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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障碍
(1)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进入21世纪,全世界范围内的洗钱活动仍然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知名的私人银行的身影。2004年9月,花旗银行因涉嫌从事洗钱等多项违法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其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同年,花旗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在韩国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调查。对于私人银行涉嫌洗钱的问题,联合国2003年1月发表的题为《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的全球研究报告中也专门提到称:“私人银行业务是构成不透明障碍的另一个例证。这种服务对腐败收益的洗钱是有特殊意义的。私人银行业务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易于利用之处,会被腐败的官员所利用(薛和生、杨佩丽,2007)。”当前在我国,腐败、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大量灰色收入很有可能通过私人银行这一渠道,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流向国外。因此,如何在有效防范洗钱活动的同时保证私人银行业务持续发展,是发展私人银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虽然我国颁布的《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等,使得私人银行在接受业务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从而规范其业务行为。然而,对于私人银行来说,从技术上判定高净值资产客户、超高净值资产客户的资金是否合法,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来看,银行获取、审查客户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手段单一,可操作性较弱,缺少高水平的甄别技术和信息手段,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其真伪。综上所述,私密性与反洗钱之间难以取得平衡以及私人银行缺乏反洗钱手段是阻碍私人银行发展的一大矛盾。
(2)客户财产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建立一个投资者信任的、可靠的保密制度以保障私密性,是发展私人银行的关键要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但是可以看到,这些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在具体的保护要求和措施的说明上、执行时的程序设计上处于空白,这使得法律规定难以操作和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私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替客户保密以及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甚了解。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客户隐私权遭受损害的法律救济手段,过分强调行政法律责任,忽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银行的保密义务的同时,还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刑事诉讼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65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证券法》第168条等一系列例外条款。这些条款的通过本意是出于执法与司法的需要,但是这些条款的实行,使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审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一大批国家机关能在银行行使查询、冻结、划拨等影响银行保护客户隐私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于2009年12月17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夫妻任意一方均可持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调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可能影响客户隐私保护的不再仅仅是国家机关,而是可以扩大到普通公民。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银行保密的规定与影响保密的规定严重失衡,导致银行难以在这种条件下彻底履行对客户金融信息保密的承诺。银行保密的例外法律法规过多、过细与规定银行保密的法律过少、过略是阻碍私人银行发展的另一矛盾。
2、客户障碍
(1)藏富传统下的警惕。在中国,藏富是一种数千年来的传统,有钱的富豪会通过各种手段把钱严密的保管起来,财富对他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隐私。这一点从历年福布斯、胡润等富豪榜后,上榜富豪们的反应就可见一斑。不难发现,藏富传统的产生大抵是基于一种警惕心理:如果富人的财富状况和富裕水平为公众和政府所了解,他们就会以各种富人想像不到的方式对待富人,如绑架、抢劫,或者查账、查税等等。事实上富人的这种警惕心理并非毫无道理。在中国,除了藏富传统外,仇富传统同样延续了千百年,“均贫富”、“杀富济贫”的观念在历朝历代都出现过。面对这种令人不安的环境,富人们会更加倾向选择藏富,毕竟知道自己有钱的人越少越好。而选择私人银行打理财产是与这一倾向不符的。
(2)对私人银行缺乏信任。首先,私人银行服务需要客户披露大量信息。“个性化”是私人银行服务的核心特点之一,私人银行经理要完全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方案。为此,客户经理必须完全真正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仅仅八个字,但在这八个字的背后,可能包含的是上百项详细内容:性格、身体、爱好、目前工作、升职潜力、收入来源及水平、存款多少、风险偏好、已有投资、婚姻状况、配偶的本身情况、工作情况、是否有下一代或者生养下一代的计划、下一代教育、婚配等等,甚至不仅限于客户本人的情况,还牵扯到客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等。但在现代社会中,收入、年龄等等越来越成为绝对隐私,要客户毫无保留地向私人银行经理提供这些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更为复杂的是,客户提供的信息并不是一次性的。由于私人银行服务时间周期长,各种因素又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客户需要不断更新信息。尽管是出于为客户服务的需要,但是如此多的信息透露,久而久之客户必然存在疑虑,担心自己的情况为外人所知,缺乏安全。其次,私人银行服务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很高。客户之所以需要私人银行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客户需要专业的理财方案而又缺乏足够的信息和制定方案的能力。
二、应对策略
古话说: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环境的塑造与获取客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私人银行在私密性这一角度下的障碍,与中国国内的法律环境、文化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消除障碍,必然需要对症下药。
1、立法
前文提到,我国规定保密的法律条文与保密例外规定的法律条文在数量上严重失衡。因而,消除法律方面的障碍,就必须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保密的法案或者条款,就保密工作的措施、章程、程序作出必要的规定。在这一点上,瑞士的经验值得思考。瑞士的《反洗钱法》同样仅仅是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各执行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反洗钱细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考虑参考瑞士经验,由各类执行机构先行制定细则,再择优通过立法程序使之成为正式法律条文。此外,我国在如何处理泄密事件上存在法律真空,对于如何处罚涉及泄密的部门及个人没有具体的章程。此类缺陷的存在无疑不利于推动私人银行保密工作的开展,而且在一个法制社会对于一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只字未提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一方面的补充立法工作可以说刻不容缓。
2、加强内控建设
文化障碍不同于法律障碍,因为法律障碍可以通过进一步立法来消除,而文化障碍植根于文化,难以彻底扭转,因此只能通过各私人银行机构的自身努力来满足客户的要求,逐步打消客户的疑虑。鉴于汇丰银行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私人银行机构内控建设的大方向是完善内部IT系统的安保以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
作者:万山单位:云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