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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发展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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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发展问题

内容摘要:村镇银行发展对于促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服务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在股本设置、政策支持、信用环境、金融监管、存款来源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为此,本文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经营环境、完善监管体系、拓展资金来源、加强金融手段创新等发展对策。

关键词:村镇银行股本设置信用环境农村金融体系

村镇银行是经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6年10月,在国际上享有“小额信贷之父”、“穷人银行家”美誉的穆罕默德•尤努斯以其在孟加拉国创立的世界上第一家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30年前他曾把27美元借给42名赤贫的孟加拉农村妇女,不久建立起孟加拉乡村银行,至今已形成一个有1200个分行、遍及4.6万多个村庄的银行系统,使400多万孟加拉农村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我国借鉴格莱珉银行成功模式,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这是中国农村金融政策的重大突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村镇银行纷纷建立起来。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目前这些村镇银行总体运行良好。2009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这表明村镇银行逐渐成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股本设置欠合理且村镇银行股份制优势难以发挥

从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看,虽然民间资金参与了新设的村镇银行,但是由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样,大股东对村镇银行占有的绝对控股地位,致使村镇银行在成立初期相当于大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管理、业务经营诸多方面都受到约束,自主经营权难以发挥。另外,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较低,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存款客户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不敢进入,影响了负债业务发展。此外,受最大贷款户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限制,难以满足一些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影响其资产业务拓展。

(二)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

自从《意见》出台以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业务管理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各地区的政策也不一样。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能减多少税、免税多少年没有规定;二是国家还未建立支农奖惩机制,对支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尚未建立激励机制,影响其支农积极性;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尚未向村镇银行倾斜;四是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剥离、核销呆账和农信社的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政策,当前还未能明确。

(三)信用环境较差且贷款风险难以控制

农村信用环境是村镇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首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他们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其次,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部分农户认为在村镇银行借钱,可以先不用考虑归还,从而引发资金的道德风险。第三,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但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

(四)金融监管模式缺乏针对性且“严监管”难实现

当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即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严监管”即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但是事实上很难将“严监管”这一目标落实到位。首先,目前的监管力量不够充足;其次,即使有足够的监管力量并采用目前通常的银行内部关系人控制的模式来对村镇银行实行严厉的监管,也可能因为管得过多过严,而使村镇银行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以退出机制的运用来看,村镇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启动刚性市场退出机制,其负面效应是很难预料的。而且,由于金融风险有着强烈的传导效应,因某一家金融机构非正常退出,则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

(五)业务类型有限且存款来源不足

目前村镇银行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从存款的角度看,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较低。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小。这就使得村镇银行存款来源少,制约其市场开拓及业务范围。

我国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如果村镇银行改变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做法,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农村。例如:可以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形成投资多元、主体多样、形式多种的银行格局,更好地为农村小额农户、农村种养殖专业户、农村及县域小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村镇银行的支持政策应当明确。作为银行业的新生力量,特别是诞生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型地方性银行,村镇银行在发展时处于明显的经营弱势,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税收、准备金、再贷款等各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具体而言,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第二,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第三,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第四,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并考虑建立村镇银行的联合银行;最后,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三)不断优化经营环境

首先,要大力改善当地信用环境,增加违约者的机会成本,培养和打造一批愿与村镇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客户群。第二,要加快农村个人诚信系统的建设,在全面采集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为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同时,可以在试点村镇开展诚信农民评选活动,在农民诚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第三,要建立农村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品种;或者按照“企业+农户+银行”模式,开办由企业和种养大户签订协议、农户给企业签订单、企业给农户贷款做担保的贷款品种。第四,要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组建村镇银行要杜绝政府参股和干预管理决策,为村镇银行提供一个市场化的、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一,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第二,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运营应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以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经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要建立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经营情况:主要客户名单、各项经营指标、各类监管要求等,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监管者、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经营评价机构,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将经营情况置于公开场所,使存款人方便查阅,借以增强市场对经营者、借款人、监管者的制约,向存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五)努力拓展资金来源

首先,政府可以考虑对村镇银行开放更多的融资途径,以使其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比如捆绑发行金融债券,可以吸收大额的协议存款等等。其次,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增强公众向村镇银行存款的信心。第三,可以不断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第四,村镇银行应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

(六)加强金融手段创新

从长远来看,发展村镇银行仍然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产品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首先,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对大中型项目的联合贷款,或者为县域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需求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扩大金融供给规模;其次,可以参与县市、乡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建设规划,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扩大金融服务对象;第三,应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方式帮助种养殖大户、专业农户、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其资金需求,如经济林木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保单受益权抵押等,并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保险、、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提升自己的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童.首家“草根银行”的标本意义.农民日报,2007-3-30

2.李恺萌.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运行初期的障碍与启示.人民网,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