意。“循环经济伦理是生态伦理、经济伦理和社会伦理的三个方面的统一。”[18]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伦理存在的物质基础,前者最早始于德国并最先流行于西方国家,因此有关后者的研究也就最早发端于西方。循环经济伦理对环境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而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在循环经济法方面。循环经济伦理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伦理基础,循环经济法是循环经济伦理法律化的产物。西方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上普遍较为发达,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这些都与循环经济伦理在西方的发达有关,《封闭的循环》等著作的出版就是其标志。
三、西方科技伦理对环境法的影响
环境法有别于其它部门法最为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其为科学技术的产物并具有科技性。“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科技性这一点,是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特征。”[19]环境法的这个特点也使其与科技伦理结缘,更主要的是与西方科技伦理结下不解之缘。我们并不否认中国古代有科技伦理的存在,但是对环境法影响较大的还是西方科技伦理。科技伦理的特点在于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与环境伦理殊途同归,而这也是它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的根源。“不论是生态理论还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抑或已有的科技伦理研究等,无一不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作为研究的基本问题,都是在这一关系下的不同侧重,所以在基本内容上常常出现重复。”[20]我们仅就其本身对环境法的影响进行分析。这种影响首先表现为审慎的科技伦理精神。科技成果的运用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有可能为人类带来不少麻烦甚至是灾祸。这就要求人们对此必须持严谨审慎的精神,“认真地思考每一项科技活动的价值与可能的社会后果,审慎地进行具有不明确影响的科技活动。”[21]科技发展可以说是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方面,很多人都将世界环境恶化归最于科技发展。审慎态度在环境法上表现为风险防范原则。该原则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科技成果,“当有关环境危害的因果关系没有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时,也应当采取风险防范的措施”[22];甚至对有些环保科技成果在利害不明确时,也需要持严谨审慎态度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该原则现在体现在国际国外的环境立法中,前者如欧盟《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公报》,后者如德、美、澳、比、英等国国内立法。它们比较多地出现在国际国外环境立法中,与西方科技伦理的严谨审慎精神不无关系。另外该原则还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它对项目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目的是为了将项目对环境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实际上也是审慎的伦理精神的一种体现。这种影响其次主要表现为促进科技的发展。科技发展推动道德进步,道德进步促进科技发展,这是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促进科技发展是西方科技伦理的主要追求,在这方面我国传统科技伦理似乎存在缺位。“中国传统科技伦理文化中缺乏一种有效地促进科技发展的理性工具。”[23]西方近代科技发展既与资本主义经济有关,但也与促进科技发展的科技伦理精神有关,传统中国正因为缺乏这种精神而后来居下。促进科技发展的科技伦理对环境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强制淘汰制度和促进环保科技两方面。前者是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及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限期淘汰制定的制度,它既是环保制度也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制度。“如果环境立法不对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以及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作出规定的话,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和生产成本的考虑就不太容易接受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改良。这样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24]后者既是环境保护也是环境立法的重要任务。科技发展对人类环境而言是把“双刃剑”,它在导致环境问题的同时也解决环境问题,环保科技发展对解决环境问题有重要作用。环境法在主旨上是促进环保科技发展之法,促进环保科技发展是环境法最主要的任务,就此而言环境法又可被归入到科技法之列。“环境法就是欲以规范拘束力来课予受规范者———即行政机关和污染者———为一定环保科技的发明与使用,以确保人类对环境之使用与规划均在环境容许程度中进行,依此环境法可以称为‘科技法’。”[25]最后近代西方“人定胜天”的科技伦理观,是造成目前世界环境日益恶化的精神根源。而人类早期环境立法并未充分意识到这点,甚至在立法中延续这种“人定胜天”思想,结果不仅未根治环境问题恶化反使其激化,这可谓西方科技伦理对环境法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在现代环境立法中必须予以摒弃的,取而代之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科技伦理思想。“法律的准绳如何清晰地标注科技与伦理的界限,我们如何才能不在生态忧虑与道德恐惧的阴霾之下安然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26]这正是科技伦理与环境法之间关系的真谛。
四、西方政治伦理对环境法的影响
法律与政治之间无疑存在密切的亲缘关系,因此研究与环境法相关的各种伦理思想时,不得不提及与政治相关的伦理即政治伦理。有学者指出,“环境保护立法权力机构存在的道德合理性是环境保护立法伦理的基石”,其中很多“涉及到政治伦理的内容”[27]。而且,我国学界常将环境法视为西方舶来品。然而西方环境法之所以呈现出今天的模样,与西方国家的政治环境及其伦理关系密切,如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运动具有自身强大的道德力量,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美国环境法与环境政治的伦理走向。”[28]这种影响首先直接表现在环境治理体制上。我国以往长期由国家垄断环境管理职能,环境法治运行的整个过程全都由政府包办,社会大众和民间组织的公众参与力度甚微,这种状况近年来虽有所改观但无根本变化;西方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甚至对政府环境管理及法治运行进行监督,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绿色和平组织。一国环境法治往往和其环境管理体制有关。在环境管理上我国实行政府“单元独治”,西方则实行政府与社会公众“多元共治”,并由此造成中西方环境法治上的不同状况,这实际上源于中西方在政治伦理观上的差异。我国传统政治观视政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民众和非政府组织被排除在治理主体以外(后者甚至以往在我国连概念都没有出现过);西方现代政治观认为治理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民众及非政府组织都是治理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在西方环境治理中作用很重要,而且深刻影响到西方环境法治的发展进程,这种状况主要源于西方特殊的政治伦理观:非政府组织是与政府密切合作的重要伙伴,它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关系”,在“伦理关系”上更是“一种合作关系”[29]。唯有如此非政府组织才能积极参与到治理中,并在环境治理及环境法治中发挥应有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新环保法赋予其公益诉讼提起权就是例证。而这也与我们对非政府组织新的认识有关,即对其与政府关系新的政治伦理认知有关。这种影响其次表现在“环境政治运动”上。“环境政治运动”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民众反对公害、保护环境的政治运动。这场运动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爆发,这场运动有力推动了环境法在美国的发展,这期间有二十多个环境法案被签署为法律。80年代这场运动更朝政治运动方向发展,欧洲很多国家建立了以环保为主旨的绿党。绿党的出现推动了这些国家环境法的发展。例如在绿党最早产生、影响也最大的德国,“绿党已成为多年来德国任何一届议会和政府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的环境法常常因为环境标准十分严格而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30]。“环境政治运动”具有深厚的伦理学基础,深层生态学等环境伦理思想是其产生之源,英国学者多布森在这方面已做了深入研究[31];这场运动还将环境问题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从而使保护环境进入到政治伦理的深层次。当今世界各国都存在非常严峻的环境问题,“如果政府对这种损害漠不关心,就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这样环境污染就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完全会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政治问题,使环境伦理的思想与政治伦理的理念相互融合”[32]。环境伦理是促进环境法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但这种伦理也难免带有软弱性等先天不足,在立法等问题上远不如政治伦理有影响力。将环境伦理与政治结合形成环境政治伦理,而后通过以此为政治主张的绿党影响立法,这是西方环境法治近几十年来的发展特点。建设生态文明是十八大所提出的重要主张,将生态文明等环境伦理观上升到政治高度,这也必将促进环境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影响还具体体现在环境民主的问题上。民主是现代政治伦理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民主是政治伦理的一个重要范畴,政治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形态,其次是以法制为基础的政治原则和程序,同时还是一种道德的品质和行为。”[33]环境民主是民主在环境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既然“民主是政治伦理的一个重要范畴”,那么环境民主自然也属于政治伦理的范畴。环境民主与政治和政治伦理具有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力量之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和民主思想的结合,二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34]。而这两个“力量之源”都与政治伦理有关。环境民主也是环境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它具体表现在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等方面,而这些方面实际上都与政治伦理不无关系。立法不仅是法律行为其中也包含政治伦理。“任何一种立法行为都包含政治伦理……在现代社会中,立法的政治伦理在所有地法律中都有所表现”,而且“为了实现这种政治伦理,要求立法行为及其制度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民主”[35]。环境立法就此而言其中也包含了政治伦理,这首先要求它应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制定,并使环境立法广泛反映出公众的民意诉求,而公众参与也是环境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后者在环境法的实施中主要通过前者实现。另外公众参与还要求政府广泛地听取民意,在做出环境决策之前让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且予以适当的考虑。西方环境立法民主化和公众参与程度较高,特别是政府在环境事务方面充分尊重民意,这与其民主政治的传统深入人心不无关系;我国环境立法民主化和公众参与程度不高,这与我国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有密切关系。
五、西方非环境伦理与中国环境法
对中国法而言外国法的吸收与引进虽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与引进之后的本土化。如前所述,西方非环境伦理思想对其环境法颇具影响。因此,在引进西方环境法完善我国环境法过程中,这些伦理思想也对我国环境法产生了影响,其中既有已经产生的也有今后可能产生的。如我国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其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其实中国人在传统上并无善待动物的观念,甚至有人还有活熊取胆等残忍的虐畜倾向。前述规定明显是受西方动物福利立法影响,而它们恰是在西方生命伦理影响下形成的。如我国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从西方循环经济立法中汲取了很多益处,而它就与西方经济伦理中的循环理念有关。由于循环经济伦理被国人接受还需要过程,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的进程也较缓慢。随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在环境立法上必将走向“多元共治”,这就要突破我国传统“单元独治”的观念。治理理念源自西方,现代西方政治伦理对多元共治的理解颇深,特别是对政府、民众及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在伦理层面有丰富颇丰且非常深邃的阐述。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并汲取其中有益之处,将促进我国多元参与环境立法体制的形成,在立法的层面推进我国环境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对于我国环境法未来的发展完善而言,现代西方政治伦理中“多元共治”的启示,将是最大最深刻的也是全局性、整体性的。我国环境法应借鉴国外这方面先进的做法。
六、结语
西方伦理思想包罗万象、涉及到很多领域,其中对于环境法影响最大的还是环境伦理。“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36]但西方伦理思想的其它方面对其亦有影响,如生命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等方面,近几十年来甚至还深入到政治伦理的深层面。这些影响极大地丰富了环境法的理论基础,有些还对环境法的实践起到启示性的作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长期依赖环境伦理路径,这种路径甚至被誉为“环境伦理法学派”,并遭到某些青年学者激进而又强烈的批判[37]。我们认为鉴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密切关系,不应否定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环境伦理路径,但是也不能够完全依赖环境伦理这条路径,必须从更宽广的伦理视域开展环境法研究。在这方面,西方非环境伦理思想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
作者:屈振辉 单位: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