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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银行制度的确立.市场金融正赋予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全新的内容。过去长期实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和为保证货币政策执行而实施的合规性稽核,目前已不适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场金融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既定取向,决定着找国银行监督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必然要进行一次根本性的转换。本文拟从技术方法角度,对我国银行监管机制的构建模式作一探讨。
一、我国银行监管机制的运转模式—层次分明的三级管理监督机制.
新的银行监管是保证银行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银行倒闭和保护存款者的存款安全。为此目的,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不再是计划管理和行政干预,而是国际士当恿行的风险管理办法。这种风险管理办法集中表现在以下的三级管理监督机制。第一是风险防范与规避机制。银行业经营在市场金融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隆可能是潜在的、尚未表现为现实的损失。基于此,银行业风险又是可以防患和杜绝的。杜绝风险隐患,就是要强化中央银行的预防性管理手段,尤其是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原本薄弱的环节.如资本充足性管制、清偿能力管制、资产风险管制和贷款程度的限制等。这是我国银行监管应特别重视的第一级—风险防范。从操作手段看.目前必须要做到:
1、规定银行的资本构成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成份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结合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实际状况,分别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制定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比率。在目前补足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过程中,国家财政应给予相应支持,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补足可借助金融市场和融资中介予以达标.
2、重视银行资产的适度流动性,加强银行清偿能力的管制。今后,银行监管应走出计划和政策的框框,重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保持一定的现金资产和可以变现的资产,以防止客户挤提.危及清偿能力,也防止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在强制变现时可能遭遇的资本或利息损失。这-』管理内容除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5一7%的备付金比例外,中央银行还要在合理界定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制定合宜的流动资产比率。可以把资产按照流动性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和高度流动资产几个档次,再分别规定各类流动资产占存款总额的比率要求,据以限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确保银行维持必要的清偿能力.
3、正确界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应在《巴塞尔协议》指导下,制定出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当前,界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必须与企业信用评级和证券评级制度相配套,在界定过程中.必须正确划分不同信誉级别的授信对象和担保人、不同品位的抵押品和票据.尽可能地分散风险,保证银行的安全。
4、确立风险准备基金.普通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每年可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一3%的比例提留,并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亦可将此提留比率核定在银行留利或公积金中,以确保提留为原则。第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是将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深入发展的必然举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预期的一道重要屏障.在安定人心、减少挤提、防止银行倒闭和金融恐慌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国银行监管应大力加以推广的第二级管理—风险转移。发展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举办存款保险机构。存款银行和保险机构自愿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批参加存款保险,并根据银行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定不同的保费率,规定每个保户受保的本币和外币的最高限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人民银行应严格审查自愿要求加入存款保险机构的每一家存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的资格。第三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当一家银行出现清偿危机时•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无论是从保护存款者利益出发,还是基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考虑,都应承担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这是我国银行监管不得己采用的第三级管理一风险吸收。不过,中央银行在实施风险吸收过程中,不能滥于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在“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应正确区别流动性困难或清偿能力危机与破产的两种情况。对于出现暂时性支付危机的银行,应果断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援助、及时斩断因优柔寡断坐视个别银行倒闭而诱发的银行体系危机;对于那些融资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的经营性危机银行,则该倒闭的即应倒闭,不能广施“父爱”之心。唯此,才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强化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一金融约束的硬化与完善
(一)建立集中统一、功能健全的金融监管组织,强化中央银行的监控约束。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议在中央银行实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监管,同时相应设段银行监管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将金融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监督统一起来.形成合JJ,从而发挥金融监管的整恻能。在科学效能的组织管理体制下,强化中央银行的调控功能和约束祀•当前,中央银行监控约束的重点应放在资本充足孰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与资金投向、同业拆借、联行清算、金融债券和外汇国债等几个方面.
(二)建立健全金融法规的约束.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系列法规.为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仍不够配套、完善。当前,除大力贯彻实施已顽布的法规,需顺应金融发展形势,加紧对诸如《证券交易法》、《金融市场法》、《信贷投资法》、《金融管理法》等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以强化金融法制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建立金融业协会,促进行业约束。为规范和引导各金融主体的金融行为,使之协调运行,共同发展,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自觉约束管理.建议由中央银行牵头成立“中国金融业协会、采用会员制,各金融主体多元参与,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金融同业章程和行业公约,促进金融行业各主体的业务联系,推进和规范金融创新等。这是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监控约束的一种重要辅助形式。
(四)推行社会监督,形成普遍的社会性乡勺束.随着市场金融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监督评价机构也日渐完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评级部门等组织机构都在近些年得到了健康发展,并在日益广泛的服务活动中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这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金融社会约束,无疑也是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监控约束的一个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三、塑造规范的银行监管体系得以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一把我国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
规范我国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的相关金融改革是银行内部管理的真形银行化,.鲜之,把我国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堤规范的银行监管体系得以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
(一)功口强金融主体的自我约束。
1、推行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现阶段必须根拟巴塞尔协议》,制订适合我国金融业的宏观金融监控指标体系,即通过建立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流动比率、贷款质量、资金拆借、对单一集团贷款比率等项具体约束指标,规范各金融主体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形成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发展与约束相统一、资产的•撇”有毗合的营运机制。
2、推行和完善资产风险管理.根据已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在业已制订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风险指标等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下,核定各金融主体的资产负债与资本挂钩的最高或最低比例,控制信用活动总规模,防止超负荷运营;同时完善贷款的评估机制.确定量化考核指标,把贷款企业的资信等级、贷款风险权数作为放款的依据;另外还需建立追究资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制度,以约束贷款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行为。
3、推行和完善内部监控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行长挂帅,实行分级负责制,由计划、信贷、会计、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系统内部的监管自律体系,对全系统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以目标成本管理为突破口,制订严格的利润计划和成本计划,由会计部门负责对各机构、各部门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此外,也要同步完善内部考评制度和奖罚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控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二)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1、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的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的内容、格式和要求,以便中央银行及时对这些报表、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2、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制度。合规性现场稽核具有全面性、灵活性的优点,而非现场稽核则具有高度的信息性和预警性.所以以现代手段进行操作的非现场稽核监督系统是对传统合规性稽核的重要突破。在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中央银行稽核人员势必要熟练地运用这一现代工具。
3、商业银行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资信评级机构或受中央银行委托,或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信誉、发展前景等进行立体解剖.运用数理统计、市场预测、指标比较、盈亏平衡分析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评定其清偿能力和经营风险.然后由权威的行业专家论证确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以增强商业银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现阶段应重视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加快培养资信评级人才,以适应我国商业银行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