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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5·12地震发生后银行灾后呆账核销新问题为例,对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灾后企业类、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过程中需要探索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新问题,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呆账;呆账核销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遭到严重损失客户的呆账核销新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及时地对灾后呆账进行认定、核销,维护自身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一、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5·12大地震后,银行贷款企业及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灾受损情况,也是可能形成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类因灾受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或已宣告破产,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2.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严重,短期内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但从长期分析,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
3.短期内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但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且抵押物未受损。
4.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二)个人类因灾受损情况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2.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
3.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在本次灾难中死亡或下落不明,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二、企业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索的新问题
企业在出现以上受灾情况后,银行应该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处置方案。
(一)针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针对短期内受不利影响较大,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长期看尚存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的企业
银行可以在企业提供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办法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展期、再融资业务,或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三)针对灾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贷款抵押物受损的企业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办法,保证银行资金平安。
三、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索的新问题
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上述财产损失后,银行应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特事特办,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二)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严重伤残,已丧失还款能力,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三)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但继续人无还款能力且该住房为继续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其他继续人如选择继续房屋,须同时承接债务,其他继续人继续的房屋存在损毁的,银行应当按比例豁免贷款本金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对无继续人的,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四)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且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五)对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款项
银行应当依据借款人和抵(质)押物灭失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银行在具体执行以上法规政策时,必将面对如何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还贷能力、有多少还贷能力,如何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是全免还是部分减免债务,债务免除后产权如何确定及债务追偿时限等新问题。尤其是在地震灾难发生后,在难以寻求相关证据、证物、证人的情况下,凸显了法律对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障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四、建议
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新问题,本文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为银行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提供法律依据
地震发生后,处于灾区的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出现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从而无法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实际已构成了个人破产的事实状况。针对这类情况,银行对无法收回的个人类贷款假如采取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等处理办法,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可能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产生个人破产中特有的免责新问题、自有财产新问题,“破产人”的重新起步等新问题。
个人破产法就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布置。个人破产法不仅将在法律范畴对因为地震灾难而丧失清偿能力的个人提供债务救济,使其获得重生的机会,还能为个人类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银行个人类呆账认定、核销提供外部法律证据。笔者认为,针对本次地震发生后银行在认定、核销个人类呆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新问题,个人破产法应注重在以下两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1.“个人”的定义。
有关“个人”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即为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另一种认为“个人”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地震中受灾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因为在地震中伤残、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破产法中必须对“个人”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才能有效执行。
2.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新问题。
银行在对灾后个人类呆账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个人财产情况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而银行处于信息获得的劣势一方。即在个人破产情形下,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要比法人组织的财产情况复杂得多,其主要特征是:
(1)个人债务人的财产难以界定。一是财产状况不透明,比较零碎、杂乱,难以确定;二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往往和其他人的财产相混合,增加了区分的难度;三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还涉及免予分配的自由财产,而哪些财产属于自由财产并不是固定的。
(2)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易于隐蔽。个人财产一般具有私密性,外界难以掌控。
由于个人债务人财产存在上述特征,银行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时,利用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监测制度等机制从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保险、信贷机构等处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资料的办法是远远不够的。个人破产法应该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制定一定的办法,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内容包括:第一,加重债务人保证申报财产真实的义务,如在免责制度中规定,对于恶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经查实将不给予免责待遇;第二,建立债务人财产举报制度;第三,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财产的归属,在破产法上建立操作性强的自由财产制度,使债务人的财产和其他人的财产更易于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