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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与传统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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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与传统银行理财论文

一、金融理财业务特点比较

(一)互联网理财业务特点(1)品类比较单一。目前,出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基本上全都是网络平台与货币基金的合作产品,其本质都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任媒介或供应商的角色,为在平台上交易的个人用户推出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收益随着货币基金收益率的波动而波动。例如,余额宝就是支付宝支付平台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投入资金均用于购买天弘基金。由此可见,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投资品类比较单一,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有限。(2)收益率偏高、风险较低。就整体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年化收益率,收益率水平相对稳定,尤其是固定收益率产品,其收益是固定无风险的,收益率也相对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紧盯货币基金,采用的是7日年化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的波动性更强,多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呈现出波段式的变化。货币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专门投向以短期的银行存款以及有固定票息的债券为主的风险小的货币金融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属于稳健型理财产品,具有高安全性、收益稳定的特点。(3)成本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充分利用客户的闲散资金。互联网理财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支付,申购和赎回均不需要实际的交易场所,只需耗费少许网络流量,交易快速便捷,成本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极强,真正开启了理财产品的“T+0”模式,可用电脑、手机通过互联网随时交易,随时申购和赎回,并可立刻将赎回的资金通过理财产品的支付平台进行购物和其他消费,相当于收益率偏高的活期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长期储存了大量网购用户的备付金,通过互联网理财概念,将这些闲散零碎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了充分利用,推进了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使用户得到收益的同时,也不影响客户对于备付金的使用,客户能够随时转出并进行消费支付,真正实现了投资零门槛、大众化。(4)投资者受众年轻化,投资期限短期化。互联网理财产品是产生仅一年多的新事物,目前客户群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老客户,接受并适应网络支付和消费模式,客户群为相对年轻、愿意接受新事物的时尚网络人士。从长远来说,互联网上发售的那些理财产品,基本属于流动性强的短期投资,因此非常适合投资股票、期货和商场上的生意人等经常拥有大量短期现金流的客户。

(二)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特点(1)品种多、范围广,适合各类人群。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基金。目前我国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接近5万,部分产品还包括股票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各有不同,因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针对的客户群也各不相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不仅局限于股票等金融工具,同时越来越多地出现与红酒、艺术品、文化产业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都相对高,其风险与收益与相关产业的市场变化相关,与金融市场的关联不大。如表2,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做到“T+0”和低门槛,其余大多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整体流动性较弱,尤其是封闭性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间不可提前赎回,也不能追加投资,因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更加适合有中长期的投资需求的客户,投资者如果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且追求稳定收益率,则应该考虑投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而一些收益率较高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都高达百万,属于小众化产品,普通客户难以企及,这类产品则适合企业和年龄偏大,有经济实力的个人。(2)收益率稳定。整体来看,目前传统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为主,收益率比较稳定,平均收益水平不高。大部分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介于4%-5%之间,面对的客户也是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人群。(3)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比较严格,机制更加完善。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理合法、有秩序的运行和发展。2005年起,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文件相继推出(见表3)。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明确了银行理财投资者的管理原则和行为制度规范,成为银行理财法规的基础。此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出台银行理财监管的法律法规,管控银行理财风险。此外,银监会会定期和不定期对理财市场的理财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管,在不断加强对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管中,进一步促进传统银行理财的行为人保持理性,不断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的脚步。而互联网理财因为上线时间不长,从理财产品的发展阶段来说还处在试用阶段,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在更大的监管问题风险,其未来发展也难以定论,需要对于监管政策保持关注。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属于新生事物,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业务还游离于监管之外,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急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互联网理财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然而,相关部门的立法却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条款。2014年7月,央行终于开始拟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理财客户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等,为保障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应赋予各相关部门对金融理财业务监管的职责,相互协作,各尽其责,做到对互联网理财业务全面监管。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

(二)银行需加大科技投入,积极与互联网理财相融合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收益率开始下滑,国家相关部门也即将出台监管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规,互联网理财业务近期增长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银行必须抓住时机,加大对科技建设的投入,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运用在银行系统中。通过这些先进技术加速信息处理效率,更加精确的处理大量数据,统计客户信息,分析客户现有需求和潜在需求,借用自身已有的平台和资源,积极与互联网理财相融合,对接互联网理财业务,线上和线下相结合,通过线上交易成本低、门槛低等优势拓展更多客户,线下为线上做依托,为线上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安全运行做强大的依托和保障。

(三)银行需加强理财产品品种的创新国家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开启了全民理财时代,银行必须适应时代的需求,针对不同的客户设计出风格不同的理财产品,提升理财业务的服务质量,满足不同客户的理财需求,发挥自身的绝对优势,与互联网理财业务开展差异化竞争。(1)关注普通客户群,发展全方位个性化服务。传统理财产品主要关注大客户、VIP客户,投资门槛高,随着我国中产阶级的崛起以及人们对理财观念认识的加深,普通客户群体占了越来越大的比例,而随着普通客户的增多,客户群对理财产品需求的偏好和差异也越来越大。同时,普通客户的抗风险能力相对差,因此,银行应该进一步关注普通客户群体,降低理财产品投资门槛,设计收益更加稳健的理财产品和形式更加灵活的理财组合方案,满足普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对普通客户进行适度的风险管控教育和信息安全防范教育,提升普通客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普通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依赖,增加客户粘性。发挥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样化的优势,推进综合理财服务,提升银行的服务性和专业性。综合理财服务是针对不同客户提供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一种理财产品或一组理财产品,而是对不同顾客在不同时期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分配进行规划和运作,如制定储蓄计划、投资计划、保险计划等。由专业的财富管理是团队为不同的客户或客户不同的时期制定专属个人的理财规划,在现有的财产状况下提升客户的生活品质,并同时实现个人财产保值增值。(2)加强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样化,推进其结构化、基金化。随着银行理财监管制度日益完善,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加之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投资者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和自身投资理财认识不断加强,人们越来越青睐专业化、多样化的投资理财产品。资产一部分进行稳健投资,另一部分尝试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结构型理财产品应运而生。这类理财产品的发行对象通常是高收入群体。结构型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是固定收益产产品与衍生品的组合体,由于衍生品的种类多样,涉及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基金、期货、黄金等,因此结构型理财产品的组合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银行可以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灵活组合,为客户打造专属于个人的、极具个性化的、最大限度满足个人需求的投资形式。所以从产品的生产设计来说,结构型理财产品发展空间非常广阔。银行理财产品的开放式基金化运作是大势所趋,面对激烈的竞争,银行应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基金化。对于客户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化运作后,客户可更自由地选择投资期限和投资金额,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更强,申购和赎回更加便捷。虽然投资者承担了风险,但可以按照净值或者估值来获得收益,净值式的收益分配方式更加透明,有利于投资者比较和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对于银行自身来说,开放式理财产品使银行远离了兑付的风险,且相较于资金池模式产品,开放式基金化理财产品更易于管理,大大减少了银行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成本。

作者:胡增永单位: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