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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引入战略投资者角度分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路径选择及问题,指出要在国家金融安全有保障的国有控股比例与真正能改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外资持股比例上进行合理安排,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促进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完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战略投资者
战略引资与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由于国内战略投资者对于银行公司治理与产权约束的改进作用有限,引入战略投资者成为产权分散途径之一。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资本金低于监管要求的8%的水平,银行要维持现有的信贷规模,存在资本金的缺口,需要追加资本金,但是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来获得资金的银行毕竟是少数,而且数量有限。资本金的补充,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补充,只能靠增资扩股的手段,而引入战略投资者成为最佳选择。但对国有银行来说在经历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财务重组后,虽然资本金缺乏并不是首要问题,虽然具备了一定基本组织架构但缺乏有效的治理和控制机制。2003年底商业银行启动了“战略引资”的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通过分散股权以达到长远的银行治理结构改善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的目的,以期实现打破国有产权垄断等制约改革发展的僵滞局面,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产权多元化,使国有银行在新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取得实质性的改革。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一定的组织框架,而具备这种组织架构并不能保证有完善的治理结构,通过财务重组、机构改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中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初步搭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框架,但对商业银行而言,组织框架构造之后能否产生其应有的结果是问题的关键。但实践中战略合作转化成战略冲突、战略投资者演变为财务投资者的“财务投资者热、战略投资者冷”态势日趋突显。因此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资本和技术的双溢出效应下国有商业银行发展能否形成完善银行治理机制成为下文叙述的焦点。
引入战略投资者效应分析
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在于参与决策,但是由于净资产与上市价格有巨大价格差异,实际上给了在一级市场上购买了股票的战略投资者一个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巨大的价差使得战略投资者在持股期满后不会再顾及所谓的战略投资者身份,抛售套利成为他们的当务之急,战略合作成了一句空话,战略投资者等于是“用美元换资源”。
我国引进战略投资者有五个标准:一是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二是股权持有期在三年以上,三是派驻董事,四是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五是技术和网络支持。同时投资比例单家机构入股比例20%,所有机构入股比例为25%。现有的战略投资者投资符合我国规定,但这样的比例使得外资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里无法获得更多话语权时,如果投资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参与银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时,他们能否有动力完善公司治理,这就对设置单个入股的外资机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多个外资机构不能超过25%的规定提出了难题。
完善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机制
评定战略投资者引入得失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制度演进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改革的关键在于利益的激励与约束。“不必管外资参与百分之几,也不必管外资是所谓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只要外资进入,就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为的改变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外资进入国有银行必然打破现有的关系和利益格局,逐渐形成新的信用文化。”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外在市场压力达到改善银行治理结构的目标。
巴塞尔委员会《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告诉我们如何衡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其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具备的要素。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改革的10项要求,其中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改革单一股权结构产权制度改革是重要内容之一。
自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试点以来,建行和中行均根据国际化标准初步设计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框架。如完成了公司治理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三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工作,股份公司框架下的银行治理开始发挥作用,进行了内部管理及风险内控制度改革,在国际知名的财务顾问、管理咨询公司以及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就拟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革风险内控体系、实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推进人事激励改革、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以及做好改革培训宣传工作等方面制定了专项改革方案等等,并且多项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这样通过财务重组、机构改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初步搭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框架,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