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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于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特区以后,为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从198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批准外贸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或代表处。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合资银行一家,外资银行分行八家及代表处四家。目前,还有儿家外贸银行正在申请在厦门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外(合)资银行进入我市开业以来,活跃了特区金融,促进了原有内向型、单一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几年来,外(合)资银行以其高效、优质的服务在金融业竞争中占了一席之地,各项业务逐年发展,在引进客户、引进资金、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投资办厂、组织存贷款、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加速资金周转、支持外向经济发展、培养国际金融人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出了可喜的贡献,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就我市外(合)资银行还存在一些由主、客观原因造成的间题。
首先,营运资金充足率间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必须筹足并调入四仟万等值人民币外汇的营运资金并经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后的营运资金暂时不用时,可经特区分行批准后分批调出。但目前我市八家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除个别银行调足入境内并无偿使用外,大部分都将营运资金调存境外。有关营运资金存放及运用情况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1)将营运资金挂在总行帐上另立专户存放,总行不付息给分行;(2)将营运资金存放其总行香港分行定期户,由厦门分行付息给总行,香港分行再付存款利息给分行,利息相互对抵;(3)将营运资金存放境外中国银行定期户,以总行名义开户,存款利息也计入总行帐户;(4)营运资金全部调入分行,其中伍佰万美元不付息给总行,并享受我市税务局有关“一免二减半”的优惠所得税政策,另伍佰多万美元则做为同业拆借并支付利息给总行;(5)营运资金挂在总行帐户另立专户,总行支付利息给分行,当分行需要资金时,可以无偿从总行专户中调用所需的营运资金。在前面(l)、(2)(3)三种情况下,分行完全放弃了营运资金的使用权,实际运用资金时通过向其总行与分行拆借并照样付息。究其原因,除了分行开业时认为营运资金全部调入境内会遇到资金运用间题,且暂时存放境内中行将蒙受利息损失外,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有的分行将营运资金存放境外。一般来说,银行发放贷款应建立在可靠的资金来源基础上,而银行自身的营运资金是最为可靠的来源之一,虽然营运资金所有权是外资银行母行,但使用权必须是分行本身,而且应视为分行的自有资金。
其次,资产质量的管理水平间题。资产质量的管理问题重点在贷款方面,目前我市外(合)资银行都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呆帐收不回的情况。有几家实际上已经盈利的银行由于坏帐收不回而造成帐面上的亏损,而且由于庞大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境外总(分)行同业拆借,而不是来自本行的营运资金,因此资金成本高,使分行整体业绩受影响。此外,有些外资银行还存在超范围经营业务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间题。应当指出,除了上述间题外,目前我们的外部客观条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间题。
第一,贷款呆帐的处理问题。外资银行要求,在处理贷款呆帐间题上应按国际惯例来处理。按国际惯例,贷款呆帐准备金可按一定比率税前提取,国外的金融监督机构督促银行不可隐瞒呆帐、或将可能收不到的利息列为所得。然而1990年以前,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税前都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1991年6月新税法重新颁布,规定银行可在税前计提不超过当年年末贷款余额及各种应收帐款余额的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金,从该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目前仍然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纳税计征应包括呆帐及可能坏帐所享生的、而未能收的利息。另外,实际坏帐发生额的确定条件涉及到有关法律问题。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和《抵押法》等法律尚不健全,而且没有一个完善的拍卖市场以及处理贷款坏帐的法律规定,外(合)资银行在抵押品处理及解决还贷纠纷等问题上,得不到法律保护。特别是有些企业考虑到破产后带来的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该破产又不能破产,债权债务纠纷问题无法解决。
第二,工商统一税方面的问题。工商统一税规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应按3%缴纳工商统一税。按国际惯例,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是不征税的,如果要征税,也应按贷款利息净收入计征。我市多数外(合)资银行的工商统一税五年免税期已于199。年陆续届满。目前,各行采用每年向市政府申报逐年延长免税期的办法。这一方法虽可解决短期贷款的问题,但对中、长期贷款而言,税务上的不明确因素仍会使银行不敢承诺新的贷款。长远来说,外资银行仍希望工商统一税的制度能因应金融业的特殊情况加以改革。
第三,人民币业务问题。目前,我市只有国际银行和集友银行厦门分行从1988年4月起,可以试办经营部分配套人民币业务,其他外资银行分行则只限于经营外汇业务。由于外资银行分行不能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因此服务不配套,给客户带来不便,往往造成客户流失。尤其是外汇调剂所得的人民币必须存入客户在另一家银行的帐户,在调剂交易完成后,需要至少两个工作日才能入帐。我市所属的同安县的信汇付款需要一个星期,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却可在交易后立即划拨客户在该行的帐户。所以外资银行分行要求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允许其经营部分配套人民币业务。或将调剂的人民币存入中央银行,参加票据交换。
第四,关于外币资金清算体系方面的间题。目前我市外(合)资银行外汇业务尚缺乏一个外汇资金清算中心,外汇资金无法参加票据交换,这给各行间相互资金清算带来很大的不便,各外(合)资银行都在中行开户,资金的清算都通过中行进行。国外的资金清算一般都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理机构进行,而中行只是一家国家专业银行,不适宜充当资金清算中心的角色。因此外(合)资银行要求中央银行尽快建立外汇资金清算中心,以满足和方便他们的业务需要。另外,外(合)资银行还要求,在汇款业务方面同业间头寸调拨的起息日按国际惯例应从境外汇出银行发出汇款通知时算起。目前我市各银行的汇款都要经过中行,中行规定20万美元以上汇入款隔天才能入帐,20万美元以下的款项入帐通常需要三至四天。对上述问题如何解决,对外(合)资银行如何监管,有待一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们对今后如何改进和完善现有法规,加强对外(合)资银行的监管提出如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是抓紧完善外(合)资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做到依法管理。建议在即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划分外资银行分行与合资银行不同的管理政策,有所区别。合资银行既有中资、又有外资股份,其服务对象、业务网点分布、经营业务范围以及中央银行对其规范的原则和监管措施应与外资银行分行区别开来,采取适当的倾斜、扶持政策,为其增加国内业务比重发展国外分支机构改造条件。在现行《管理条例》中补充修订违规处罚规定,目前没有制定详细的违规罚款细则,对再次违规的外(合)资银行只停留在口头和书面警告方面,处罚不力。因此,今后在条例细则中应制定各种行政的经济的具体条文,对屡次超业务经营的直接.当事人和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以杜绝违规行为。
二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管理上既要考虑整体性,又要考虑针对性,对各行不同的经营特点,应实行分类、区别对待的管理原则。适当放宽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种类。建议总行对持有进「1许可证的国营企业贷款项下的进口、押汇、托收业务放松限制;对国营集体企业向外(合)资银行贷款适当简化外债登记手续,减少报批次数。加强“窗口”指导,解决业务难题。中央银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经常派干部到外(合)资银行现场指导,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间题,以增加外(合)资银行的经营信心,支持和帮助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达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
三是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加强对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管理。根据目前营运资金存放及使用间题,可考虑分行营运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放特区中央银行,以确保分行的经营健康和安全。其次70%的营运资金可根据业务需要调入或调出。并且规定营运资金应由其总行无偿拨给。制定符合科学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我们对外(合)资银行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不分存款期限,各种外币币种统一换算为美元或港币,每月按照存款日平均余额的6%缴纳存款准备金。建议总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并按不同存款期限规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实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管理。为达到引进外(合)资银行的目的,保障国内存款人的债权,要规定资产与负债的各种比例,使银行达到比较稳定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各种资产与各种负债之间的对称性,例如规定银行吸收存款的余额不得超过贪款余额的40%,以促进贷款,纠正业务偏差。
四是创造条件,筹组外币资金清算中心。目前我市尚缺外币资金清算中心系统,为适应国际惯例,满足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要求,我们希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在我市成立外币资金清算中心。另外,为配合金融体制发展需要,可考虑在我省市范围内建立外汇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以补充地区间的外汇资金不足。
五是加强中央银行的日常监管工作。目前中央银行现有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对外(合)资银行的监管工作还很薄弱,因此我们要实行工作重点转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外(合)资银行的管理。第一,要配备先进的管理设备和监管工具,建立各种数据库和资料库,加强业务报表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实行定量管理代替笼统的定性管理,及时把握外(合)资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资金活动的脉博。第二,要加强对外(合)资银行的业务稽核和检查工作,督促各行严格守法,依法执法。第三,要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岗位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外(合)资银行定点联系,召开座谈会或多方联席会议,了解业务发展情况。第五,要办好金融同业公会,通过例会提供经济、金融信息、为会员排忧解难,发挥银行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为特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