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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非金融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直滞后,面临一系列困境,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金率低。同时其改革的滞后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不利于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降低了社会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不到必要的融资支持,尤其是民营企业。2000年底,对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企业的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短期贷款的比例仅为15%,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严重不对称。(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2002)
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学术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市场结构改革;一派主张产权改革。
于良春、鞠源(1999)把产业经济学中SCP(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方法引入到银行业改革的研究中,认为我国银行存在高度集中的垄断现象。在这种垄断环境下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僵化,整体绩效也比较差。结论是放宽银行业进入限制,鼓励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的进入,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整体效率。
刘伟、黄桂田(2002)认为中国银行业的主要问题是产权结构单一,而不是行业集中问题。于良春、鞠源(1999)的SCP分析的逻辑起点是竞争才有效率,所以要反对集中,而集中之所以没有效率,原因在于垄断者通过垄断定价控制产品供给,损失社会总福利。但在银行业这样的联系不一定存在,因为没有任何议价可以操纵利率水平。在利率非市场化情况下,所有银行都有“超贷”动力。结论是集中不一定导致低效率,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银行规模与绩效之间反而存在正相关关系,因而改革的重点是产权改革,通过产权改革引入外部投资者,补充银行资本金,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改善治理结构。
林毅夫(2001)认为,4大银行的改革固然重要,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是改变金融结构,改变大银行与中小银行、国有与民营银行的结构问题。金融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资金配置的有效性。在现阶段,最有效的资金配置是将资金配置到最有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或区段,该产业或区段尤以中小型企业居多。因此,现阶段需要动员更多的资金支持此类中小型企业,而中小金融机构在收集信息上具有优势,能够很好地监督中小企业,降低其融资成本,所以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融资效率。
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2002)也主张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竞争。认为这样可以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经济增长,条件是新进入的银行必须是高效率的银行,如外资银行。同时还可强化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迫使其改革,间接提高银行业效率。
综上所述,产权改革学派的观点是,通过产权改革有两方面的益处:一是可引入非国有股东,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成本,增进经营效率;二是可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降低其经营风险。市场结构改革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通过市场结构改革,让其他的经济主体进入银行业,可以加强银行业的竞争,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二是通过市场结构改革,建立非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有利于非国有企业的融资,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融资效率。
产权改革学派对市场结构改革学派的批评主要是:市场集中并没有导致银行业的低效率,相反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市场集中反而更有利于银行业的效率改善,所以通过引入竞争打破垄断来提高银行业的效率是无稽之谈。
二、对产权改革理论的批驳和产权改革无关论
银行改革的产权无关论起源于郎咸平教授在《新财富》上发表的文章。郎咸平(2003)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论证银行的经营效率与其产权结构无关。他收集了全球78个国家958家银行的股权结构和经营利润方面的数据,发现两个事实:(1)这些上市银行中,大众持股比例是最低的(15%),国家持股比例是最高的(25%);(2)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的国有股比例、国外金融机构的股权大小以及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大小都与银行的绩效指标——股本回报率无关。最后得出结论:银行改革与产权结构无关。
产权改革无关论一经发表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攻击。对该观点的批判集中在两个方面:(1)产权无关论在理论上没有依据,主流的观点从信息经济学委托的分析框架出发,认为现有的产权结构必然会导致国有银行高的成本。在这样的理论层次上,产权无关论还没有任何的论述。(2)产权改革论者批判产权无关论学者的出发点。认为他们代表现有产权制度得益者的利益,从而丧失了中正立场。
本文对产权改革无关论的支持主要是在理论上,希望能够形成对郎咸平教授的实证分析的补充。
我们先来看一下产权改革学派成本理论。现代企业组织理论认为所有经济组织都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其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各契约参与方相互博弈的利益均衡。由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及一方行为的外部性,这些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委托关系。企业能否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而成本的大小又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对人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商业银行存在着两个层面的委托关系:一是出资者、所有者与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存款人(债权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为保证委托方利益的实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自然有着双重的监督和约束,即所有者的产权监督和存款人的市场监督。产权监督目的在于保证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市场监督目的在于保证银行规范、安全营运,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两者都可保证人沿着利润最大化、组织效率最优的方向行动。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存在两个问题:(1)作为唯一或控股股东的国家在监督约束银行经营者方面的功能失灵。首先国家只是国有银行的名义股东,国有银行的最终股东是13亿人民,同是人的国家没有真正的激励去监督银行的经营者。其次,国家同时作为微观产权所有者与宏观经济管理者双重角色的“角色冲突”。作为银行的股东,国家要保证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因而必然要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又有着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尤其是维持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和改革顺利推进的目标要求,因而必然要求银行放松预算约束,配合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为政府推动的经济改革提供金融补贴和支持,确保转轨过程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而后一个目标在政府的效用函数中占有更大比重,所有政府更多是以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银行治理,银行的治理结构中股东的角色就实际上形成了空缺。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银行的经营者可以很便利地牟取私利,使银行的经营偏离股东利益,导致大的成本。(2)作为国有银行债权人的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失灵。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是为了防范自己债权损失的风险,具体方式是转移存款,“用脚投票”。但在我国银行现有产权制度中,银行信用是和国家信用等同的,所以存款人缺乏风险意识,也没有监督银行的激励。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股东和债权人都没有激励监督约束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导致了国有银行的低效率,唯一的出路就是产权改革,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完善治理结构。
我们认为,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下,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失灵,确实可能导致国有银行较高的成本和低效率,但不一定是必然的。从企业治理理论我们知道企业治理不仅存在内部治理,而且存在外部治理。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经理人市场、企业控制权转移、产品市场竞争及行业自律实现的。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对约束经理人行为、降低成本方面也是卓有成效的。但在我国,这些外部治理机制都不存在,因此我们又怎能断言国有银行的低效率就完全是因为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呢?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在银行的治理中,外部治理机制比内部治理机制占有更主要的地位。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具有高负债率和大的外部性两大特点。同样从委托理论出发,我们知道负债比例比较高的企业通常会产生另外一种成本,即股东对债权人的权益掠夺。由于对债权偿付的有限性(利息率是一定的,债权人不可能获得超过预定利息的报酬),而股东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产生不同资本所有者权益的不一致。而企业的资产报酬率一般是和企业的经营风险呈正比的,当企业的负债比例高时,对企业有较多控制权的股东会刻意选择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投机成功,股东得到全部超额收益,债权人只得到固定的利息;如果投机失败,股东损失较少,而债权人则可能得不到约定的利息。因而债权人承担了额外风险,股东获得了额外收益。所以由于银行的高负债比例,银行的股东天然具有投机冲动。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又会通过挤兑效应传染给其他银行,导致金融危机,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所以,我们的观点是银行的内部治理不能控制来自于股东的成本,而只有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才能做到这一点。同样,外部治理机制对控制来自于经营者的成本也是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激烈竞争压力,有利于减少银行经理的偷懒行为,产品市场的竞争带给银行的压力也会传递给经营者,本银行被接管的风险会使银行经理面临丧失对银行的控制权的压力。
结论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该致力于外部治理机制的建设,而不是产权改革。因此必须加强经理人市场建设,放松市场准入,强化银行业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