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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蓄意透支及风险预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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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蓄意透支及风险预防

【摘要】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四种形式。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及信用卡网络发展滞后等。针对上述原因,应相应的采取加快完善信用卡法制环境、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严格资信审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完善担保制度、加大催收欠款和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等防范措施,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个人信用制度资信审查

信用卡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然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恶意透支”及与之相关的信用卡犯罪也如影随形,恶意透支已成为令银行头疼的顽疾,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骗领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肆意透支,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相互勾结透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或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循环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4)诈骗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形成恶意透支,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刑法确立了“恶意透支”的法定概念,这为打击恶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已经明显滞后于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客观上导致对于一些事实上无法催收而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透支案件打击的不力,尤其是对于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对其既不能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冻结其财产,待到催收不还后再立案查处,犯罪分子则可能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机关只能坐失良机,为时已晚。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现在,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3)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4)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5)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6)信用卡的网络发展滞后于业务发展。目前,信用卡的网络发展很难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时期(阶段)。针对恶意透支的成因,笔者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1)修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删除“经催收而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认定要件,从而改变目前那种行为人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却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状,避免因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刑法》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并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3)加大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对于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应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加强预防恶意透支内部环境建设。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违纪制裁力度,铲除内外勾结的土壤。

2、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建立了一些封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应从整合行政资源人手,把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海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中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共享数据库,从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机制等,实现政府部门之间、银行之间在个人信用数据方面共享,使商业银行对于目标客户的信用评估能根据所掌握的客户信用数据准确地反映出目标客户的信用等级,把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3、严格资信审查,提高发卡质量

(1)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2)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对信用卡申请户进行严格的筛选,执行数据品质的管理、合理授予信用额度、预防呆账发生,避免审查流于形式,构筑好维护银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3)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4)科学确定申领卡的客户的基本条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对申领卡的客户,应规定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要慎重发卡,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对已发卡的客户应经常与其工作单位等保持联系,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掌握情况,预先防范。

4、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1)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发卡行应在账户开立时将申请人数据进行输入传送至负面信息检查系统,即通过数据库中的历史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过信用卡、是否曾经有过逾期不付等负面行为。然后通过自动搜索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库相联,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对申请人是否有过欺诈行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要求申请人对担保的信用卡反出价,再对批准的信用卡分配信用额度。

(2)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解决透支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要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5、完善担保制度

(1)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信用卡担保的形式中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尽量选用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形式。(2)对保证担保形式应加强审查和管理。第一,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在对担保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担保条件。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誉较好的担保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各方面情况与申领人类似的担保人要严格审查;对收入一般的申领人、担保人,可使用双重担保制度,即申领人在领卡时除了有人担保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采取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的方法,即被担保人再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保留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从而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另外,发卡机构还应加强对担保人个人及单位资格的审查,避免“一人多保”的“无效担保”现象的发生。

6、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发卡机构在持卡人透支后,采取当天寄发“透支通知书”,当月寄发“对账单”的形式,告之透支日期和金额。

(2)采取多种方式催还欠款。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透支时间超过30天或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发卡机构要及时反复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敦促其立即归还透支款,同时还可与担保人取得联系,通过担保人催促其还款。对大额透支或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电话等形式催收而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要派专人上门拜访,请其归还透支款。

(3)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对于透支后仍不断使用信用卡、或透支超过一定限额、或透支时间较长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停止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4)对恶意透支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对于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仍无意还款的,列入恶意透支名单,发卡机构应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起诉催收,同时在银行同业间公布恶意透支者名单,同业联动制裁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