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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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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论文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通向金融公平之路

要实现金融公平,无疑需要通过治理“麦克米伦缺口”才能实现。经济学所倡导的“麦克米伦缺口”治理方式是借助政府干预。其理论基础是:既然“麦克米伦缺口”是市场失灵所导致,为此需由政府这一双“看得见的手”介入其中。政府介入的途径主要有政策性金融以及政府财政资助。政策性金融也称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财政投融资等,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5]具体到农业领域,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体现便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农业领域的特殊样态和具体体现,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普遍特征: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扶植,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对于农业政策性银行而言,其主要业务是为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①,主要服务对象是以农民和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每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能够有机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享受金融服务、使用金融资源创造了条件,使得原本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的差别对待的“畸形状态”得以缓解,使得一般群体与阶层,尤其是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得以平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可以说,农业政策性银行协调了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的不对称,使农业“麦克米伦缺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毫无疑问,也促进了金融公平的实现。

二、现实困境: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瓶颈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治理农业“麦克米伦缺口”的过程中,通过政府干预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进而实现金融公平的价值理念,无疑具有其独特的积极效应。为此,我国于1993年开始筹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②(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并于1994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农发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困境也成为农发行持续发挥服务“三农”作用的掣肘。

(一)无法可依:政策性银行立法滞后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立一般遵循“立法先行”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具有公共性质”,需要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吸收民意。[6]譬如,日本于1951年3月颁行《日本开发银行法》,同年4月依法设立日本开发银行。然而,我国在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过程中,并未事先制定相关的法律,取而代之的是国务院的文件,而且自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至今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旧未出台相关的立法。在实践中,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营只能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导致其内部运行机制不畅,也可能影响其正确的功能定位。[7]就农发行而言,其设立和运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也有提及“政策性银行”。但这些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过于粗糙的相关立法设计,远远不如专门立法。于此层面而言,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发行的进一步发展。

(二)政府失灵:可持续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性银行基于普惠金融的理念,开展政策性业务而非营利性业务。基于此,政策性银行设立之后,大多因缺失“自我造血”机能而趋于入不敷出的境地,可持续发展能力显得极为欠缺。此状况可称之为政府失灵,是政策性金融脆弱性的主要体现。[8]农发行同样存在政策性金融脆弱性,原因主要有:其一,融资途径较为单一。理论上农发行资金筹集具有多元化的特征③,但实际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当前农发行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2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负债合计”为2.2432万亿元,其中前三位分别是:“应付债券”为1.5081万亿元、“吸收存款”为3862亿元、“向中央银行借款”为3020亿元。[9]其二,非营利性特征致使其所开展的资产业务大多为低息贷款业务。其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周期较长,在资金来源受限的条件下,势必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农发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便受到限制。

(三)业务狭隘:日渐异化为粮油银行设立之初,农发行的定位便是为粮食收购提供金融支持,经营业务亦以提供粮油收购贷款为主。虽然当前普遍认为,农发行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但在实践中,由于投放给“两翼”业务的信贷资金远不如粮油收购,农发行已日渐异化为“粮油银行”,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贡献局限在为粮油收购提供政策性信贷服务,与真正意义上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相去甚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在信贷业务中,投放各类粮油收购贷款3409.31亿元,发放国家储备棉贷款1198.57亿元,而农业小企业贷款、水利建设贷款分别仅73.29亿元和469.23亿元。[9]然而,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者,尤其是农民,其金融需求大多不是粮油收购贷款,而是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周期长、风险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因此,上述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依然未能得到较好的治理。

三、机构创新:多元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仅农发行一家,其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相对较低①,而且业务范围较为局限。为此,欲继续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金融公平、发展普惠金融中的积极效应,于机构创新层面,无疑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一)探索建立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我国疆域辽阔,农发行“单一型”的组织结构,使得其业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实现高覆盖率。为此,试点由地方政府设立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无疑值得考虑。具体而言,可考虑在地方政府财力允许、风险自担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省级政策性银行,用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当然,有关地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要求、经营规范和监管标准等可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10]

(二)构建多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在域外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过程中,政策性融资的责任通常不是由某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单独承担,而是根据不同的领域、产业或需求设置与之相对应的专业型政策性银行共同完成。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农业信贷法》规定,美国建立了一个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其由联邦政府主导创建、专门为本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该体系由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产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11]很显然,构建多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既有利于扩大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面,亦可增强政策性银行的专业性。农发行作为我国当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单打独斗”的局面无疑制约着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为此,可针对类型化的农业金融需求,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等,建立若干专业型政策性银行,进而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

(三)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除了上述纵向层面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尝试和横向层面的多元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即转变现下偏好粮油贷款的状况,以注重服务“三农”为目的,为农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12]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粮棉油信贷需求量日渐减少,而农业小企业贷款、水利建设贷款以及生活消费性贷款的比重逐渐增加,乃至占据了整个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地位。[13]基于此,农发行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业务进行调整,以期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融资服务,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政策性银行。

四、范式转换:由政策性金融向开发性金融转型

政策性金融固有的脆弱性成为阻碍其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上所述,政策性银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罪魁祸首”在于“政府失灵”,为此,欲实现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势必要克服“政府失灵”困境。鉴于此,传统政策性银行需要实现发展范式的转换,即向开发性银行转型。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中,国家开发银行较好地完成了此种转型,于2008年12月11日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弥补政策性金融缺陷的开发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是介于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的一种独立的金融形态,它是指具有政府特定赋权的法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业绩为支柱,主动通过融资推动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以实现政府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资金融通方式。[14]通俗地讲,开发性金融是以营利的手段做公益的事情,与商业性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依然具有政策性金融的公益色彩,而与政策性金融相比,其最突出的特征便是通过开展商业性、营利性业务,为政策性、公益性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从而弥补政策性金融所存在的缺陷。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的实现为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转型,首先,宏观层面需要构建“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的实施原则。[15]所谓国家目标,指的是农业政策性银行不应像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以股东利益为立足点,从而也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应以服务“三农”为立足点。所谓政府信用,一方面是指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用地位是从政府那里自然衍生而来的,另一方面是指它们不应像纯粹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完全在市场上竞争性地取得资金,而应有公共的资金来源。所谓市场运作,指的是它们的管理应当完全脱离政府行政管理的轨道,而应像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开展各类业务。其次,微观层面则是相应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主要有三: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各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一行一策,针对各行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法律,有目的、有步骤、分阶段实施。三是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实行国家指定项目和自主经营的开发性项目分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立法完善:法制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我国已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但时至今日,尚无一部政策性银行法出台。无论是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或是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监管皆处于无法可依的“混沌”状态,使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发挥面临诸多困境。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以保障和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而实现普惠金融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模式由于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目标模式、发起方式、组织形势、运作机制、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别性,难以用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性银行法》来约束所有政策性银行,所以,国际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一般遵循的通例是“一行一法”。随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尤其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日渐增多,若依然固执地针对每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立法,势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律庞杂。为此,可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其一,对于国家综合型农业政策性银行,譬如农发行,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二,对于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的专业型政策性银行,同样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三,对于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由国务院立法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其中省级农业政策性银行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以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尤其是地方政府无立法权时,则可以由地方政府与其他出资人通过制定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章程来缓和“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内容至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内容,无疑需要涵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创设目的。首先要阐明立法目的,明确政府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意图,并把它作为正式条款列于法律之首。第二,法律地位。农业政策性银行首先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政策性”使其具有与普通法人不同的特征,即必须贯彻政府在农业、农村方面的政策。为此,在立法时需要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以及商业银行的关系。第三,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无疑是服务“三农”,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但在针对专业型政策性银行立法之时,因其业务范围相对局限于特定范围和领域,为此可相应地予以具体化并反映其应有的特征。第四,资金来源。此处所指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前者主要由政府出资;后者的来源相对广泛,但需要注意农业政策性银行不能为谋求资金的丰富而不顾其公益责任。第五,政府的信用支持和优惠政策。农业政策性银行基于更好地落实政府政策的目的而设立,为此,政府需要对其经营中因执行政策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亏损给予信用支持、财政补贴和援助,同时,还需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偿等方式保障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展经营活动。[17]此外,若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难以进行立法,取而代之的是银行章程。那么,章程的内容首先应当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制定,其次需要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六、结语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和“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和“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只有发展普惠金融,才能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农村地区和处于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农业。为此,需要通过机构创新、范式转化和立法完善推进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构建多元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体系,实现政策性金融向开发性金融转型,继续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效应。

作者:刘怡达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