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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失灵与金融安全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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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失灵与金融安全体系

一、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失灵

(一)对次贷发放机构盲目扩张次贷业务的风险监管“失灵”

1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市场监管的失误

次贷危机的发生,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金融业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在住房信贷市场孕育和集聚是关键原因。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拥有较完备的住房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但从次贷危机发生的现实看并非如此完备。首先,在住房贷款一级市场,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是政府设立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将全国划分为12个片区,相应建立了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s,FHLB),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共吸收了8104家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作为会员机构,这样,使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通过直接监管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间接实现了对一级市场的监管。但问题是8104家会员机构并不是美国全部的抵押贷款发放机构,2007年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84%,另外尚有16%的其他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未受到监管。而且占有次贷市场59%份额的前10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都不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会员。其次,从房地产二级市场来看,大约80%的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sedSecurities,MBS)是由政府支持企业发起的,受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的严格监控,但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另外20%的MBS则不在其监管范畴。作为金融企业,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大力拓展次贷市场也无可厚非,但是金融监管当局却需要站在战略高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宗旨下,从宏观上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利害关系。但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因而缺乏全局性的机构来前瞻性的监控金融创新的

2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次贷业务暴露了风险管理“失灵”

(1)贷款流程创新助长了次贷风险集聚。在金融自由化、市场流动性泛滥、房地产业泡沫背景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对贷款流程进行创新,即贷款发放机构不直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而将该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贷款经纪商。贷款经纪商原本是购房者的人,为购房者寻找最佳的贷款机构及争取有利的贷款合约条件。但在竞争激烈的次贷营销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把贷款审查环节外包给了贷款经纪商。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报告,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是由经纪人完成的。受利益的驱使,贷款经纪商从中介服务变成为金融机构“卖贷款”,有意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而次贷借款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在低首付、低利率的诱惑下,实际是借了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次贷发放机构由于通过证券化过程能够将次贷的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因此也放松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主要依赖贷款经纪商。这样,许多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容易地获得了房屋抵押贷款。据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次贷中60%购房者的申报收入被至少夸大了50%。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明显违规的做法既没有及时风险提示,也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

(2)次贷业务暴露了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次级抵押贷款大部分是存款体系外的专业抵押贷款公司发放的,商业银行并未大量发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了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过程,包括次级债承销、服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投资。正是次贷证券化过程放大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参与中没有充分重视和识别风险从而遭受了巨额的亏损。

第一,商业银行忽视表外实体的业务风险。在次贷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创设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次贷证券化的表外实体,其主要形式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Conduits,ABCPCs)和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这两大表外实体持有大量的债务担保凭证(CollateralDebtObligations,CDOs),却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也没有资产拨备要求,加之其资产负债存在显著的期限结构错配。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表外实体面临巨额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迫向其提供备用信贷,从而将表外风险暴露在表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SIVs发行的资本本票的持有者将会面临额外的市场风险。按照美国以市价调整(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表内资产的风险积聚和巨额投资损失必然导致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出现巨额账面亏损。

第二,商业银行低估了结构性证券衍生品的风险危害。近年来,金融创新越来越依赖数学模型运用,特别是在风险度量和产品估值中。不可忽视的是数学模型的构建往往过度依赖历史数据,但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其人才与市场优势,过分乐观地运用风险价值模型或基于模型的指标计量风险,但任何模型都不能反映所有风险,尤其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许多银行对次贷及其结构化产品的信用风险估计不足,未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传染性,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之间的综合监控与管理机制,导致总体风险暴露的低估。

(二)对投资银行及其创新的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失灵”

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次贷危机的发生中担当了重要角色。首先,投资银行购买房贷机构发放的次级房贷,通过“原生一分销”(OriginatetoDistribute,O&D)过程创新出大量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其次,投资银行既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发起人、设计者与承销者,也是其重要的投资者。在证券化创新过程中,次贷衍生证券的信用链条被大大延长,最终投资者和初始资产所有者的信息联系被割裂,造成了“风险转移幻觉”,弱化了市场参与者监测风险的动力。

投资银行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但这种转移过程中信用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未受监管的市场,风险管理消失了。如CDOs等次贷衍生证券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产品,其交易是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OTC市场一对一进行的,OTC市场交易分散,流动性低,市场监管相对较少,风险到底转移到了哪里并没有公开的信息可供分析,所以透明度反而降低且易产生新的风险,如交易对手风险。

从目前危机发生的结果看,受到损失最大的并非传统商业银行,而是大型投资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据IMF和国际金融学会(IIF)估算,银行损失中真正的信贷市场现金流损失仅占13%~20%,其余皆为资本市场减值损失。传统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受国际统一的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有资产拨备制度的要求,并且按要求定期披露,发生风险会及时处置,但投资银行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没有不良资产拨备机制,其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投资银行形成了一种主要通过市场融资,大量采用杠杆交易,以很少的资本为股东赚取高额回报的业务模式,即所谓低成本、低资产回报率、高杠杆、高资本回报率的“两高两低”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中过度注重当期收益而淡漠风险,忽视长远发展,如对员工起薪较低,但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重奖,股东对管理层激励也是如此。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中雷曼(LehmanBrothers)、贝尔斯登(BearStearns)和美林(MerrillLynch)率先倒下,高盛(GoldmanSachs)和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被迫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就表明美国盛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需要重新评价。

(三)对新兴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失灵”

在次贷衍生品受到机构投资者追捧的市场中,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WealthFunds,SWFs)等新兴市场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庞大的资本规模和较高的市场信誉,大量采用“信用套利”策略,以银行信用为支持,投资次贷衍生品,加之普遍采用高财务杠杆进行对冲交易,这使其交易头寸对于房价和利率都极其敏感。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放大了对冲基金的获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其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放大了衍生金融市场的信用规模,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对冲操作失误,风险即刻显现。同时导致对冲基金向银行借人的贷款无法归还,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而联邦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新兴机构在衍生金融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未予足够重视,它们在市场的行为几乎不受监管。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道德风险的监管“失灵”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评级机构要对各种次贷衍生证券在发行之前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市场风险可信度。由于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层层分解和重新打包,变得非常复杂,不仅普通投资者即使大型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准确衡量其风险,因此,各类投资者基于对评级机构的充分信赖,其投资决策主要依据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但事实是评级机构对这些结构性衍生证券的评级并没有充分揭示其真实风险特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客户希望其评级资产获得尽可能高的评级,而评级机构作为商业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有保险公司对评级资产担保的条件下,通常愿意给予此类资产较高的评级。二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了准确评估其风险的难度。三是次贷及其衍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没有经历一轮经济周期的检验,在市场繁荣的大环境下,评级机构对次贷衍生品的评级也普遍乐观。2006年第3季度,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对75%的次级债全都给予AAA评级,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评级,10%给予AA评级;8%给予A评级,只有7%给予BBB或更低的评级。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一向以独立、公正而闻名于世的美国评级机构声誉扫地,备受指责,也揭示了作为纯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评级公司也必须受到监管和约束的客观现实。

二、中国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与金融安全体系构建

(一)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同时需要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特别是对混业经营后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监管非常关键。我国目前实行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相应行业实施监管,这种模式显然与业务经营日益混业化的趋势以及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不协调。另外,对于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的更具权威性和协调能力的机构牵头,采取全面的审慎监管。因此,中国金融业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基于分业监管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联席监管机制,加强对混业经营中创新领域、创新业务的协同监管。监管中既要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要防范创新过度带来的风险暴露,还要防止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要协调好信贷业务拓展中短期盈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05年,在国内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的市场下,为了提高市场份额,一些股份制银行曾推出近似于“零首付”的房贷,以及“加按揭”、“转按揭”等等创新业务模式,后被银监会强令取消。这些做法在危机发生前的美国次贷业务中都有,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从近两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来看,截至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7万亿,在各项贷款中占比接近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对全国20个大中城市的抽样调查,个人借款购房者多为中高收入人群,其中82%的人预期家庭收入基本稳定或上升;40岁以下的购房者占75.5%,群体支付能力处于上升时期。全国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抵借比(贷款发生额/房屋销售额)为55.4%,平均首付款比率为37.2%,而美国次贷的抵借比在2000年就达到了78%,到2006年更上升到86.5%。对比来看,我国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比较充足。总体分析,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质量较高,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而发生被动违约的系统性风险较小。但在住房市场趋于持续升温的状况下,房贷机构往往具有扩张冲动,监管部门的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2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资产证券化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中,我们应该对国内商业银行未来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有正确认识。第一,次贷危机与过度利用证券化以及“原生一分销”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但并不能否定这些创新形式。证券化作为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创新模式,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是要把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第二,金融机构不能认为只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就能把风险转移出去,而过度拓展高风险信贷业务。因为证券化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仍留在市场内。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以及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界限趋于模糊的条件下,局部的风险暴露会通过创新管道在市场主体间传递。因此,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量度,不可滥用。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要注意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源头上把好信用风险防范关。第三,要充分发挥证券化模式有利的一面,防范其弊端。监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把结构性产品的特异性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避免误导。同时,要完善结构性产品的资本监管制度,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结构性产品从事监管资本套利(不降低风险甚至增加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第四,“原生一分销”模式是风险转移过程,在次贷证券化中,投资银行、SPV等中介机构不受传统资本监管的约束,导致风险传递中监管出现“失灵”。次贷危机警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要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着眼,对风险转移过程中的各环节的金融中介都要监管,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

(三)要以次贷危机为契机推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质性实施

实质性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将使银行风险管理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得到改进。第一,有利于改变银行单纯依靠计量模型衡量风险的缺陷。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同时应辅以必要的专家判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准确计量风险。第二,有利于改变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交易透明度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充分的缺陷。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衍生金融交易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以估计由于交易对手信用恶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鉴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风险的隐蔽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范围,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机构SPV都应当适用资本监管要求。在新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弹性,而不再为了资本套利。第三,有利于改变银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有限的缺陷。1988年的资本协议仅要求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将资本覆盖范围扩大到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模型风险等。而且银行集团内部要有统一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标准。

基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需要,商业银行必然要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IT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进行改造,这将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提升。

(四)完善金融基础制度,构建中国金融安全体系

政府信用、存款保险制度、突发性危机处理机制构成了一国金融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虽然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公众对中国银行业的信心,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结构,政府发挥着实事上的隐性担保。这种信用机制对于金融业这样特殊行业而言非常关键。当然,存款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基础制度,对于非系统风险的化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因此,中国金融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应在保持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基础上,一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个别风险承担问题,二是建立类似美国的《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案》(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EESA)或英国的《特别处置制度》(Specialresolutionregime,SRR)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理机制。从而形成个别风险处理、重大系统风险处置及金融业基础信用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金融安全体系。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