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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最早兴起于美国。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纯网络银行;二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即现有的传统银行设立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并且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一)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在网络银行经营中呈现出新的特点。1、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与银行所签的合同履约等造成的风险。2、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其所承诺到期时,不承担难以接受的损失就无法履行这些承诺,从而对银行收益和资本造成的风险。4、价格风险,是指因交易完毕的金融票据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5、外汇风险,当一笔贷款或贷款组合以外汇计价,或以借入外汇作为资金来源,外汇风险就会产生。
(二)网络银行固有的风险。1、投资战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的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选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网络银行的投资战略性风险。2、网络体系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安全、交易体系、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3、网络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或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导致的运营风险。4、业务运营风险,它包括技术风险和市场信号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安全防范能力差。对于银行业来讲,除了社会整体网络设备水平低下之外,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很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网络安全是金融界的第一生命,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二是缺乏整个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体系;三是金融设备软硬件落后、国产化程度低及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奇缺;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也远不适应电子商务。比如,进行交易需要签名,而在网上只有数字化的签名,这种签名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为适应电子商务,从《商业分行法》到《广告法》都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提高企业的服务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要“网”住千万家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集团用户及其亿万资金,在安全和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很难有大的进展。
(二)网络经济市场需求不足,交易规模小,效益差;理财观念和信用观念相对落后,银行创新能力不足;网络经营风险大。到2004年5月,全国1000多万家企业中,只有2%上了网。加之网上交易成本高、支付方式不便等,限制了个人网上消费的增长。另外,思想观念的滞后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最直接障碍。我国人们对于财富的概念基本上还集中体现在现金和有价证券上,难以接受电子货币的概念,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在扭转传统文化桎梏、陈旧理财观念和消费行为习惯上可能要付出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因此,虽然各家银行初期投入巨大,但网上交易笔数少、金额小,其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其广告费,更无法实现盈利。据统计,目前网络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1%,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
(三)信用机制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150年的历史,而我国才在上海进行试点。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许多企业不愿采取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而是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发展。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1、网上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的高要求也就迫使我们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支持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2、在网络经济中,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对信息的优化配置将成为银行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其整体优势没有显现出来。3、海关、税务、交通等与电子支付相关部门的网络化水平未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制约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一)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银行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监管规则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业务方面,扩充和修改现有监管规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还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为网络银行的运营提供规范。同时,还应努力推动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完善工作,补充有关网络银行的条款。主要应在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网络管理以及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关税问题、网上金融活动、保险活动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网络银行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充分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应以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利用电脑在网上银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使网络银行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还要重视与有关国际法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协调,做好与有关国际惯例的衔接,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专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在防止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方面,我国一直把监控重点放在对个人服务的零售业务上,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应适时调整监管对象,对登录网络银行的企业加强监控,尤其应对巨额资金大进大出的贸易背景进行监控。按照巴塞尔协议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洗钱、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公约》等国际条约,网络银行应进行交易跟踪,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可疑的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介入调查,防范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非法资金交易。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然有传统的监管部门负责,还没有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随着我国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机构,专司网络银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1、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增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网络银行业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而我国银行整体的电子信息技术落后,网络设施薄弱。所以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一方面促进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我国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六)建立信息数据库。网络环境下收集信息非常重要,网络银行在完整的信息基础上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设计出个性化特色强的金融产品。作为监管当局,为了更好地把握银行网上业务开展动态情况,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
一、检索方便的金融信息数据库,实现对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和预警,使网络风险防范于未然。
(七)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提高网络银行监管效率。网络银行资金在国际间的高流动性、非可视性大大削弱了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获取能力,使金融监管当局在突发事件面前反应不及。而且,网络银行义务的跨国性也容易引发诸多涉及国际金融监管的问题。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同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合作,开展监管情况交流,借鉴网上监管经验,时机成熟时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一个灵活的联合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从而提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