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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科创企业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多数科创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难也就成为制约企业成长的重要阻碍,而投贷联动的开展对于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投贷联动模式并不成熟,从投贷联动的基本层面与业务体系入手,研究投贷联动开展方式与实际效果,能够为我国业务健康顺利开展提供有益参考。并通过分析我国投贷联动模式所面临的困难,提出合理政策建议,以完善国内投贷联动的业务体系,最终从根本上改善科创企业融资难现状。
关键词:投贷联动;科创企业;股权投资
引言
小微科创企业固有的轻资产、高成长性特点,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严重错配问题。企业处于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本用于科研开发,并且没有形成产品或服务收益,未来预期收益又不确定,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与质押品去提供风险担保,无法覆盖其面临的高风险,因此传统银行业不愿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随着企业不断成长成熟,在技术、知识与人才方面均有一定的积累,企业已经有一定的收益,现金流相对充裕,不再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科创企业的高成长性与商业银行的低质效性存在突出的矛盾。近年来兴起的投贷联动业务让小微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了新的转机,2015年12月,投贷联动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在其后半年内被业界学者质疑其实践性,投贷联动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实践。直到2016年4月21日,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投贷联动正式成为政策导向业务,中国目前正值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的特殊时期,这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了机遇与挑找。随着金融深化与金融结构改革的开展,金融自由化程度提高,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标准逐渐降低,导致传统商业银行部门的租金被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所侵蚀,利率趋于市场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不足以满足银行的盈利需求,开展创新的市场业务成为了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投贷联动的“股权+债权”融资模式,在种子期及初创期对小微科创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加快企业成长步伐。同时,企业转让小部分股权,能够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并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优化资本结构。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的股利收入,对银行自身的盈利要求也很很好的满足。投贷联动一方面有利于科创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商业银行增长利润的目标,实现合作上的双赢。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资本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便开始了对投资理论与实践的讨论,我国对投贷联动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学者是从定性角度开展研究。张小东、康立(2017)创新的使用了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建立信息不对称下的传统信贷业务模型,在投贷联动业务存在均衡的条件下对社会福利进行探究,最终得出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有效为科创企业提供投资与信贷融资,增进社会福利的结论。张惠(2016)以供给侧改革为切入点,深度分析投贷联动在以供给侧改革为指导下的运作特点,从资金供给端对投贷联动进行剖析,认为投贷联动能够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叶文辉(2017)将投贷联动开展的国际经验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障碍相结合,提出应完善政策顶层设计,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与投贷联动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促进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陈游(2017)以“互联网+”为背景,结合金融深化与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改革,分析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面对着人才短缺、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等严峻挑战,并提出借鉴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来推动我国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由于投贷联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所能获知的信息较为匮乏,而与其关联的投资机构也对业务数据加以保密,因此暂时无法进行更加深入的模型分析。
一、我国投贷联动主要模式
投贷联动在国外已经取得优秀的成绩,如美国的“硅谷银行”模式与英国的“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在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发挥了巨大作用。考虑到结合中国自身经济特点,投贷联动的推广可以深入本土化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目前,我国银行投贷联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银行通过与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比例提供信贷融资,或是与企业在贷款协议中约定股权期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出售获取股权溢价;第二种是商业银行内部通过在境外设立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来规避政府的监管,并配合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这种模式适应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并成为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第三种是直接向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发放投资贷款,并约定贷款专门投资于目标企业,间接实现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此外,还有集团内部合作模式、合资银行模式,比较特殊的是凭借股权投资牌照,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实现信贷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的联动,但这种依靠牌照推行业务的模式仅限于试点银行,在短期内无法推广到其他银行。
二、现阶段我国投贷联动业务所面临的困难
投贷联动模式在国外已取得辉煌的成果,但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而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其原因是处在改革试点初期,尚且有许多内部与外部因素制约着业务的发展,国内投贷联动业务的推进并不顺利,无法真正有效地使科创企业受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商业银行不得在限定业务外经营其他业务,如《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贷联动业务的进行,除少数几家试点银行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直接的股权投资开展投贷联动,更多的是通过开展表外业务规避监管,而表外业务资产具有很高的风险权重要求。银行被动持有股份在两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而超过两年后风险权重将增至1250%,这又要求银行储备有更多的监管资产,不利于银行其他业务的开展。
(二)银行运营机制与投资业务高风险的矛盾。传统信贷模式下商业银行注重企业的资产积累与稳定的现金流,秉承审慎经营理念,风险容忍度较低,而投创机构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投资更多的为高风险与高回报的项目。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定价是基于企业可抵押固定资产以及经营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投资股权则更多地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与价值增值,用股权投资可能的高收益来抵补贷款风险一方面难于准确预测收益与损失,另一方面在于信贷业务风险当期便能显现,而股权收益则需要延期才能获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当期会承担隐性信贷风险的压力。
(三)银行现有人才不能够满足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商业银行在传统信贷业务上已经形成一套稳定的规程,拥有大批专业的团队与部门,在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检查等方面掌握完善的操作流程,而银行在股权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能力欠缺,在股权投资中所涉及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实践经验,传统的银行信贷人员远不能胜任。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商业银行无法安排专业人才对公司运营实施监督与管理,从而不得不过多地依靠外部股权投资基金,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四)投贷业务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不够完善。投贷联动作为“股权+债权”的高风险投资模式,这与商业银行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相悖,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对业务在人员与资金上的分离不够完善,可能导致风险转移或利益输送,降低了决策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与私募基金或产业基金合作时,由于信息交流的不顺畅,无法准确把握跟贷风险。又因为盈利模式的差异性,在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投资时面临着相同的风险,风投机构可以通过其他项目投资的高收益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而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低收益的贷款利息无法补偿损失,只能依靠分享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补偿,增大了贷款风险。
(五)投贷联动各机构合作交流体系不完善。“投”和“贷”是两种经营理念不同的业务组合,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属于两种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同的双方在审批机制、风险控制、考核标准、评估要求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贷款业务通常具有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特点,而股权投资则更多的是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决策和执行,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导致在投资和贷款的联动上产生矛盾。并且两种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管理,在机构合作交流上具有一定障碍,不同参与主体之间无法恰当的在审批、财务、风控、管理等方面得到很好的配合,必然会降低投贷联动的效率,增加违约风险。如何协调好上述各部门的合作交流,成为投贷联动顺利开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投贷联动缺乏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由于投贷联动具有循环投资的特性,在科创企业成长并发展壮大之后,应及时分享收益并退出,进行下一轮的投资,所以退出是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但限于目前国内市场条件与法律约束,股权退出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企业通过IPO之后,在二级市场转让,以此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但这种退出方式对企业要求较高,且资金链循环周期过长,不利于投贷联动业务的重复开展;另一种是当被投资企业破产时通过清算方式退出,这种退出方式的前提是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同时也意味着投贷联动业务的失败,给银行与投创机构带来损失。所以,建立与完善适合的股权退出机制,对于投贷联动的高效开展具有深刻意义。
三、推进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建议
投贷联动对于中小科创企业摆脱融资难困境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增加直接融资比、降低间接融资比、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来加强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支持。所以,投贷联动业务能否摆脱障碍顺利开展,成为决定能否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对此,结合上述问题,提出几点推动投贷联动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与投贷联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是顺应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商业银行法》修改为契机,修订并完善对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约束的法律法规,将投贷联动业务纳入新的商业银行法中,使其名正言顺成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消除商业银行的经营顾虑;二是建立健全投贷联动业务的指导细则,设立投贷联动的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协调好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避免出现由于运行机制的差异导致的协同运作困难;三是降低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或者提高风险权重增级的时间期限,降低银行的业务成本。
(二)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制度。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中,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严格将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的负债资金、信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区分开来,防止因投资失败导致风险的扩散。要严格遵照《指导意见》中对单个科创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避免风险过度集中。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金调配方面,严格与商业银行分离,建立投贷联动责任监督机制,避免将投贷联动作为利益输送与牟取私利的手段。建立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的预测与控制体系,开发风险管理新技术,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规范,将股权投资与信贷审批分离等。
(三)完善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机制。在贷款方面,一是要求贷款企业将银行贷款债务列为最优清偿地位,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企业破产而造成贷款本利的损失;二是对于轻抵押物的科创企业,商业银行可以约定实际控制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补充,以个人资产作为企业信贷风险的保障;三是增加对高风险项目的贷款利率,用以弥补未来不确定的损失;四是可以通过组建银团,或以共同担保的方式分散单个企业的高风险,使风险收益均衡化。在股权投资方面,一是要设立独立子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分离与部门分离,防止风险传染;二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专业风险控制与隔离部门,专门负责为科创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加强内部核算与风险隔离;三是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银行投资失败的险种,用以进行风险冲销。
(四)加强对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商业银行需适应投贷联动业务的要求,加强综合服务能力的建设,开展针对投贷联动业务的专业培训课程,培养与选拔一批掌握相关金融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与风险管理能力。优化原有的考核与激励方式,使之适应新业务的需要,增加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培养一批适应于目标企业的管理人才,在熟悉相关金融业务的前提下,出于对安全性与盈利性考虑,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监管,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动向,以便于更好地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五)建设投贷联动合作交流平台。商业银行凭借其服务机构众多,在客户资信方面、行业发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同时与当地政府保持着良好关系,而投创机构对于客户筛选与风险识别上具有专业优势。建设完善的合作交流平台,将商业银行、投创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等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提高政策对业务的指导作用,了解服务企业的阶段性需求,在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及时发现不合规的操作,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投贷联动股权退出机制。投贷联动业务的循环投资特性要求股权投资能及时退出,畅通的股权退出机制是维持投贷联动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投贷联动股权退出机制,一是从科创企业上市退出角度出发,应适当降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增加企业上市的数量,以此促进高收益的股权溢价获取;二是从企业破产清算角度研究,设立专业科创企业财产清算机构,提高财产清算效率,或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及早使股权退出;三是从二级市场流通角度考虑,建立投贷联动股权转让平台,成立专业股权中介机构,帮助商业银行实现资本增值或降低财产损失。
四、结语
投贷联动以资金供给端为抓手,联合多方优势,着力于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投贷联动尚处于试点初期,各项配套措施有待完善,相关立法也应配合国家政策进行修订,业务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参与各方互相协作,相互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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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畅1;王腾1;余佳佳2;阚文杰1;庞文静1 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安徽财经大学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