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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整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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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整改

[摘要]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进程的推进,税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现行税制中的一些矛盾开始显现,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但对现行银行业税制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和需要怎么改革等问题却是众说纷纭。本文在对税收基本理论和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现状及其实施效果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银行业税制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在合理性、公平性、均衡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内容设计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提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税收制度;银行业税制;税制改革

一、银行业税制设计与改革的实践——中外比较和启示

(一)银行业税制的中外比较

1.税制设计原则。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而我国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

2.税种结构。国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或称利润税、利得税等)为主体的税制,如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巴西等;另一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如印度以消费税为主体税种”。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外都已经或正在逐步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税种有15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且2004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上市的顺利完成,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

3.具体税种。

(1)流转税方面。首先,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此外,对内资银行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种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其次,有一些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比如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部分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制度,将银行业的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类:征税;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增值税;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方面。(a)税率。目前,从各国的普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税率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并且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上一视同仁。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率低于我国,如日本和英国基本税率为30%。但也有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如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定为3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率为55%(1997年下调为33%)。此外,对外资银行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5%或更低。(b)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国际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进入成本费用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都应与银行贷款的实际经济损失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在准备计提时基本上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但税法要求限额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二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c)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一般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我国为鼓励外资进入,将内资企业和外资(或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区别对待(内外资银行业也如此),分别适用并行的两套差别很大的所得税法。

4.税收负担。同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偏高。目前,国内商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与税前利润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间,与营业净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巴西等国税收支出占税前利润比例为20%-40%,与营业净收入比例基本在5%-15%之间;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20%以下。西方各国主要银行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所示。

(二)国外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1.国外税制改革的主要特点。美国税制发展大体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共体后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独立的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引进增值税取代购买税等。俄罗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入账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费税;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等。总体来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演进;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免税条款较多,注重通过降低流转税来促进经济发展;都是逐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在税制设计上考虑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些特点既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也代表了目前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2.国外税制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启示。我国银行业税制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税制的完整概念,且主要偏重于考虑统一内外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相对忽视对金融产品品种的税制建设。国外税制改革经验已经证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发展,从而产生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因此,我国应考虑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逐步由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变。考虑到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对经济的重要媒介和推动作用,国外普遍对银行业征收较低或不征流转税,并且多以消费型增值税的方式体现,对促进金融服务的活跃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考虑对营业税进行改革,采用降低税率、改革税基或将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链条的方式改革银行业的流转税。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分析——辨证视角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到现在的13年内,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社会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税制中一些过去并不显著的问题开始突出,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内资银行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总体而言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税收制度合理性

1.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政收入,未能充分考虑银行业发展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银行产权全部或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度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存在。这使得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银行业尤其国有银行当作国家的“钱匣子”对待,银行业税制一直偏重为国家财政服务。站在银行业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规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在反思过去的税收政策发现,在过去数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银行业的改造中,而且数额还远远不够,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动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收入来消化,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2.税种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现行税种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制约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

3.部分税种税基设计不合理、重复征税或税负过重现象突出。(1)营业税方面。一是对贷款业务以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实际税负偏重;二是自用房地产在转让时,不但要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还要以销售额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2)抵债资产税负方面。在抵入、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具体包括:对房地产抵入时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保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购买方还要缴纳一次契税、印花税;对抵入货物在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抵入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过高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债物的变现价值,甚至有些抵债物全部处置收入还不足以缴纳处置过程中税费。这既不利于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脱困,也打击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存量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3)所得税税基中呆账准备方面。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标准要求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提取准备,但在现行银行业税制下,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的1%与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外资银行可以逐年在税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现行的税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无法形成对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稳健发展。

4.部分业务领域未能及时跟进、存在众多税收空白或模糊之处。(1)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加大,且滞后于其革新。首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不断增加(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收益等方面),银行和税务机关都要付出很大精力和成本进行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纳税调整、台账管理和检查。由于相关资料需要逐级进行累积,导致时间性差异计算和管理复杂,基层办税人员准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操作的难度较大。其次,税收政策滞后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例如,2007年1月1日在上市银行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主要变化是公允价值计量后产生在损益和资本公积中确认的未实现损失或利得,并同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目前对这种价值变化的税务处理要求暂无规定。(2)衍生金融业务在国内已经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产品。现行税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还没有明确规定。(3)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基确定相关规定存在较多模糊之处。首先,房产原值是否应包含房产所在土地的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包含,由于土地同时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其次,对于部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进行价值调整的房产,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评估前价值为房产原值;另一种是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房产原值。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有待明确。如果采用评估后价值,由于股改时普遍评估增值较大,会大幅增加商业银行房产税负担。(4)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各异,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准确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5)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新业务之一。由于理财产品多数包含衍生金融工具成分,投资者投资理财类产品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税制无法准确界定为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利息所得还是其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难以有效界定,银行承担一定税务风险。

5.税收征管存在一定弊端,征管程序有待优化。(1)财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材料要求问题。目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呆坏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等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按规定报批,规定报批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获取上述材料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有的没有渠道获取资料,有的获取资料的成本支出过高,已经超过税前扣除能带来的税庇效应。此外,还有部分财产损失客观上很难获得税法要求的外部证据,获得批准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小,例如对核销的部分银行卡透支损失难以取得法院对债务人的死亡或破产证明等法律文件,基本上无法得到税前扣除批准。(2)呆账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行税制偏重于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达不到税法要求的呆账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如商业银行出于资产保全考虑部分呆账损失核销时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财政部的规定符合呆账损失条件,但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取得终结裁定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税收政策公平性

1.内外有别,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

(1)企业所得税。目前,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在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资银行享有比内资银行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内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税收政策差异见表2。此外,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在多环节、多层次规定了大面积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而内资银行却没有享受类似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外资银行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对于吸引外资,活跃我国金融市场,通过外部竞争压力促进内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和业绩改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外资银行更多地看重我国庞大市场蕴藏的金融服务机会,再给予外资银行过多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对其起到更有效的激励作用,相反会使内资银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营业税。现行税制下内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即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这样的规定会由于内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资金来源不同导致税负不公。由于外资银行总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基本上都是其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从境外机构拆借资金向我国境内发放贷款的方式,利用转贷业务按利差征税的规定降低营业税税负;同时以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调节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而我国内资银行则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负,原因是虽然可以通过转贷资金降低营业税,但同时会由于转贷资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内存款利率,导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较多,从而抵消营业税减少带来的好处,甚至从总体上会减少税后利润。

2.行业有别,部分行业或企业享有税收优势。

(1)与资产管理公司比较。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从性质上来看与商业银行内部资产处置机构以抵债资产处置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并无本质差异,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处置机构,而后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应当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但在现行税制下,两者在抵债资产抵入、保有和处置环节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别。现行税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诸多优惠:其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其二,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当缴纳的契税。其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其四,取得的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五,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银行在抵债资产抵入、保有、处置阶段根据抵债物的性质不同涉及多种税费,与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既不合理,也显失公平。从国际上来看,由于普遍不对商业银行征收营业税,且不存在类似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抵债资产税负远低于我国。

(2)与证券公司比较。在现行税制下,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由于银行业的业务处理已经普遍实现电子化,大量使用易耗损的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与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并没有实质区别,但折旧年限最短只能设定为5年。这加重了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利于银行业提高电子化水平。

(3)与其他服务性行业比较。虽然我国从2001年起连续3年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使得目前适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的税率为5%,但与其他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相比,税率还是偏高。

(三)税收负担均衡性

1.总体税负。考虑到我国目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结构,其他税种占比较小,可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总体负担来大致估算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2004-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与税前利润的比例大多在50%-60%之间,总体平均在50%左右,与营业净收入的比例基本在15%~20%之间(见表3)。

2.具体税种。

(1)流转税税负。目前,银行税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a)名义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的做法相比,我国银行业流转税的名义税率明显偏高。与国内其他行业税负比较,银行业流转税税负高出2个百分点,如果考虑营业税附加的话,综合税率至少高出2.2个百分点。(b)实际税负。除名义税负偏高外,银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也明显偏重。单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看,1984-1993年,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年均纳税57.66亿元;1994-1996年共缴纳营业税612.03亿元,年均纳税204.01亿元,比上一阶段增长了253.8%;1997-2001年,营业税额为1481.29亿元,年均纳税296.26亿元,比1994-1996年增长了45.2%;20022005年,营业税额为967.43亿元,年均纳税241.86亿元,比1997-2001年下降了0.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从2001年起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至2003年降至5%。从2004-2005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净收入比平均超出6%,有相当部分银行超过8%。

(2)企业所得税税负。(a)名义税负。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得税率为33%,同一些国家相比,从以减税为核心的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我国银行业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偏高,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30%)、澳大利亚(30%)、加拿大(23%)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b)实际税负。内资银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2004~2005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所得税支出与税前利润情况见表3。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在税收待遇上无论与外资银行还是其他行业相比都处于劣势,存在诸多不合理和显失公平之处,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实力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重,盈利能力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消化不良资产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思路探讨

(一)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1.变革税制设计思想,实现从“财政收入优先”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转变。税制设计从总体上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逐步向公平和效率兼顾转变,努力探索建立最优银行业税制的方式和途径。

(1)在保持一定的银行业税收收入基数前提下,着眼于长期税收利益。在保持财政收入不变或小幅增长的前提下,着眼于通过税收政策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活跃金融市场,进而带动社会经济的整体增长来获得长期税收利益的增加。

(2)从总体上重视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涵养税源。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经典的拉弗曲线,税率提高一定程度后,税收收入不升反降,其原因就是因为从企业或个人财富增加值中分享比例过高,导致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虽然会在短期内影响财政收入增加或者甚至会减少一部分财政收入,但从长期来看可以通过这种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在降低的分享比例下获得税收总额的增加。

(3)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将促进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入主要议程,并充分考虑银行业的特殊性,对于内外有别、行业有别、企业有别的税收政策按照经济性质进行调整,同类性质事项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以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贯性和严肃性。

(4)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设计,调动银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引导业务发展方向。银行业是产品同质化特征较为突出的行业,也是产品容易被模仿的行业。通过产品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会通过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增强银行业对经济的影响力,因而为国家所鼓励和期待。因此,有必要对衍生金融业务、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离岸金融业务等金融创新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倾斜。

2.调整税种结构,逐步由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向以所得税为主的单主体结构过渡。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在计划经济时期直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我国国民财富还处于很低的水平。由于企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数量有限,国家选择税源相对丰富、税收相对稳定的流转税,而不依赖所得税符合实际。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基本跨入了市场经济国家行列,国民财富大大增加,但财富两极分化,社会不公平问题开始显现。客观环境的变化要求国家把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排序调整到公平和效率兼顾上来,将包括银行业的整体税制向所得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结构转型。从我国银行业现状看,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程度和盈利状况等都在持续好转,以所得税方式从银行业获得主要税收收入已有现实可能。一方面,股改后国有控股银行的经营绩效大幅提升,税收负担能力大为增强;另一方面,上市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对银行提出了长期价值创造的要求,奠定了所得税稳定增长的基础。

综合以上因素来看,采用所得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又是银行业发展现状的客观选择,建议将转型目标设定为在确保银行业税收收入总额保持稳定的适度增长前提下,逐步降低营业税税负直至取消营业税,整合其他税种,构建以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补充的税种结构。

(二)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设计

在具体内容方面的总体方向建议设定为: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征管。

1.优化税种要素,着力解决内外有别、行业不同、界定模糊、规定空白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第一种方案:取消营业税,将银行业的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在短期内,为保证财政收入总体上不受影响,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征税原理,对贷款按利差收入、对中间业务按收入全额,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转让差价的一定比例征税。这个比例不应高于现行的营业税税率,可以设定为3%左右。从长期来看,结合向所得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转变,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看齐,逐步对银行核心业务(贷款、中间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免征增值税。第二种方案:保留营业税。一方面,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了避免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大的震动,金融保险税目税率可在目前税率(5%)的基础上逐步下调,每年调整0.5—1个百分点,逐步降低到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税率(3%)一致;另一方面,调整营业税税基,对贷款以利差为税基,对自建自用的房地产转让比照购置房地产转让计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整体目标宜定位为继续推进“两税”合并,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税收政策,优化税基,将名义税率降至18%—25%之间。在此基础上对银行业就以下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a)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基,促进内外资银行税收的合理和公平。一是放开计税工资限制,逐步允许工资性支出税前据实扣除。二是统一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明确纳税调整方法。为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家控股或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消化历史包袱,消除内外资银行计提比例差异,同时避免银行通过呆账准备的方式调节利润规避所得税,应统一内外资银行的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将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设定为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的3%,同时明确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程序。从长远来看,建议参考国际惯例,允许商业银行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三是放松对呆账核销税前扣除的限制,降低核销税前扣除门槛。建议允许商业银行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标准核销的呆账全额在税前扣除。四是统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并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五是统一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允许对电子类设备加速折旧。统一内外资银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残值比例,并允许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比例限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残值比例;考虑到电子类设备对银行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更新换代压力以及减少时间性差异调整等因素,允许电子设备在2~5年内提足折旧。六是放开公益、救济性捐赠比例限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七是放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比例限制,鼓励银行参与竞争。

(b)取消对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取消对外资银行在经营区域、税率、再投资退税、国产设备等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外国投资者从外资银行分得利润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其次,为促进中西部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对中西部地区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其他税种和事项。比照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不良资产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负。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调整造成对损益和资本公积影响的税收政策(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对进入资本公积的价值变动不予征税,对进入当期损益的价值变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明确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基不包含房产所在土地的价值,对于部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进行价值调整的房产,以具备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房产原值,并适当降低计算房产余值时的扣除率。明确理财产品的税收政策,将理财产品收益中属于利息的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收益的部分,考虑其蕴涵巨大风险,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

2.进一步改革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征管成本。改革审批的具体形式,建立以审核、登记或备案为主要方式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逐一明确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审批条件,避免规定的弹性化和模糊化。坚持不违法不介入的原则,简化涉税审批的项目和程序,将前置性审批制度转为实时的监控与后期的审核。对于一些客观上难以取得法律有效证据,但却已形成损失的财产损失项目,降低审批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