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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业叙做保理业务风险认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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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业叙做保理业务风险认知

(一)信用风险:

1.交易对手的履约与否与经营状况。在保理业务中,银行作为保理商,则其交易对手包括供应商、债务人,在双重保理中还存在对方保理人。在保理业务中较为普遍的是,供应商由于未能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债务人发出争议通知。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与保理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明确规定供应商一旦不能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则保理商可以暂时无须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并可以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但在实务中,银行只有提供有效的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才能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这又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往往会耗费银行大量物力与财力。[4]此外,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也会影响应收账款质量。当供应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供应商可能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或劳务,从而使得保理合同无法有效履行。而债务人经营状况存在问题时,则可能使得到期的债务无法及时足额的收回。在对手保理人经营状况存在问题时,可能会在成功收取应收账款后无力转付,挪用账款,甚至携款逃匿。

(二)操作风险:

1.外部欺诈风险。保理业务上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预付款融资,因此,供应商从短期利益考虑可能会虚构销售合同甚至同进口商串通虚构交易,以取得保理商的短期融资。

2.贸易纠纷适用规则所带来的风险。在国际业务保理中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下称GRIF)、《保理仲裁规则》、《国际保理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GRIF为FCI制定的规则,因为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因此可视为国际惯例,但其并非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出口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保理合约中,供应商并非FCI会员,且双方一般同属一个国家,因此GRIF作为一项国际惯例,显然并不适用。因此,当GRIF作为一项贸易纠纷适用规则其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5]

3.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缺少再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意味着一旦发生坏账风险,银行作为保理商将丧失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因此,国外的保理商为规避风险,通常会将较大数额的应收账款作为标的物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一旦发生坏账,在投保额度内保理商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相应的降低了风险。而目前国内尚未有保险公司开办针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险种,因此相对于国外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在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将面临更高的风险。[6]

(三)法律风险

债权存在瑕疵及债权不可转让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协议时会明确规定债权不可存在瑕疵,但因各种情况,债权仍然可能存在瑕疵,而一旦承购有瑕疵的债权,保理商很可能会陷入贸易纠纷之中。债权的瑕疵表现如下:债权本身不合法;销售合同存在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条款;债权被同时转让给2个或以上的保理商;债务人对转让的债权有抵消权或反请求权等足以对抗银行保理商。[7]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可能包括:债权专属于供应商所以不可转让;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我国法律规定转让债务应通知债务人,而保理商未通知债务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