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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新思路及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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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新思路及建议

摘要: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增加了国外资本的流入,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然而目前现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

关键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新思路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在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来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结合《巴塞尔协议》,借鉴国外做法,目前,应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力度,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界定被监管对象

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有效银行监管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包括明确规定已经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而言,对被监管对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资格,其二,外资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开展业务的范围。

二、准入监管的市场化导向

监管的市场化导向就是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觉运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为价值取向。比如,同样是出于考察外国申请者的经营品德和缓冲本地银行业过度竞争压力的监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请者在本地设立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格的办法(由注册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银行再至持牌银行),内地采取“一刀切”地让申请者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待一定期限的办法。前者注重从申请者在本地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表现来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极地关注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我们虽不能因此就推断哪一种办法更趋国际化,但哪一个更具备市场化导向和更有绩效显而易见。

三、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一致

鉴于在一些国家,对银行的许可发照和持续监督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效银行监管不仅应当建立明确而客观的许可标准,而且还应保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相一致。这样,当一家既存机构不再符合标准时,就可据此吊销其执照。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大致分两种模式,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基本上是单一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集中行使监管权力,其合理性在于,央行实行垂直管理的庞大的分支机构是实现金融体系监管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保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但我国现行规定欠缺对许可及其相衔接的持续监管这一动态过程的规制。因此,应在我国立法中借鉴些规定,以求得对外资银行的许可与持续监管相协调。

四、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

任何金融自由化步伐在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极限,这种极限就是本地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极限。香港,虽然监管水平较高,但金融体系复杂且有一定的产业负担,故同样需要审慎对待外资银行准入门槛的宽松化问题。其经过多阶段的分步放开,直至2002年才最终取消了海外申请者在资本实力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取消“三家分行限制”,就是审慎对待准入门槛宽松化的明证。内地目前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对申请者资本实力的限制上。笔者认为,除了绝对不可轻易放弃这一限制外,还需借鉴香港的历史经验,改革代表处制度,设置银行业务范围的分类许可制度,即越高级别的银行业务,越是要把申请者在本地经营规模和经营品德表现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条件。

五、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随着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方式的转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据悉,我国融资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几乎达到90%,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仍不能满足信贷业务规模的发展。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应为内部评级初级法或标准法,即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计量信用风险。对于尚无能力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内部评级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

六、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

我国外资银行目前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集中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并适应我国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战略,必须从市场准入上对进入中西部的外资银行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等,以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到中西部投资。同时,应当引进不同国家的银行,使其分布尽量趋于平衡,以避风险。注意大力引进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外资银行,愿意向我国提供先进金融技术服务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资本雄厚的跨国银行。新晨

七、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环节的监管

经营不佳的外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逐渐退出市场,因此建立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和完善退出过程非常必要.我国应针对外资银行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标准以及接管、清算等法律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金融危机的滋生和蔓延。

总之,外资银行积极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无论是从入世承诺来说,还是效益体现都是利大于弊的。放松准入监管有助于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也最终有利于银行业的长期稳定,但放松准入监管必须以银行业的安全为前提,循序渐进,应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以准入监管的市场化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外资银行的信用等级评估以及高效合理的外资银行退出机制。

纵观全局,外资银行从最初的几家到现在的庞大的规模,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待外资银行不同时期的不同策略,另一方面我国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监管经历。随着外资银行发展壮大,同行业竞争,金融系统风险累积会越来越严重。监督外资银行防止发生金融风险波动、维护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是我国监督机构所面临的考验,合理利用、监管外资银行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