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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2017年第2期
摘要:对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究其根本是指中央银行相对于所在国政府的独立性,其独立程度也反映了该国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和影响程度。文章通过对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所助益。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政府
1中央银行独立性内涵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概念,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通过查阅现有研究成果和总结多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特点,本文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1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1.1.1垄断货币发行权
垄断货币发行权是指一国的货币完全由该国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应根据该国经济形势与货币政策独立制定有关货币发行的具体内容,不受一国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干预。
1.1.2独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利
中央银行由于其本身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其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不是政府赋予的,是中央银行自然产生的,为了维护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中央银行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形势,按照相应的金融规则适时制定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必须把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1.1.3组织管理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对经济的调整和干预都是以相应的经济规律为基础的,其目的是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政府对经济进行影响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相应的政策的目的,虽然两者的最终目标可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政府行为会对经济造成一定的伤害,为了中央银行对经济干预的纯粹性,中央银行必须在组织管理上独立于政府机构。
1.2相对于金融领域的独立性
1.2.1中央银行经济的独立
中央银行需要有自身能够独立使用的资源以供其正常运作,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能够防止其在进行经济调控时受其他机构或团体的掣肘而导致其对经济影响效用的缺失。
1.2.2相对于金融市场的独立
中央银行应是非盈利组织,中央银行的非盈利属性是其对金融市场进行公平公正调控的重要保证。由于中央银行对经济的重要影响力,保持其不受金融从业机构的冲击,真正公正地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是中央银行必须要做到的。
1.2.3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用经济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形式,各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复杂,一国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必须以本国的金融市场为出发点,思考如何维护本国经济的发展,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
2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2.1组织机构方面
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在人员任命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为10人,组成成分由国务院调整。我国中央银行在组织机构上与国际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比较弱。
2.2职能决策方面
在职能决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中央银行是以接受国务院领导为基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制定并执行货币经济政策,国务院有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个工作环节下达指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规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货币政策在制定后可直接执行不受干涉。
2.3与政府资金关系方面
在经济方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正部级单位,其亏损由国家财政承担,同时,其在规定业务中的利润也应上缴国家财政。在与政府的资金融通关系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禁止向中央财政或各级政府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融资中只是担任“专家”职能,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服务。
3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3.1货币政策制定的局限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重要经济政策时执行作出了限制,这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有关中国经济的重要政策时无法将政府的意见撇开,造成了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不可避免地会掺杂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目的,或者受到政府的干预,无法做到纯粹地从经济本身出发,独立影响经济的调控。
3.2内部决策成员设计局限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定货币政策的专有机构,政策制定人员的成分导致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减弱。原则上中央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制定是公正、长期的,完全考虑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者的立场无疑会导致政策的偏颇,国有商业银行为国家盈利机构,政府机构人员会考虑政府政策目标,这些都成为影响中央银行进行经济调控政策制定的原始目标。
3.3国有金融机构对独立性的局限
目前我国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国企居多,这些金融机构与央行存在复杂的经济关系,在政府维持金融稳定的政策背景下,中国银行需要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资金支持,通常以直接注入现金流为主要形式。由于人民银行无法主动严格控制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流动资本注入,导致市场上的基础货币投放量失衡,间接违背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控制的独立性。
4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设想
4.1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法律保留了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经济政策干预和最终决定权利,使得中央银行在进行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时必须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与政府政策态度,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将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并不现实,可行的改革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仍旧隶属于国务院,但从法律上定义国务院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无权干涉和否决,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决定只是向国务院备案。
4.2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独立性
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影响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根据我国的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的决定权由政府控制是符合近代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复杂,仍然由政府主导的货币政策是对我国经济的制约,加强货币政策委员会对货币政策的决定权是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需要要求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多维度,保证货币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如应减少政府官员的比重,增加金融领域专家的数量,同时应加强区域经济代表的声音。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任命和任期,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可由中央银行行长和国务院磋商后提名,有全国人大任命,同时在任命时间上与政府换届错开,任期可设定6~8年,不得连任,人员按照比例轮流更新,防止政府过多干涉。
4.3提高我国中央银行工作的透明度
在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机制,由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特征,使得中央银行对经济的影响具有风向标作用,监督中央银行作出符合经济规律的货币政策也显得更为重要。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信息公示不够完整和及时,不能完善地引导公众对经济政策的预期。在此背景下,建议中央银行作出如下改革:(1)定期在相关网站公示最近工作报告和工作目标,更新政府经济政策;(2)中央银行公布将要实施的货币政策时应做到及时在相关媒介上公示,同时公布具体的执行细则,执行时间和目标以及其他配套政策信息,同时跟进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结果和评估;(3)提高公布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中央银行有责任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经济数据,公正地引导市场风向。
4.4加强我国中央银行责任制度
央行独立性的加强意味着权利的加大,完善相应的问责制度是对央行权利和工作效率的管控。(1)应加强行长负责制,明确行长的在任年限,明确行长对人民银行日常工作和货币政策执行结果负有的责任,制定具体处罚措施和执行部门。(2)中国人民银行因开通专门渠道接收政府和经济团体的质询。(3)增强国家审计部门对央行工作进行审计的权利,包括货币政策制定、公开市场委员会指挥交易、外汇业务在内的交易等的审计。
参考文献
[1]陈平.宏观审慎视下的中央银行独立性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6-24.
[2]顾晓.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3.
作者:杜孟奇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