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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当前,我国面临着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任务。强化银行业自律管理,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维护竞争秩序、适应金融创新、顺应管制潮流的需要。本文在考察商业银行行业自律一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银行业自律模式、自律组织、自律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方略。
【关键词】行业自律银行业协会金融监管
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渐凸显。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加强金融监管被列为今后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加强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银行同业组织在有效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考察国外经验不难发现,凡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协调与业务管理,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都对其所在国(地区)金融的发展起到过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原理及国际考察
(一)银行业自律的一般原理
行业自律,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的行会中。当时的行会组织一般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组织较为松散,其职责多局限于制定本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以防止出现损害本行业利益的“价格大战”。而现代经济中的众多同业组织,大多为自我规范监管的本行业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其职责一般为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举办本行业的各种活动,召开本行业的研讨会等。在大多数国家,行业组织多代表本行业同政府交涉,同时亦对本行业成员进行规范并向社会负责。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行为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它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商业银行的行业自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西方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尽管模式有别,但一般对其行业自律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倚赖,而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尤为典型。香港银行公会作为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由香港政府专门依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成立的。长期以来,该组织一直很受香港政府的重视,并被单独作为一个层次纳入香港银行业监管体系。香港政府的许多政策意图都通过银行公会组织向社会批露,并将若干事务交由银行公会处理,利用银行公会加强银行业自身调节和自律,从而达到协助监管的目的。香港银行公会的权力相对较大,例如执行利率协议,禁止公会会员银行从事任何非指定业务,为会员银行提供票据清算服务等。
(二)银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国际考察
1.银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国际考察国际上,金融自律与监管一般有三种类型:(1)“自律为主”型,如英国。英国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初期,银行融资与证券筹资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对经济各领域的干预是很少,银行业与证券业也不例外。随着英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发达,客观上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因而自我管理的高水平与自我约束规章的严格就是形势所需。在英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一市场及其制度已经锻炼与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素质高、技术好的专门人才,这一切使得自律管理成为可能。近年来,英国这种金融业行业自律不是在减弱,而是在不断增强。(2)“他律与自律结合”型,也可谓“半自律”型,如美国对证券业的管理。1929年股市大崩溃后,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并成立了专门的监管组织SEC(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办理具体的业务,但它建立在自律机构之上,将自律机构发展培育成贯彻、执行自主管理政策的工具。SEC在依赖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作一线监管的同时,对这些自律组织的市场运作和自我监管行为作严密的监视,以保证自律组织能有效地行使责任和权力,保证自律组织不会伤害公众利益。(3)“他律主导”型,完全排斥自律,实行高度的集权式监管,如过去的高度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多属此类型。
2.自律管理组织的目标考察发达国家的金融业,普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自律管理组织,较为著名的有美国的银行业协会、基金联合会,新加坡的银行业协会,我国香港特区的银行业公会等。比较世界各国(地区)的银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现它们存在着许多共同特征:(1)自律组织的成立及存在一般有法律上的依据。(2)自律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性团体,其主要目标是以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即公共利益为前提,在社会利益、组织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冲突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3)自律组织一般包容该行业的所有参加、参与者,并有权监督全体成员。(4)自律组织有较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5)自律组织有能力推行自律规章,确保会员依章运行,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表现在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上。
二、“入世”后加强银行业自律管理:意义与功能
(一)加强自律管理是维护银行业竞争秩序的紧迫需要
在过去的一年中,金融秩序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2年的金融工作会议表明了当局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在正式加入WTO后,外资银行挟资本、管理、技术及产品优势大举进入国内开展业务已是不可避免,国内银行业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将被打破,尚未整顿好的金融秩序也必将面临新的考验。现阶段能进入国内的外资银行在国外大都是混业经营,有着很强的规避监管手段。我国不健全的金融法规将会增加外资银行规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外资银行规避监管的手段也必为国内同业效仿,使新的违规操作手段花样翻新。如果金融秩序不能尽快得到控制,违规操作不能得到有效查处,会使违规操作增多,查处难度增大,而被查处的概率变小会进一步强化少数银行从事违规操作的动机,在动态的监管博弈中,合规操作的银行进而也可能转向违规操作。新的形势下,中央银行加强监管不但必要,而且任务紧迫。然而,在与银行开展监管博弈的过程中,如果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处理,不仅监管成本极高,而且将使中央银行陷入日常琐事中,影响央行对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等金融大局的掌握。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除自身对金融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外,同时还非常重视行业自律组织职能的发挥。以中央银行为监管的主体,发挥商业银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让其承担部分本行业自律管理的任务,无疑更有利于监管任务的完成。为此,我国在近几年的“入世”过渡期内,应逐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维护“入世”后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自律管理是顺应银行业监管潮流的现实需要
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近二十年业出现两种趋势:一是放松行政式的直接金融管制,二是加强以控制风险为内容的金融监管。两种趋势看似对立,实则统一。放松直接管制是为了更好的集中力量加强风险监管。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金融管制的放松具有历史必然性。总体来看,直接金融管制的放松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价格”管制放松,即利率自由化,二是业务范围管制放松,即银行业务综合化,三是市场管制放松,即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放松金融管制不仅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步伐也在加快。在我国接受WTO的有关条件、金融业向全球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直接的金融管制必须按要求有较大程度的减少,如我国长期实行的利率管制必将逐渐被利率市场化取代。伴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银行业的运作效率将提高,但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同时上升。近年来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日本大和银行巨额损失案、美国大陆伊里诺斯国民
银行危机等,都表明忽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将会导致银行危机的发生。况且,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病。以民间组织性质的银行业协会填补监管当局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将弥补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并可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显然,在中央银行放松直接金融管制的过程中,银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是其它形式的组织难以替代的。
(三)加强自律管理是适应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内在需要
当代金融创新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经过70年代的发展,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20世纪90年代仍如火如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创新品种少,层次低。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务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即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出于宏观效益和微观利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创新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具有突破性、间断性和质变性,如CD存单的问世、NOW的使用等都突破了原有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而且几乎在一夜间就横空问世。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对国际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预示着一轮新的银行业创新活动将在各个领域全方位展开,如负债业务方面,将推出新型的负债类金融工具,增加银行吸收资本来源的竞争力;资产业务方面,将集中在对居民个人开展的消费信贷、银团贷款、组合性融资等领域;中间业务方面,由于很多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不可能长期安于国内的分业模式,涉足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租赁业将是众多外资银行梦寐以求的目标。层出不穷的银行业创新活动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中央银行加强引导与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因创新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不确定性,但事实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金融创新活动往往是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其结果会加剧金融业的竞争并加大有效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所具有的突发性也往往使监管当局难以及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制措施。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自已组建的同业组织对本行业动态较为了解,因而对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能够及时作出适度的反应,在不浪费金融效率的前提下,采取引导与规范同业金融创新的自律措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三管齐下:“入世”后加强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方略与路径
(一)改进银行业自律管理的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央银行除担负着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之外,还承担着行业自律组织的许多职能。比如为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服务;代表银行与政府部门协调关系;制定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在业内通报客户“黑名单”;组织行业学习、交流等等。其弊端首先是分散了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作为一个行政部门,中央银行的日常业务处理量是有限的。行业自律的“非主营业务”占去了中央银行大量的监管资源,使中央银行难以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有效监管。其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作为“监管博弈”的双方,在利益上是冲突的,由监管者兼任被监管者的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在博弈中的行动空间,其合规经营得到的期望支付减少,相应的,违规操作带来的期望支付相对增加,使商业银行有更大的激励从事违规操作。加强商业银行的同业自律,逐步完善新的“自律与他律结合”的金融管理模式,使中央银行集中精力处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金融调控等重大问题,集中优势监管资源,实行监管分工,这无疑是将“监管工作当作重中之重”的一项有力保证。同时,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监管博弈的均衡结果,使商业银行从事违规操作成本增大。只要设计合理的激励相容合同,使自律组织同商业银行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作为商业银行的人,同业自律组织将通过与中央银行的“博弈”,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行动空间和合理期望支付,使其从事违规操作激励降低。自律组织的支付函数依赖于整个银行业的持久性利润,这会促使其将个别银行未考虑的外部性纳入其利润函数,同时会通过合理的协调,避免“囚徒困境”中两败俱伤结果出现在整个行业,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在客观上改善了金融秩序,促进了行业发展。
(二)重整银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
目前我国的银行同业组织结构呈现出“散乱“的态势,在2000年5月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之前,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如上海、深圳就已经成立了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之后,由于组织机构不完善,职能定位不明确,各地仍在不断成立同业协会,现在每个省和经济发达的城市都有自己的同业协会。而且这些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分工并不明确。不断涌现出的同业协会表明对同业自律需求的旺盛,也增加了对各地先后成立的银行业同业组织进行整合的必要性。结合国际经验,考虑到我国国情,当前,我们设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出面重组各地方性银行业协会,打破银行业协会地区分割、体系不清的障碍,将其纳一个全国统一的组织中。也就是说,全国只设一家国家级的银行业协会,各级地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作为其地方派出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银行业一级法人为单位接纳会员,全国性银行的分行不再作为单独会员。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组织机构。作为行业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可采用“虚实结合”的内部组织方式。虚设的机构是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这些机构采取例会制度,人员兼职化;实设机构为总秘书处,秘书处作为银行业协会常设机构,人员专职化,应采取聘用合同制。具体组成及职能如下:1.“协会”会员大会:全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协会”主席银行及“协会”委员会。2.“协会”委员会:为“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组成。3.“协会”咨询委员会:为“协会”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就商业银行的事务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由银行代表与金融专家组成。4.“协会”纪律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按规定对违反自律规章制度的银行或遭顾客投诉的银行进行处罚,成员由“协会”主席银行与其它由“协会委员会”选出的代表组成。5.“协会”小组委员会:下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技术运作委员会及其它专门小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会员银行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检查各会员银行业务操作是否违规。6.“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银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及决议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三)健全银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能
在全国银行业协会出现之前,我国银行业已在存款利率方面做过同业自律的尝试。1996年我国个别地区高利率存款风行时,深圳银行业发表联合声明,共同抵制高利率存款,同年,四大国有银行会同交通银行共同制定了《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9年,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公员银行协商制定了统一的费率标准和外币存款利率协议,保证了当地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应该说这些尝试为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管理提供了重要范例,但其无论在范围还是在约束力方面都非常有限。事实上,银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的加强首先在于其角色的准确定位。将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在“半官半民”,意味着行业协会在某种意义上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或者有时代表监管者,有时代表行业,这将使其在监管博弈中无所适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定位应当是行业人,其对内是行业的协调者,对外代表银行业参与监管博弈。两者有一个相同的目标:银行业利益最大化。行业人的定位不表明银行业协会没有监管职能,相反,其监管职能反而会得到强化。这种监管强化本身不是银行业协会的目标,而是在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客观实现的。也就是说,使银行业协会在实施其职能时存在“双重激励相容”:银行业协会利益同银行业利益的最大化相容和同监管部门利益的客观相容。从这种意义上说,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实际上来自于银行业自身而不是来自于中央银行(相应地,其经费也应来自于行业)。其现阶段职能范围及约束效力取决于商业银行放弃个体利益享受行业利益的意愿,也取决于银行业协会做为行业人的绩效。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应进一步加强的职能有:1.制定全国商业银行行业规章,执行行业自律,客观上起到稳定金融竞争秩序,协助金融监管的作用;2.为银行业提供多种服务,如信息资料的收集与共享,统一对外宣传等;3.代表银行业利益,同政府进行沟通,并就业内某些行为向外界解释;4.代表银行业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改变银行业的社会形象等。当然,未来银行业协会的职能不仅限于此。待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后,全国银行业协会将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制定银行业利率水平的职能;未来的行业标准、票据清算等职能也应由全国银行业协会承担。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深化和发展,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也必将与时俱进。新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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