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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公告第四条明确指出要“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改善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确保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当前外汇监管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对当前外汇指定银行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的方法与途径,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当前对银行监管现状及问题
随着外贸外汇体制的改革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从1988年起,经批准,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开展了外汇业务,打破了外汇业务长期垄断经营的局面,从而形成了以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外资银行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业务经营体系.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网点分布、外汇业务经营合规性、外汇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以及外汇资本金等方面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外汇业务监管方面一系列指标,这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经营管理体系作了积极有效的尝试,逐步形成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等行政法规。从近年来监管的实践看,这些措施及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银行外汇资产质量,做好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管理,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促进银行商业化进程、保证外汇体系的正常运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对银行监管中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银行发展外汇业务的金融环境与条件要保证外汇体系的正常运作,中央银行应加强服务,改善金融环境,确保银行在公平竞争下经营外汇业务,当前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1)外汇移存与外汇清算体系不健全。由于人民银行尚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外汇移存和外汇清算体系,长期依赖于中国银行办理有关业务,给其它银行发展外汇业务带来不便,造成了银行间不公平竞争现象,以致影响汇路畅通和外汇资金的周转,也给我国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留下了隐患。
(2)外币利率管理滞后。由于历史原因,外币利率(包括外汇存货款利率)一直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一般参照LIBOR)的利率变化统一制定,各级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外汇业务经营放开后,其它外汇指定银行也参照执行这一利率,但由于该利率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外汇利率管理混乱。在监管中,中央银行无“法”追究。
(3)外汇资金的统筹运用不合理。参照国际银行业的管理规定,我国对银行外汇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目前各专业银行实行“条条”管理模式,外汇资金统筹安排,横向融资渠道不畅通。这样,出现了有的银行将闲散的资金层层上划,低息存放境外的现象,而有的银行为外汇资金短缺而犯愁,自行在境外高息举债,造成了外汇资金不合理经营的现状。
(4)外汇法制建设不完善。目前,由于外汇法制建设滞后,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是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管理,而这些文件从法律角度看均属行政法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效应,在执行中,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对银行监管方面
(1)对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管理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外汇业务交叉发展,势必会出现银行的竞争,首先反映在外汇业务经营网点的设置上。当前,对外汇经营网点的管理不协调,一是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机构的管理权在金管部门,而审批外汇业务权在外汇管理部门,以致造成了经营的机构与业务分离现象。二是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与网点不衔接,表现在业务划定、权限、职责、操作规程等方面脱离现象,以致造成有的银行超范围对外经营,给国家带来了损失,给发展外汇业务留下了隐患。
(2)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缺乏手段。传统的管理方式往往认为,只有统起来,才能控得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过死,缺乏灵活管理手段及中介环节。现行的报表制度仍有待完善,指标应进一步充实,建立其它非现场管理手段与方法势在必行,仅仅依赖突击性检查的现场检查方式也是十分陈旧。
(3)外汇监管队伍人手少,素质偏低。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人民银行监管必须加强,监管的关键在于人才。但目前外汇监管人员少,在地市分局监管人员中大多是兼职的干部,精通银行外汇业务的人较少,观念跟不上,严重制约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
二、完善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要适应当前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新形势,必须健全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职能,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灵活的调控体系。
1.改善金融环境,为银行公平竞争提供条件。中央银行必须建立和完善外汇移存与清算系统,借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如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呆滞贷款准备金制度等,创造条件完善外汇拆借市场,健全外汇交易市场的法规建设,保证银行外汇资金综合运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创造既有协作又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在完善省级外汇清算系统及外汇拆借市场的前提下,允许外向型经济发达、外汇业务量大的地市,开立外汇拆借中心,以提高银行外汇资金效益,加快外汇资金周转。
2.健全法制,强化中央银行的外汇监督职能。抓紧外汇立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建设,尽快出台《中央银行法》、《银行法》、《票据法》、《金融监管条例》及其《外汇法》,实现外汇管理法制化,提高中央银行权威性,保证外汇法规执行中的严肃性和完整性,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
3.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当前,外管部门还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管:一是外汇资本金到位情况,确保核心资本达到4%的标准,提高外汇资本的风险意识;二是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确保银行“三性”原则的有机结合;三是各项准备金提取的标准执行情况,保证银行稳健地经营外汇业务;四是参照国际市场利率水平,选择LIBOR或SIBOR作为利息基础价,对利率进行限额管理,有利于建立我国中央银行外币利率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4.改进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体系和检查手段。要建立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的体系,首先必须建立一整套监管制度,对检查的范围、内容及其违法情况作详尽的规定。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完善银行定期的报表制度,开发与外汇指定银行电脑联网系统程序,银行以电脑通讯的方式传送报表及有关数据,这样,稽核人员可以及时从中掌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另一方面,还必须健全现场检查工作,特别是目前社会信用评估系统尚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对银行的现场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仍然很重要。另外,外管部门还可以完善“道义劝说”,“窗户指导”等制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如建立外汇指定银行联席会议等,共同探讨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5.稳步发展对金融业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当前,中央银行可以审慎地选择聘任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如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负责对银行信用的评估工作,也可以鼓励境外信用评估机构来我国开办业务,逐步形成我国的社会化信用评估体系。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评估机构的胜任与否,确定指定的评估机构,并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6.建立外汇指定银行信用等级制度。在社会信用评估的基础_L,中央银行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核,如实作出信用等级评估,通过一定媒介向社会公布银行的信用等级,以利社会与群众的监督;同时,信用等级应与外汇业务网点设置、业务范围划定等相结合。
7.挖掘现有外汇管理人员的潜力,充实外汇监管人员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