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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业务银信合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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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业务银信合作

在目前国际银行同业中,私人银行业务是最赚钱、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在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上,20%的客户创造了80%的收入以及120%的利润,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说,随着客户分层的深化、投资领域的拓宽,针对高端客户特殊需求提供综合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实现业务优化升级的重要契机。

作为财富管理的“宝塔顶层“,私人银行业务在发达国家已经历百年浸淫,近些年并迅速成为驱动银行国际化、占领全球银行业制高点的动力。财富管理业务是一个非常分散的市场,即使世界最大的私人银行巨头,目前也仅分享了1.5%-2%的市场份额。据报道,亚太地区的私人银行业务在未来5年中会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

刚刚过去的2007年可谓是中国金融业“私人银行元年“。继中国银行在年初率先推出内地私人银行业务后,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也相继开业。

一、对私人银行业务的认识

学者LynBicker(1996)把私人银行定义为:“私人银行是为拥有高额净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私人银行业务是财富管理的最高阶段。通俗地讲,它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金融服务,是专门针对富人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投资理财产品,对客户投资进行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对富人及其家人、孩子进行教育规划,移民计划,合理避税,信托计划的服务。有人这样描述私人银行服务,“渗透到客户生活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角落。“

私人银行业务可以分为六大类,包括:(1)基本的商业银行服务;(2)财富管理服务;(3)国际资产传承规划服务,其中包括个人信托、合理避税、遗产安排和移民计划;(4)综合授信服务;(5)金融咨询服务;(6)各种增值服务。其中财富管理服务、融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目前都已经在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涉及个人信托、合理避税、遗产安排和移民计划方面的服务国内尚未起步。

私人银行业务涉及的领域不仅仅限于银行业务,除传统的个人信用、按揭贷款等零售银行业务外,还包括结构性产品、离岸基金、保险规划、税务规划、财产信托等,横跨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等业务领域。可见,立体化的产品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是不可能由银行独立开发出来的,虽然我国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合作有日趋紧密之势,但与混业经营模式相比还是不能同日而语。由于缺乏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的产品创新机制,不能跨领域进行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所以各银行品种单

一、同质化就不可避免,除储蓄、信贷、银行理财产品和一些中间业务产品外,主要是代销基金、券商的理财产品及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这些实质上是标准化的产品,并不符合私人银行客户个性化的要求;没有对冲市场,就很难为客户设计理想的风险分散计划;由于不能进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就只能采取迂回的办法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等方式来满足客户这方面的投资需求。

二、信托公司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势

对信托公司来说,“新政“要求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无疑,这将促使信托公司和“富人“一起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会把满足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势如下:

1.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源于信托财产的性质。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得伴随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伴随所有权所生的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当委托人或受托人遭受破产风险时,信托财产由于其独立性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信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有很强的安全保障。在这点上,它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明显的优势,后者表现为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等级低于银行存款。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机构破产时的清偿次序在储蓄存款之后。

2.信托业务的综合性和灵活性。目前,大量个人资金的闲置与投资理财手段的缺乏形成尖锐矛盾,而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有可能也有能力解决这一矛盾。信托是我国金融市场中惟一能横跨多个部门投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在“一法两规“中规定,在受托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同时,由于其特有的权利重构功能,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和个性,在金融中介的手中,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直接转化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能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3.信托的资产管理和长期规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市场定位,加之横跨多个金融部门的业务范围优势和运作经验,决定了信托有很强的资产管理能力,而这正是个人理财的需求之所在。同时,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一种买卖行为,因此,商业银行不可能针对投资者的差异提出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方案和长期理财规划。相比之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契约开展长期的财产管理以至遗产规划等业务,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财观念。

正是由于信托这三个方面的优势,使得信托成为高端客户首选财富工具。国外私人银行纷纷推出基于信托原理的财富管理产品和业务,而国内在高端客户财富管理方面才刚刚起步,利用信托这一理念进行财富管理的少之又少。

三、银信合作: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实现方式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源于商业银行收付型业务。由于受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影响,个人理财业务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开展并得以推进。但是,由于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和无序竞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日益增大的商业银行理财风险和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约束,必须跳出商业银行领域探索新的个人理财模式。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信托公司作为目前唯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可以帮助银行间接突破分业经营的诸多政策限制,拓展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增强竞争实力。

目前各类国际性银行都是通过专业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注册离岸公司的业务,该业务受信托公司注册地信托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完全把客户的财产纳入信托管理当中。我国2007年3月出台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可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信托公司可利用这一优势设计信托产品,与银行开展在境外理财方面上的合作,绕开有关限制间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优化境外理财产品的投资结构,提高收益率,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扩大中间业务的收入来源。

银行应加强与信托公司等机构的合作,研究产品对接方案,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家庭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收益要求、资产转移要求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制定量身定做方案,开发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与产品组合,形成信托与银行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