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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邮政银行
1990年1月,国有独资的德国邮政银行成立,其吸收的存款不能用于放贷,只能用于购买国债;业务经营范围限于专门从事储蓄、社会保险、事故保险、住宅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等,属于“准银行”。邮政银行的营业窗口仍设在邮局,邮银双方共同使用邮政设施。邮政公司有近40%的业务是邮政银行的业务,双方分担成本费用、各享收益。但是,由于公司和银行之间已完全独立且无股权关系,特别是在改革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邮政银行必须使用邮政网点,双方在经营上产生不少摩擦和矛盾。双方在网点设施改造、人员配置和培训等问题上产生过严重分歧;邮政银行曾一度在一些地方脱离邮政自设营业网点。
二、股份制改造获银行牌照
1994年9月,德国制定了邮政体制二次改革法案,重点是对邮政银行等三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明确了邮政银行对其资产运作经营管理的权限和职能,也明确了它与政府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上的关系。从1995年1月1日起,邮政银行改为股份制,政府持股82.5%,邮政公司持股17.5%。同时邮政银行正式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银行牌照,成为全功能银行。此时的邮政银行开始办理贷款业务,监管部门取消了对邮政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制和地域扩张限制。
三、完善股份制为上市公司
1999年1月1日,德国政府将持有的邮政银行的股份全部出让给邮政公司。至此,邮政公司拥有邮政银行100%的股份,邮政公司与邮政银行成为全资的母子公司关系,二者在网点使用上的矛盾得到了根本解决。2004年,邮政银行的股票成功上市,邮政公司持有邮政银行51%的股权,公众持股33%,其余16%是邮政公司的可转换债。
四、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邮政银行的最高机构是监事会,其次是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投资决策、企业联络和内部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邮政银行总部设私人客户部、信息技术中心、财务部、信贷部、金融市场部、零售网络部、资源部七个大部门,其下设若干个小部门。邮政银行还有清算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11个子公司。
五、与邮政网点的关系
德国法律规定,城区每隔500米、乡村每隔5公里必须有1个邮政网点,同时规定每个邮政网点必须办理邮政银行业务而不得其他银行业务,从而规范了邮政银行与邮政公司的网点关系。
1999年以前,德国邮政银行曾有过少量自己的营业网点,并有部分银行人员在邮政网点工作。2005年,所有营业网点和网点工作人员划归邮政公司,邮政负责网点设施的投资和维护,并向银行收取费用。2006年初,邮政银行从邮政公司收购了850个规模较大的网点直接控制经营,并把过去银行支付费的变动成本转为维护网点设施的固定成本。这850个网点被邮政银行收购后,再反过来邮政业务,向邮政收取费。邮政公司其余的8200个营业网点仍邮政银行业务。
在营业网点的业务合作中,德国邮政公司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内容全面的合作协议,对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责权利关系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该协议长达250页,涉及网点合作的各个细节,在签订过程中经历了异常艰苦的谈判,成为双方合作的基础依据。
根据合作协议,邮银双方营业网点的费用分摊按照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对邮政银行和邮政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网络线路和专用业务凭证等能够明确划分的费用,按各自投资、各自负担的原则处理;二是对双方合署办公的网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费用和投资费用;三是对只邮政银行收付现金的邮政网点,邮政银行按业务量支付费,并按件计费、超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