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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的出现让人们的购物变得更加便利,但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法律性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签名、电子承诺的撤销与撤回、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等,种种问题的出现让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本文笔者将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电子合同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在这个科技信息爆炸的时代下,人们通过创造科技而让生活和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也带领着人们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因为科技,人们的学习和生活变得更加便捷、更加个性,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网络交易就是其中一种。
一、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从某种角度而言,可以将电子承诺撤回等同于电子邀约撤回,不管哪种撤回操作都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撤回时间必须与承诺到达相同或者更为提前。实行电子承诺撤回的基本依据跟要约撤回相差不大。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生效实行的是“到达主义”,即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到达对方时间为准,可以直接忽略承诺撤回问题。可当下的电子合同就有所不同,因为电子合同本身具有自动化、便捷性的属性,这就很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就在网络自动功能下达成承诺并发送承诺,或者在消费者没有真实的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合同就完成了订立[1]。从理论角度而言,消费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这种合同,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展成小数额合同纠纷,发展到这一阶段后再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就复杂得多,不仅办理手续繁琐,而且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为了更多的节省司法资源,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应允许承诺撤回,与此同时要对承诺撤回设置限定期限,由于从合同订立开始网络经营者就会根据合同内容展开工作,所以期限设定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很容易让经营者利益受到损害。在北京市颁布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3条和14条体现了我国对于电子承诺的撤销权是持肯定的态度的[2]。
二、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
传统的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合同的合法有效、缔约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相符性等都是由这个签名表明的。很显然的问题,亲笔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是难以实现的,基于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所以更着重完善电子合同中重要的电子签名环节的法律规制。在电子签名的规范方面,我国紧跟国际发展步伐,以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特意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项法规的制定表明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尽管电子签名以另一种方式代表着身份的识别以及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但由于电子文件的内容和形式以及电子签名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赋予电子签名与传统签章完全一样的效力就会增加电子合同的安全隐患。这对这种情况,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曾明确指出,可靠性高的电子签名与盖章或者手下签名的法律效力相同。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提出的签订方式只有盖章和签字,但从立法意图角度出发可认为,具有签订效果的签订方式都能被认可,就安全保障功能而言,电子签名比传统的签章更强大。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也属于可靠的签订方式。
三、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据性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纠纷中,很多时候人们都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使用,这一点其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3]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电子数据被认定为证据种类的一种,法院是可以采纳的。但在实践操作中,电子合同中被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保证电子数据具有储存性,因为现代技术下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屏幕显示出来或者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而这些展现方式都不是理论意义上的证据原件,确切的说这只是证据的展现或者抄录,所以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都不会被当做证据原件,但这并不代表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性的事实;第二个必要条件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价值稳定性差,在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为了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有必要采用第三方认证系统或者防篡改技术。
总而言之,以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出现的电子商务在实践活动中出现了很多有待完善的问题,尽管这种全新的交易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还是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基于网络交易行为复杂多样的特征考虑,根据各种新出现的问题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优秀立法,制定更加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董超格.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547.
[2]蔡天啸,胡敏.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时代金融,2017(8):25-26.
[3]张俊华.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7(9):154-154.
作者:郑小梅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