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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从宏观上放宽管制,给商业银行以更多的开展业务的自由,但这不是说,在宏观上可以不管,而是恰恰相反,在放宽管制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即一方面要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具体的法规、条例,利用官方、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积极地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货币政策的目标实现,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宏观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在改革中逐步加以完善,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
一、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监管原则
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其监管制度按其规范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严格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其特点是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制度,从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到处理办法都非常正规。.这一类型的监督检查制度被一些金融机构高度分散的国家所采用.主要有美国、日本和西欧的大多数国家。(2)非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其特点是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既无完备的制度,也无具体的程序,主要依靠平时掌握的大量银行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分析检查.发现问题时金融管理当局与有问题银行的管理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议,双方磋商解决。采取这类检查制度的主要是一些银行报表制度比较健全巨金融机构高度集中的国家。英国是采取这种监管制度的典型国家。发达国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l)安全性原则。督促银行业成员安全经营是执行银行监管制度的首要原则。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公共性,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可发生连续J险的银行破产.引发金融风潮,导致金融危机.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崩溃。而西方商业银行多为私人企业,容易为高利润所驱使,进行高风险投资.扩大经营风险.为银行倒闭埋下隐患。因此.银行监管制度通过检查监督,并采取各种防范性措施,迫使各银行开展业务活动时遵纪守法,稳健经营。(2)效益性原则。银行监管制度并非为金融业发展设置障碍,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防止垄断,提倡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银行监管制度是使银行实现自身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3)统一性原则。将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在货币政策上统一起来,是执行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原则。由于市场功能的缺陷,要把金融企业的微观效益同金融政策的客观要求协调起来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与政府金融政策相悖的经营活‘动,予以限制和取缔,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的金融政策保持一致。
二、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的及内容
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目的,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l)通过银行监管,实现货币政策目标;(2)促进与保证全国金融系统的各成员的安全经营;(3)在特定时期应付金融危机,保护公众利益;(4)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效率、一体化和稳定。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本的比例。经历了八十年代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的严峻局面以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都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其监管目的在于通过适度的资本充足率,以资本规模来制约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这不仅迫丫吏各家银行保待较高的流动资产比率.减少风险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而且从偿、量上约束了各家银行派生存款的能力.防止盲目的信贷扩张,从而有利于币值的稳定和经营风险的降低。(2)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自从资产负责比例管理被广泛采用以来,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流动性的监测和控制也就成了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银行要保持一定数量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作为当预期资金流入量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实现时的应付措施。同时可以防止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商业银行所创造的短期信贷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在总量上抑制其创造信用货币的能力,以利于币值的稳定。(3)对新金融工具的监管。当前金融创新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这虽然促进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益的提高,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因为其中有些金融创新工具往往被用来作为逃避监管的手段,还有一些新的业务活动更多地是出于市场投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融资的需要。这类业务的过度发展给经营者带来新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制定新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以加强对新金融工具的监管。(4)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金融业已冲破国界限制,迅速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新任务是对那些在其本国开业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准备扩展新业务的原有银行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监管。
三、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机构及权限
政部长任委员会主席,但实际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是中央银行,由它制定具体法规,负责审查设立银行,并根据各家银行资产规模规定其授信额度等。法国金融监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工作,包括罚款、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或限制银行管理人员的职权等。金融监理局由法兰西银行总裁任主席,委员包括财政部国库总监、两名法官和两名银行业务专家。但它不是唯一的管理机构,它需与财政部、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监理委员会共同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根据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业归大藏省管辖。大藏大臣根据《银行法》对设立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变更资本等广泛业务拥有认可权;同时可对银行进行直接检查,被检查银行必须提供资料报告。大藏大臣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任何一家银行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此外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与日本银行的考查局还交替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督促检查。美国监管机构的特点是机构重叠、呈多头化趋势。在美国,除了50个州各有一个银行局作为州银行管理机构外,联邦级还有三个银行管理机构并存.它们是: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时一家商业银行要受多达五个管理机构的管制,而一家金融管理机构也有可能要监督差不多五家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
四、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都有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并被赋于相应的权限。英国1979年赋于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广泛权限。英格兰银行监管当局有权对商业银行国内外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对未能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机构的撤消权、姿求商业银行按季提供报表帐册、检查和干预银行业务,以及向法院中请对银行清算的权利等。1979年英国修定后的说银行法》使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更趋于严格如责成外部稽核人员将所发现问题及时向英格兰银行报告.规定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不得超过银行实收资本的25%等。英国还规定,英格兰银行应定期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意大利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财政部和意大利中央银行。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负责制定金融政策。
启示之一:发展商业银行需要强化金融监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和管理体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多样化的格局,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导向日益增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及黄金市场都有了较大发展,金融业务的交叉与竞争也在不断扩展,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及经营风险也随之不断扩大。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没有相应完善,加之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使我国国内的金融秩序一度出现严重混乱。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金融机构;一些银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活动,包括违章拆借资金、自行或变相提高利率和进行高风险投资等;一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已出现资不抵债;金融案件不断发生,资金损失比较严重。这些间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因此,在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放开金融管制过程中尤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
启示之二: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保证。尽管各国的金融监管主体及分工体制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近的,那就是要求保证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协调性。具体来说,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依据统一的金融法规进行监管,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同时必须紧密配合,保持经常的联系和协调。我国尽管已经通过条例或行政规定的方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金融监管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因此,加强金融立法工作,确立起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把金融监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间题。
启示之三: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手段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为保证中央银行监管商业银行职能的落实,实现中央银行监管目的和要求,就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手段,它主要包括检查权、管理权与制裁权等。首先,强化中央银行检查监督的权力。中央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随时索取及查阅各家商业银行的各种凭证和报表;有权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其二,强化中央银行的管理权。一是审查发放营业执照;二是审批业务范围;三是规定有关资产结构比例,主要是规定自有资本的最低限额、资本对负债比例、资本对总资产比例、资本对风险资本比例等。并根据客观需要加以调整。第三,强化中央银行制裁权。中央银行有权对不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实施包括警告、勒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直到关闭的一系列制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