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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行对合资银行的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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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行对合资银行的监管

在我国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厦门经济特区诞生了我国首家、亦是至今唯一的一家中外合资银行一一厦门国际银行。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产生,使中国人民银行面临一个新的课题,也就是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合理、有效地监管中外合资银行.本文拟结合厦门国际银行成立六年多来的实践,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监管方式的主要问题

我们引进外国金融资本创办中外合资银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进外资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现代银行经营管理方法和经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人民银行在临管中外合资银行方面存在的一个最主要的间题是对中外合资银行限制过多,管得过死,而充分利用发挥其功能作用不够,鼓励其发展不够。其根本原因可以说是由于存在以下顾虑而产生的监管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即:①担心合资银行会冲击国内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计划管理和外汇、外债管理;②担心由于国内金融业竞争机制不健全,金融同业竞争能力不强,被中外合资银行抢走了“饭碗”,从而减少了一部分本应由专业银行赚取上交国家的利润,使得水流入外人田;③担心中外合资银行将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调出境外运用,背离了引进外资的初衷,等等。这种“怕”字当头的意识使得金融管理当局在管理中外合资银行方面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我们称之为“突出限制”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人民银行不仅对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作了种种严格的限制,而且把监督检查中外合资银行是否违反这些限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吸收存款方面,按照金融管理当局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厦门国际银行自营存款业务的对象只限于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人、华侨、外藉华人和港澳台胞.也就是说,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境内居民个人均不属于厦门国际银行自营存款业务的范围。这使得厦门国际银行的存款来源受到很大限制。从厦门地区目前“三资”企业的情况来看,“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大多数是规模小、资金少、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外商一般只是在进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注入投资,而流动资金基本上要靠银行贷款来解决。特别是台商独资企业更属于原材料由国外进口,产品全部出口的“两头在外”型企业。它们通常只是将设于境内的子公司作为一个生产基地,而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采用“高进低出”的办法把在我国境内创造的利润转移到境外的母公司.其在境内的资金很少,银行可吸收的存款也就极其有限,至于能够向境内非居民吸收的存款就更少了。众所周知,客户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厦门国际银行自营存款业务的对象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能够吸收到的存款极为有限,因而只能主要靠同业拆借来维持放款业务,不仅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了银行的经济效益,而且导致银行存贷比率长期倒挂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状况制约了厦门国际银行的发展,同时不利于其经营的稳健性。

第二,严格限制国营企业在厦门国际银行开户。目前,人民银行只允许与厦门国际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国营企业在该行开户,但只要贷款一结清,按规定就得立即取消该帐户.倘若该客户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那么还得重新办理开户手续,这使得银行与客户双方都感到十分不便.

第三、厦门国际银行借鉴国外银行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通行做法,率先开办了对境内企业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为企业提供灵活方便的服务,颇受企业的欢迎。但外汇管理部门却以此类业务难以进行外债登记为由,不允许国营企业周转使用额度内贷款,从而使该项业务失去了其原有的优越性。第四,国营企业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时,不仅事先要征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予以外债登记,当取得贷款后,还须事先经过外管局批准方能用款,贷款到期后,还必须事先经外管局同意才能还本付息。这种层层设卡、手续繁复的管理,不仅给企业带来许多不便,也十分不利银行的业务开拓。第五,规定国营企业在厦门国际银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必须以银行核批予企业的外汇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并且必须以外汇贷款来承付进口货款.我们认为,这种“突出限制”的指导思想与做法不仅不利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而且不利于其经营的稳健性。这实际上与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初衷是不相符的。

二、转变观念,提高监管水平

最近一段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又一再反复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要更大胆一些,步子更大一些,发展更快一些。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作为“排头兵”的经济特区应当迈出更大的步伐,而经济特区的金融开放和迈向国际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目前金融管理当局对中外合资银行实行的“突出限制”的监管方法显然不能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要求。为此,金融管理当局很有必要转变观念,借鉴国外中央银行或银监当局监管银行的有益做法和经验,重新探讨对中外合资银行的管理政策,特别是:

第一,在监管指导思想方面,应从“突出限制”转向注重银行经营的稳健性。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其涉及面广,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旦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信用危机或倒闭,将会直接影响国家的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或银监当局一般都十分注重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将其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1988年美、英、日等12个西方工业国家签定的“巴塞尔协议”中,就规定要求签约国银行在1992年底前,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除此之外,西方各国的中央银行通常还对银行的流动资产比率、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放款/担保限额等作出规定,同时,还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评估银行贷款的质量,例如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不标准贷款、有疑问贷款、呆滞贷款,坏帐等几类,从而考核银行风险的大小及其所提取呆帐准备金是否充足,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银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经营的稳健性。因此,中央银行亦应将保持经营的稳健性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

第二,应根据中外合资银行的性质、特点及作用,在监管方面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目前,人民银行基本上是将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外资银行来进行管理的。例如,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外合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适用同一个《管理条例》和《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业务范围和日常管理上看,目前除了允许厦门国际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外,其余均与外资银行一视同仁,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欠妥当的。由于中外合资银行的性质特点及其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所能发挥的特殊功能作用,人民银行在监管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方面,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中外合资银行比外资银行更为优惠的政策,以鼓励中外合资银行的发展。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应体现将中外合资银行与国内专业银行和其它股份制银行平等对待的精神,特别是在存款业务方面应取消对中外合资银行存款对象的限制,至于可吸收存款的地区方面则可以适当限制,例如只限于经济特区的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之内等。其次,应明确将人民币业务正式纳入中外合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尽管人民银行自1989年起就同意厦门国际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但只是作为“试办”,并严格规定人民币放款只能作为外汇贷款项下的配套业务来进行。试办人民币业务几年来,该项业务已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社会效益。并未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实践证明,厦门国际银行完全有能力办好人民币业务。再次,在对中外合资银行境内特别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开放区分支机构的设置上应予积极支持。当然,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和港澳地区的经验,即以银行自有资本的数量来控制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但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予以支持。

第三,对中外合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应不宜全部列为“外债”来处理。中外合资银行的股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投入的(例如,在厦门国际银行的自有资本中,丫中方占38.25%),其资产总额特别是放款中,户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内同业拆借和境内客户存款,因此,应根据中外合资银行股本中外方所占的比重以及银行总资产中不同的资金来源来合理地确定应作为“外债”的比例,不能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