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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国家外资银行监管机构概述。
西方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宏观方面,即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原则方面;其二是微观方面,即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方面。政策原则需要监管措施相配合,而监管措施实际上又是政策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紧密联系。
(一)政策原则。
1、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的特征是将重点放在保护本国金融业免受外来干扰和控制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外资银行的进入作了相应的限制规定,以保护国内银行。
2、对等互惠原则。互惠原则的核心是以对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来对待外资银行。即只准许本国银行被准许进入的国家在本国设立外资银行;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银行在该国能够经营的业务。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关键是外资银行在东道国和当地银行享有平等权,与当地银行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公平竞争并不等同于任意开放,事实上许多国家常常对进入本国的外资银行的条件另作规定,以有别于本国银行机构。由于各国考虑的重点不同,造成了各国的政策内容各具特色,但概括起来其依据的条件和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三项: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本国经济、金融的现实状况和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战略。一个成功而有效的外资银行政策必须根据上述三个前提来考虑,既维护本国金融业的利益,同时又兼顾外资银行的利益。
(二)监管措施。
1、开业管理。采取禁止任何外资银行存在和允许外资银行随意进入这两个极端政策的国家是极少的。几乎所有国家对外资银行如何进入都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是有别于本国居民而另外制订的,通常包括:对外资银行经营状况的限制;开设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对双方互惠因素的考虑等。此外,有些国家还要求外资银行母行开立”告慰书”(LetterofComfort),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以法律形式保证母行对其国外分行的负责和支持。
2、资本管理。即对国内银行和对外资银行都规定资本充足性条件的衡量标准。
3、业务经营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业务种类的管理,对机构数量及地域的限制,对再贴现便利的限制,对存款准备金的限制及对利率的限制等。
二、具体模式探讨。
目前西方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三个,我们不妨归结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加拿大模式。
(一)美国模式。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是根据1978年《国际银行法》来执行的。根据该法,在美国的外资银行具体法人形式有三种,即代表处、办事处和分行。外资银行根据联邦法律和州法律,选择在联邦一级注册或州一级注册。通货管理局负责在联邦一级设立分行、办事处或代表处的注册,各州金融管理部门则负责在州一级的注册。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目标是:控制外资银行在本国的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同时力争建立一个待遇平等的金融管理制度,让外资银行与本国银行一样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力求消除由于外资银行活动对本国国内金融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以维护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美国对外资银行实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
1、存款保证金制度。外资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必须将一笔保证金存入当地某一家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保证金的数额必须相当于该分行或办事处全部负债的5%,或是相当于美国国内银行开业时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存款准备金制度。国会授权联邦储备体系单独制定对外资银行的仔款准备金制度,并在存款准备率不超过2艺%的限度内,恨据对外资银行计理的特点、国内外金融市场变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之进行随时调整。外资银行须根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行卜交存款准备金。
3、利率管制。外资银行须和美国国内银行一样,服从存款利率管制,对客户存款所付利息不能超过联邦储备体系规定的匕限。
4、存款保险管理。允许外资银行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但是《国际银行法》同时又对没有参加保险的外资银行作了一些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规定。
5、资金运用管理。对外资银行资金运用的管理、限制与美国国内银行基本相同,如限制有关借贷计划、内部借贷、证券贷款、证券投资买卖等。如出于保护美国主权和民族工业的考虑,禁止外资银行进行与政治有关(如竞选)的贷款和投资。
6、跨州设立分支行的管理。与美国国内银行管理一样,禁止外资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禁止在同一州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办事处两种分支机构。
7、财务活动的监督。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分别向联邦储备体系、通货管理局等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管理机构每年对外资银行检查一次,检查费用由被检查的外资银行支付。
(二)德国模式。德国模式是建立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采用既鼓励又加强管理的政策,为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机会。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分支机构,应先到商业登记处登记,如果几家分行同属一家外国银行时.则在德国境内只视作同一家银行,但每一分支行在开业前须经联邦银行调查局的事先许可(欧共体国家只须一家分行取得执照即可)。外资银行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至少有2名可靠的专业合格的负责人,并巨这两名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曾在德国境内银行业中工作3年,其他负责人须有3年以上业务经验.并在德国工作l年以上。②须由外国银行提供最低创办资本600万马克的赠送资本。关于外资银行业务监管的规定主要还有:
1、应缴纳比德国本国银行较高的存款准备金。
2、税收负担基本上与德国本国银行相同。
3、如果外国银行毋行发生亏损要在德国分支{了提取利润弥补母行亏损时,拣年最多只能汇出5。。万马克,其汇出利润免缴股息预提税。外国银行和附嘱分支行成立时,国外母行须提交保护,川l)JI亏及赔偿保证巧。在税收L,子行上缴给母行的利润,不得作为子行的贷款或匿名股东投资的办法来增加子行的资金来源而逃避所得税。对于外国银行代表处,德国规定其只能从事联系业务工作,不能直接从事银行业务,不能发行银行业务许可证。欧共体国家的银行建立代表处不需要任何许可,对其他国家的银行须由经营部发给营业许可证,并规定:申请许可证的银行必须有10万马克以上的资本,且该国与德国订有互惠条约,德国政府对其免征所得税;代表处的设立、关闭、搬迁都须报请联邦银行监督局,监督局有权要求其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三)加拿大模式。1980年加拿大政府对外资银行开禁,当年修订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申请作如下规定: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须为所在国法律或主管当局认可的外国银行,其主要业务应是货币信贷和接受存款。②应有足够的资产和经营国际银行业的经验,并须保证能够促进加拿大银行业的竞争。③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④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以及在加拿大开业的法律保证书。应受到其国内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并应由本国司法主管当局提供其在加拿大开业时与国内同等待遇的文件。
2、资本所有权形式。外资银行在加拿大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采取独资或合资两种所有权形式。一家外资银行持有的国内资本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的20倍。所有外资银行持有的国内资本则不得超过加拿大所有银行的国内资产总额的16%。
3、业务经营范围。外资银行可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与本国银行一样受到法律约束,享有同样的权力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4、接受主管机构监管。加拿大金融主管当局是“银行总监督局”,它受财政部长的委托,执行银行法。所有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均须受加拿大“银行总监督局”的监督管理,开业时向其提出申请,开业后定期向其报送业务财务情况表。从1987年7月起,加拿大对外资银行实行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新政策,允许与该国金融机构业务交又,并允许持有当地证券公司50一100%的所有权,从而使外资银行除活跃在货币市场和融资领域外,还得以进入加拿大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