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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研究基于2015年北京市二孩政策对女性权益潜在影响的调查数据,对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仅有42.8%的职业女性具有二孩生育意愿,26.4%的职业女性明确表示不愿生育第二个孩子,还有30.8%的职业女性表示还没想好;受教育程度、户籍、独生子女状况、单位性质、社会地位认知、二孩政策影响认知以及工作家庭担忧等均对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
关键词: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二孩政策;多元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和文献综述为保障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平衡,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先后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和“全面二孩政策(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两次生育政策调整是在全面审视我国当前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所做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缓解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隐患,完善劳动力结构以及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自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学术界对该政策可能产生影响高度关注,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讨论职业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生育政策调整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是女性,尤其是处于职场中的育龄期女性,随着女性思想的解放,职业女性不仅是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参与者和生育行为的直接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物质再生产的劳动者,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下,生育带给女性“工作—家庭”之间的冲突必然引起女性生育意愿的变化。因此,在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本研究从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出发,从不同视角寻找相关政策的完善方向,以期实现女性发展和我国生育政策调整预期的双重目标。近年来,关于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问题在理论和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生育政策与生育意愿的关系方面,相关研究指出,生育政策调整有赖于生育意愿的变化,生育意愿的变迁也有赖于生育政策的引导和约束
(贾志科等,2018)[1],生育政策的调整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政策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生育意愿产生逆向变化(张原等,2015)[2]。在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一是经济因素,一项关于上海市夫妻匹配调查结果显示,丈夫的经济收入状况会影响到妻子的生育意愿,如果丈夫的经济收入高于妻子,则家庭中的二孩生育意愿就会较高(卿石松等,2015)[3],在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部分人群“想生却不敢生”的思想与其在经济生活压力较大有关(朱奕蒙等,2015)[4]。二是女性权益保障因素,有研究指出女性生育的家务分担、维护女性定期体检,休产假和哺乳假等相关权益的保障情况是其生育意愿的关键(程雅馨等,2018)[5],也有研究指出女性社会保障的不完善是影响其生育意愿的最根本原因,导致女性不敢生(江苏芬,2017)[6]。三是生育观念等主观因素,生育意愿是人们对生育行为的主观态度和看法,是生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直接体现(陈蓉等,2011)[7],生育观念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宋亚旭,2017)[8],生育态度(如性别偏好、夫妻感情等)、主观规范(即是否考虑与周边妇女生育孩子数量相比)等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茅倬彦等,2013)[9]。四是个体特征因素,年龄、结婚年龄、受教育程度、劳动参与、户籍、经济状况、职业性质等会影响生育意愿(陈卫等,2011)[10],在众多影响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家庭机构及财产状况等因素共同影响着初育年龄意愿、生育性别意愿和生育子女数量意愿等(张建武等,2013)[11]。目前的研究成果表明,近年来学术界对二孩生育意愿的相关研究正在一步步深化,经济因素、女性权益保障因素、性别观念等主观因素、个体特征因素等均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虽然不同的研究对上述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都进行了论证,部分研究结论一致,但也有部分结论存在冲突,这可能是来自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的女性特征差异或者是女性群体内部的异质性。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来源于理论推理,对实证验证不够扎实;也较少从生育政策调整的角度考虑。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从主客观视角出发,系统分析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而为促进生育政策调整目标的实现,更好地保护女性相关权益提供借鉴。
二、数据来源、变量定义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北京市妇联合作进行的关于二孩政策对女性权益潜在影响的调查,调查对象以职业女性为主,尽可能广泛地包含所有就业状态、单位性质的女性人群。累计发放问卷1025份,共计回收问卷1003份。
(二)变量定义本文以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问卷中体现为“如果您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您是否会生育二孩?”)为因变量,答案有“会”、“没想好”、“不会”三个选项。如果调查对象选择“会”则赋值为1,选择“没想好”赋值为2,选择“不会”赋值为0。
(三)研究方法文章利用北京市调查数据,对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一方面,通过交叉列联表分析,对北京市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基本情况及其人群特征进行直观了解;另一方面,根据自变量的属性,选择SPSS23.0中的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析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具体情况。
三、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描述性分析从总体上看,在北京市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中,有42.8%的女性表示愿意选择生育二孩,26.4%的女性明确表示不会生育第二个孩子,另外还有30.8%的女性表示还没想好。事实上,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北京市符合条件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强烈,2015年当年符合条件的申请率低于10%[12]。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的两年间,虽然无数据显示出生人口中的二孩数量,但从出生人口总量看,生育政策调整后都没有立即出现人口显著增加的状况。可见,无论“单独二孩”政策还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微观调查和客观统计的数据都显示,北京市女性二孩生育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都不高。通过对数据交叉分析(见表2),在职业女性的个人自身状况方面,受教育程度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较为显著,其中初中及以下职业女性愿意生育二孩的比例是55.8%,高于大专、本科及以上的职业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相对越低,这可能与女性自我实现需求有关,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对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追求比较强烈,这种追求需要通过工作和职场来实现,但生育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阻滞;同时,单位性质也显著影响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生育意愿是42.2%,高于国企、私企或个体的女性职工,而且私企或个体单位的职业女性明确表示“不会”生育第二个孩子得比例最高,为36.7%;户籍对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影响也十分显著,58.6%的农业户籍女性表示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比非农户籍高近20个百分点;从调查对象是否为独生子女来看,非独生子女明确表示不会生育二孩的比例要高于独生子女,说明独生子女潜在的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较高。在政策影响认知方面,调查对象关于二孩政策对工作和家庭的影响认知,都显著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在二孩政策对劳动就业影响的认知层面,认为二孩政策实施对劳动就业“没影响”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达到48.4%,比认为二孩政策实施“使女性就业更严峻”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高出10个百分点,即担心生育会使女性就业更严峻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生育对女性就业保障情况是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果改善女性就业环境、重视女性就业权益的保障可能会提高职业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从二孩政策对家庭方面的影响认知看,认为二孩政策“有助于家庭稳定”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是57.8%,认为二孩政策会“加剧家庭矛盾”的女性生育意愿只有29.8%,两者相差28个百分点,同时认为二孩政策会“加剧家庭矛盾”的职业女性明确表示“不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达到40.1%。这说明,生育政策调整后,职业女性对家庭矛盾的担忧显著阻碍了她们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在社会地位认知方面,调查对象关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认知是影响职业女性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认为两性社会地位“男女差不多”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47.6%)大大高于认为“男性社会地位更高”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38.6%),表明男女平等的两性社会地位有助于促进女性的生育意愿。在工作家庭担忧方面,职业女性的对工作、家庭方面的各种担心也会对生育意愿产生比较显著的影响,“担心家务劳动加倍”、“担心就业难度加大”、“担心孩子3岁前无人照顾”等一系列担心的存在,均使得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大大低于没有这些担忧的群体,也就是说,受角色冲突的影响,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冲突及各种担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生育意愿的选择。
(二)北京市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本文选择SPSS23.0中的Multinomial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其中B值指的是回归系数,S.E.是标准误,Wald为卡方值,Sig.值是显著性水平,Exp(B)表示回归系数的自然指数值。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选取的是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参照系为不会生育二孩,由于没想好这个选项本身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回归结果中没有显示“没想好”是否愿意生育二孩的具体情况,仅对调查对象选择愿意生育二孩(选项为“会”)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第一,在个人自身状况方面,单位性质、户籍、是否是独生子女对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而受教育程度对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在单位性质方面,相对于私企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是私企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女性的1.726倍,可能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稳定性相对较好,对女性生育的容忍度较高,所以二孩生育意愿较强烈。在户籍方面,相对于非农户籍的女性,农业户籍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是非农户籍的1.927倍,这表明具有农业户籍的女性更倾向于生育二孩,这可能是由于农业户籍传统的“多子多福”的观念相对较高,也可能是由于农业户籍大多从事的是灵活性就业工作,生育对就业的影响相对较低。在独生子女方面,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意愿是非独生子女的1.883倍,即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意愿相对更加强烈,这可能是由于独生子女对童年的孤独感或成年后的赡养压力具有深刻的认知,从而使得其更倾向于生育二孩。第二,在政策影响的认知方面,回归结果显示,相对于认为二孩政策实施后会使女性就业更加严峻的调查对象而言,那些认为二孩政策可能会让整个社会“更重视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相对更高,是认为二孩政策实施会“使女性就业更加严峻”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2.144倍,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女性生育后的就业权益保障是决定着其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同样,在关于二孩政策对职业女性家庭稳定性影响的认知方面,相对于认为二孩政策会加剧家庭矛盾的调查对象而言,认为二孩政策对家庭稳定没有影响或有助于家庭稳定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大大提高,分别是认为二孩政策会加剧家庭矛盾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1.785倍和3.683倍,这说明生育后家庭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选择。第三,在社会地位认知方面,回归结果显示对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认知对职业女性生育意愿选择的影响并不显著,但从回归的B值和Exp(B)值来看,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认为男女社会地位差不多的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要大大高于那些认为男女不平等的群体,即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构建可以有效提高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第四,在生育引起的女性工作和家庭担忧方面,回归结果显示,担心生育会导致家务劳动加倍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要大大低于没有这种担忧的女性,仅为其60.4%,与此同时,尽管工作家庭的其他方面担忧,诸如“担心就业难度加大”“担心产假时间短”“担心孩子无人照顾”等因素在统计意义上对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但B值均为负值,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有以上担心的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相对更低。
四、结论与讨论
(一)个人自身状况会对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产生影响综合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结果来看,受教育程度、户籍、独生子女情况等对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均产生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相对越低,这可能是由于受教育程度高的职业女性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发挥人力资本价值获得职业的晋升,而生育则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阻滞,进而影响其生育意愿。同时,农业户籍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高于非农户籍的职业女性,这可能与一定的生育思维定势有关。我国生育政策一直处于不断探索、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受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少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严格执行,因此农村地区仍然是生育二孩的主流力量,城镇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并没有因政策调整而显著提高。此外,作为独生子女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要远高于非独生子女,这可能是由于独生子女更能清楚地感知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隐患,更倾向于通过二孩生育来化解这些风险。
(二)不同单位性质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存在显著差异从实证结果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高于国企、私企或个体的职业女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受我国政治体制和组织单位规范性的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在用工规范性、对职业女性生育的容忍度相对较高,而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为保证女性生育期间经营的持续性,往往会安排其他人员代替相应的岗位,从而可能影响女性就业的稳定性。这表明单位用工规范性越好,给予女职工关爱的措施越到位,则女职工生育二孩的意愿越高。
(三)工作家庭担忧显著影响了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研究发现职业女性对工作和家庭的担忧会影响其二孩生育意愿。具体而言,当职业女性担心生育会使女性家务劳动增加、就业难度加大、担心产假时间短、孩子无人照顾等情况时,生育意愿会明显降低。这可以从以下角度解释,从职业女性整个职业发展的生命周期来看,生育的最佳时期往往也是职业晋升的黄金期,女性生育过程和幼儿照料都需要女性投入很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而对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造成挤压,产生就业和生育的冲突。
(四)社会地位认知也是影响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社会地位认知是个人对于男女性别社会地位的一种主观感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数据显示,认为男女社会地位差不多的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要大大高于那些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情况,即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往往可以为女性生育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提高其生育意愿。从现实生活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性别平等社会政策、文化的引导,女性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早已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越来越多的女性通过参与社会劳动实现自身价值,但因男女生理差异,女性在社会劳动中需要更多的照顾而容易受到排斥,传统的性别不平等观念依然存在,限制了女性的自我选择及其社会价值的实现。
事实上,生育不仅仅是女性或者家庭女性责任,而是整个社会发展的责任,需要社会全体成员重视并给与支持,多途径缓解职业女性在工作、家庭照料方面的担忧,共同努力推动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目标的实现。
第一,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女性职场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化和体现,落实妇女平等就业权就要消除各种形式(显性和隐性)的就业歧视,这是关系到女性尊严和价值的重要问题。针对企业类女性生育意愿低,可能是由于生育而产生的工作担忧问题,要切实提高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增加的生育成本,激发各类用人单位要树立生育责任社会共担的意识,鼓励切实延长产假[13];另一方面也要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开展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法案,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第二,重视幼儿托育服务,多途径缓解女性照料担忧。针对职业女性在孩子照料的担忧,一要尽快研究幼儿托育服务的体系规划,探索普惠性的幼儿托育方案;二要继续挖掘现有幼儿园潜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拓宽办园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减轻职场母亲的养育担忧;三要注重发挥社区的托管、学前教育承载力量,继续推进社区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四是为更好地促进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平衡,促进家庭内部和谐,家庭成员也要主动分担女性的育幼责任,帮助女性缓解多重角色的冲突。
第三,重视引领作用,推动性别平等宣传和行动计划。性别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继续倡导和宣传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资源,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偏见和歧视。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扩大宣传面,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女性,形成爱护女性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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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