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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正式明确了金融监管工作是今后各级人民银行的一项中心任务。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将逐步由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管理转移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上来。制定,特别是实施各项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健康经营和有序竞争,是监管工作的目的。在此,就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完善各级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谈谈看法。
一、金融监管工作的难点
1、强化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的要求相矛盾。作为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就其职能来讲,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千方百计的稳定地方金融形势,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者应该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从中央银行赋予分支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来讲,则主要从一个地区贯彻货币政策、金融方针.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情况判断分支行的政绩;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以可供资金的数额,金融机构的多少.金融市场容量的大小来评判一个银行作用的大小。根据当前全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中央要求我们要从严控制金融行为;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强调金融应最大限度地宽松搞活。这样一来就常常使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处于两难的矛盾之中,常常迫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顾及地方利益而放松金融监管的力度。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2、监管的内容,标准不明确。目前,在中央银行转换职能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同志的思想认识还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而把金融监管的注意力过多地放在审批金融机构上,这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尺度。比如,对金融机构设置的审批,仅凭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原则性的意见,就难免出现不平衡的现象,使得一些专业银行盲目地攀比设置机构的数量。再有,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早已明确规定了九条考核指标,要求专业银行由规模管理转变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保证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各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指标没有核定,而且由谁核定,人民银行按照什么标准去考核监督,考核的常设指标项目又有多少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使得人民银行分支在实施监管中很难操作。
3、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范围不清,缺乏处罚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法规不健全,使监管缺乏充足的依据。从前一时期的情况看,金融监管的依据主要是总行制定的一些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或领导同志的讲话,而且大多是些临时性的,或多或少地带有政令色彩。就目前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法规而言,又大多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对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纠正和处罚;被处罚了的单位又不服气,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工作难度。
4、中央银行自身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仅金融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稽核、会计、计划、国库、发行等部门也都同样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就存在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常常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一些分支行的金管、计划、稽核、会计部门缺乏相互协同配合的意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通力协作的合力,造成重大处罚、处罚意见相悖,使监管工作产生了负效应,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对社会信用及金融市场监管不力。根据今年金融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控制信用总量,抑制通货膨胀,其中包括社会信用,即银行信用以外的各种信用形式,包括股票、债券、集资等。在现行的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大量产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信用的监管权力没有有效的真正落实。例如,股票归地方政府和证券委员会管理、审批,人民银行既没有审批权,也就谈不上监管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样因缺少必要的处罚手段而显得无力。比如社会融资,特别是企业乱集资,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民间拆借等各种信用行为中一些问题。从来就没能从根本上杜绝。
6、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难以适应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需要。从中央银行的干部来源来看,除了来自金融院校的毕业生和少量的各专业银行业务人员外,相当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其他行业、部门的人员和转业军人。这些人员中大部分缺乏金融基础理论知识系统学习和金融业务一工作的实际锻炼。在人员素质上距离中央银行现代化金融监管的需要相差甚远。
二、中央银行强化监管的对策
1、尽快理顺中央银行分支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消除阻力。这就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监管阻力。在这方面,设立人民银行经济区域分行是彻底理顺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同时,要加快企业改革、财税改革、投资体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步伐,规范金融机构同企业、同政府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自身资金实力自主经营,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中央银行同金融机构的关系,减少金融监管的地方阻力。
2、明确监管的内容、标准,做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措施得力。根据工作体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否从人口,居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的要素上确定一定的量;专业银行缴存的备付金是否可依行别,按地区、分季节而确定不同的比率;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否可以把九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再一一细化,并明确各级机构的核定,监管职权.对金融机构要实行年检;对商业银行要按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实行存贷比例管理,并按照国际金融惯例,恨据资产与负债期限对称原则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为分散信贷风险规定单项贷款占资金总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监管指标系统,降低经营风险.以实现科学化管理。
3、加快金融立法进度.建立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应尽快出台《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特别是对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本地实际,着手拟定对金融监管法规暂行实施细则和金融违规的处罚条例,为总行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法规,条例提供决策依据。
4、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中央银行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不仅包括金融行政监管,而且包括金融业务监管。这是中央银行的两大操作系统,从而构成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完整体系。中央银行在实施稳定货币、抑制膨胀,加强金融监管中,各职能部「1之间要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搞好分工协作。我们所说的金融行政管理主要由金融管理部「1来实行,而金融业务监管主要由计划、资金、稽核,以及会计、国库、发行等部门来进行。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发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整体功能。
5、加强对社会信用及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管。首先是要加强对社会融资活动和企业集资的监管、防止社会信用盲目扩张,在竞争中保持良好的融资秩序,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的关系。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规的执行来进行,从而切实保护投资人的正当权益,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宗旨。
6、建立一支素质高、过得硬的金融管理队伍。首先,中央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拓宽用人渠道,提高选人质量,积极选用一些既有一定的金融基础理论知识,又经过一定时间金融实际工作锻炼的人员充实到中央银行队伍中来。其次是要下功夫提高现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金融监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要通过培训、岗位练兵、以老带新的有效措施,使他们尽快掌握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手段。同时,要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以高度的责任感保证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