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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快出台私人银行专门管理办法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在私人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十分注重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针对性立法。瑞士通过《1934年银行法》,首次在法律上将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银行业务进行了区分。1998年底,美联储基于《私人银行业务健全风险管理指引》,对《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手册》进行了修改补充,专门增设了《私人银行职能和业务的监督》一节,对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职能及监管客体、监管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个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私人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首先明确了私人银行的定义,有助于业务定位和客户认知;二是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行业整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高;三是通过私人银行这一新兴业务的推广使银行的运作更具活力,为银行体制改革提供契机。
2009年我国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同时又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从而对私人银行发行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给予了特殊豁免。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在新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并规定“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要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私人银行的规定都是在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将其作为特例来对待处理,即在对一般理财产品提出要求和规范的同时,给私人银行的业务开展设计一定的空间。然而,私人银行不是原有银行一般理财业务的拓展,而是具有更加全面性、更高综合性和更大风险性的独立的业务部门。因此,仅仅依靠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规定不仅不适应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控制行业风险。
2全国范围开放私人银行牌照,积极建立私人银行专营中心
金融牌照的全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国务院授权机构批准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持有牌照的私人银行运营和管理模式相对独立,同时具备总行的管理职能和分行的部分经营职能,可以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并直接接受监管。私人银行持有牌照对其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经营范围和客户群的扩大有利于在原有商业银行的体系下更好地开发私人银行产品和创新私人银行服务;其次是持牌的私人银行采用相对独立的经营模式,并直接接受监管,有利于整体业务向规范化发展。截止到目前,只有3家中资银行取得了经营私人银行的牌照,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上海开设的私人银行管理总部)。这3家取得牌照的私人银行被允许从事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私人增值、顾问咨询和跨境经营服务,而尚未取得牌照却仍在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名不副实”。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牌照的发放管理十分严苛,但对于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资质、条件和流程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这不仅容易造成银行间在私人银行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更不利于私人银行整体行业的长远规范发展。2011年9月,我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起草了《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将私人银行连同小企业金融、贵金属、票据、资金运营和信用卡纳入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类型。该指引不仅填补了关于专营机构的空白,而且意义深远。首先,发展私人银行的关键是客户基础,专营机构管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不仅能保持原有存量客户,更有利于培养和吸引潜在客户;其次,设立专营机构实现相对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不仅能规范业务发展,更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最后,由于信息和互联网的发展,私人银行得到越来越多的认知和认可,这也基本扫清了私人银行发展的障碍。为了促进私人银行的长远发展,我国监管当局应该统一和明确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标准和具体事项,逐步推进私人银行牌照的发放,同时积极建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
3适当放宽经营限制,平衡业务创新与风险监控
金融创新过度会导致金融风险,而政府的过分管制会抑制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我国监管当局首先要出台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其次要在监管下扩展私人银行的经营范围,鼓励创新,寻求风险和创新的平衡。
3.1发放信托牌照,扩大私人银行经营范围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主要应用在财富管理和财产转移中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是自由处理符合公共政策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的核心工具。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前提下中资私人银行更多的是充当一个集成商的角色,主要通过委托经营业务,而没有资格开展资产管理和资产配置业务。显而易见,这种受限的模式一方面妨碍私人银行的自主性和创新性,仅靠无差异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对综合性和个性化的追求;同时,私人银行更多地依靠第三方机构委托业务容易产生合作风险和冲突,权利与责任的脱钩会损害银行的利益。因此,我国监管部门要考虑逐步放宽私人银行的经营范围,适时地向符合标准、有资质的银行颁发私人银行信托牌照,从而确立私人银行的法律地位。中资私人银行起步晚、基础薄,我国监管部门应在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扩大私人银行经营范围,鼓励产品的创新,即规范与鼓励并举。
3.2加强私人银行的监控
作为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美国有一套严格、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当局主要根据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制定的手册和指引管理银行业务。瑞士在私人银行的监管方面做得更加严谨:先期实施预防性监管,加强资本和业务范围管理;过程中做好风险监管,调高私人银行风险较大业务的风险权数;后期督促私人银行承担无限责任,避免客户因银行倒闭带来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做好风险监控工作是私人银行能够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对私人银行进行专门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其次要在规范私人银行的前提下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这就需要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合作;最后,建立私人银行的专门平台,做到前中后台无缝对接,做好风险的监控。
4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的业务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经营模式、业务范围和服务理念上都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有明显的差异,如果将其放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实行划一管理必然会导致无效和混乱。监管当局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等不同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督,从而提高管理效果。
4.1将私人银行业务纳入事业部制的行政许可范围事业部制是按照企业经营的事业划分设立若干事业部,各事业部在企业总部的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和核算,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目前国际领先银行普遍采用事业部制模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部分银行在事业部制成熟后将私人银行注册为子银行。我国的大部分银行都采取“大零售”模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采取了准事业部制模式。从短期发展来看,“大零售”模式更易开展、更易获得客户,但是从长远发展和国际经验来看,私人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事业部制是最优选择。随着我国中资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升级,相应的监管也要及时匹配和完善,只有将私人银行业务适时纳入事业部制的行政许可范围,才能更好地规范业务和控制风险。
4.2将保护客户隐私作为私人银行提供服务的重点私人银行提供的服务与一般的大众零售服务相比要求更高的私密性。发达国家特别注重保护私人银行的客户隐私,一般都将保密制度写进法律条款来执行。如《瑞士银行保密法》规定私人银行业务无需公布资产负债表,并在具体操作中实行秘密号码制度。美国的《金融隐私权法》禁止联邦机构在没有客户授权、行政传唤、司法传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查阅金融机构客户的财务记录。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存款人保密的条款,但具体保密方法的缺乏不仅使客户缺乏信任感,也使银行在保护客户信息的实践中力不从心。我国监管部门亟需将个人隐私置于法律保护下,这不仅能增强客户对私人银行的信心,同时也能加强银行对客户隐私保护的操作性。
5做好私人银行的全局性长远性规划
就私人银行的组织模式来看,国外领先的私人银行主要采取3种模式:独立法人型私人银行、独立运作的投资银行型私人银行和隶属于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事业部或子公司。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国际领先银行均将私人银行设立为独立法人型子公司,其品牌已从银行内部事业部制下的“PrivateBanking”变更为“PrivateBank”。我国中资私人银行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因为在业务专业性、经营独立性、产品独特性和服务高端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劣势,仍处于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组织模式的过程中。我国大多数中资银行都还采用“大零售”模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并且私人银行也都采用隶属于商业银行的非独立形式。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事业部制模式是最适合私人银行的管理模式,我国的工行、农行和中信银行目前都已采用准事业部制模式,越来越多的银行也会在时机成熟时选择此模式。银行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必然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效顺畅的组织管理体制,而专业化子公司正是私人银行发展的最终呈现模式。鉴于此,我国监管当局应该做好分析和规划,将私人银行子公司作为未来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我国私人银行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班楠楠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