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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风险细分及法律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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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风险细分及法律对策

网络银行(InternetBank)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各式各样金融服务的银行。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网络银行的产生对传统银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法律环境

我国网络银行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网络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正在蓬勃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相应完善。从总体上看,网络银行的发展还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是潜在的、先天性的。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以及订明的做法或行业标准可以遵循,或者适用现有的法律不明确,致使网络银行的任何行为都存在可能违规的风险。如何完善网络银行立法不仅仅是避免合规性风险的前提条件,也是避免其他一切风险的基础。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则,揭开了我国网络银行立法的序幕。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纯粹意义上的网络银行,该法将立法主旨定义在网络银行业务方面,主要侧重于界定传统银行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所应具备的资格。对开办网络银行和拓展网上银行业务中必然涉及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客户身份认证、网络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有提及。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算作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的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其法律效力也较低。

二、网络银行的风险

网络银行的风险包括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一)信誉风险。是指强大的负面公众舆论而导致银行资金或客户严重流失的风险。如果银行不能提供对外界所宣传的产品,或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把实际功能并不符合宣传的网上银行业务推向市场,不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不可靠的服务系统、不能及时回复客户的查询、侵害客户隐私权等,在这些情况下银行声誉就会受损,影响银行与客户关系或服务渠道,以及继续为现有客户服务的能力,甚至使银行面临客户诉讼的局面。

(二)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约定惯例,或没有明确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风险是指网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面临的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未能明确界定所产生的风险也属于法律风险。具体而言,法律风险起因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律、规则、惯例或者交易各参与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被合理地确立。因此,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私法方面的风险,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2.监管方面的风险,即违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有关的监管规定适用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会使银行面临被判罚款、民事罚金、赔偿损失以及合约无效的后果,使银行名誉受损、特许价值降低、业务扩展机会减少。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在网络银行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判别确认、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难。因此,信用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中发生的概率大。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债务到期时,无力偿还的风险。对于专门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来说,由于其无法保证任何时间都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或结算要求,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更为严重的是,网络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陷入信誉风险之中,信誉风险的存在又会加剧流动性风险,形成恶性循环。

三、我国网络银行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1.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是防范网络银行风险的基础性措施。这一制度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①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实质要件,主要涉及开办主体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基础设施条件、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的技术力量、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组织、管理及控制网络银行业务的能力与水平、网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业绩指标等。

②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要件,主要涉及网络银行开办的申请、审批、登记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我国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六个条件。这虽然只是体现在行政规章之中,从立法层次上看规格较低,内容也不完善,但它毕竟开了一个好头,为建立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奠定了基础。

2.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网络银行更易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并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网络经济的低变动成本、积累效应、先发优势等特点,使得将来的网络银行市场必然是几家高流量的网站主导的市场,另一些网络银行将不得不放弃或退出这一领域。与传统银行不同,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不仅涉及存贷款等金融资产的损失或转移,而且多年积累的客户交易资料、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定制资讯等,也面临着重新整理、分类和转移的命运,如处理不当、出现意外,还有可能发生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二)加大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

1.人民银行应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可借此机会开发与商业银行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应对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有“重点”地监管,即对商业银行的网络批发业务予以跟踪监督,对于零售业务则注重其发展方向的变化。

2.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服务于全球的统一监管模式。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特别是网络银行发展将大大加快我国“混业经营”的进程。网络银行货币流通形式是以电子货币为主,它替代了传统的现金和支票支付工具,加快了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但金融风险也因电子货币流转环节的复杂性和交易对象广泛性等因素而上升,特别是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服务品种的多元化和同质性,使得监管当局面临着逃避管制的风险。

(三)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银监会及立法机关应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动态及其对金融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除了《电子签名法》,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了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应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明确界定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安全措施的操作与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网络银行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对此,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之时,不能要求网络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时候削足适履,套用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标准,而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监控的规则,用制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大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四)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9]。为了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约束和规范网络银行的行为,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国内网络银行应该制订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