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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第三方支付风险预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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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第三方支付风险预防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及特点

第三方支付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具有以下特点:(1)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在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商业银行的对接,使电子支付更加快捷、便利。(2)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消除客户、商户对电子支付的顾虑。同时详细记录交易信息,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相应证据。(3)支付手段多样,手续简便,并提供增值服务。客户可使用网络支付、电话支付、手机短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且操作简便。同时,第三方支付还可为商户提供实时交易查询、交易系统分析、及时退款、止付服务等多项增值服务,结算周期也可按商户需求进行商定,手续费也较商业银行低廉。因此,第三方支付吸引了大量的客户和商户,在B2C、C2C交易支付以及跨行转账、信用卡还款、网络融资和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领域中发展势头强劲。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及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一)业务运作模式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网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上签约客户与商户提供订单和支付服务。该类企业仅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其前端联系各种支付方法供客户和商户选择,后端联系多家商业银行,并负责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账务清算,同时提供商户的订单管理及账户查询等功能,如快钱支付等。第二种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家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其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承担客户与商户双方的信用担保,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吸引商户开展业务。客户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商户货款到账、进行发货;客户检验商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款项转至商户账户,如支付宝支付、PayPal支付等。资金流路径也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支付通道路径。是指客户与商户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时,客户将货款划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当交易达成时,客户将确认收货信息反馈到第三方支付后,第三方支付再将货款转至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如快钱支付等。第二种类型为平台账户路径。是指客户与商户均需在第三方支付开通虚拟账户,并与自身的银行账户绑定,当客户与商户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时,客户需向其虚拟账户充值,充值的虚拟货币对应的实体货币将由客户的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当交易达成时,客户将确认收货信息反馈到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借记客户虚拟账户,相应贷记商户虚拟账户,若商户需要提现时,第三方支付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款至商户银行账户,如支付宝等。

(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既合作又竞争。从上述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以及其资金流路径反映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行结算体系下无法提供实体账户,客户与商户之间的实体货币资金清算必须依赖于银行。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将进一步促进其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自身已形成了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相类似的账户体系且结算手续费较商业银行更加低廉,其已对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和业务形成了明显挤占效应。另外,客户还可通过手机充值卡充值等多种充值途径实现对其虚拟账户的充值。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充值业务已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构成了挑战。

三、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

(一)支付结算业务合作

如上文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与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合作方能实现客户与商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目前,各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合作的典型模式为B2C/B2B支付。具体业务运作流程见下图:客户(买方)在网上商城购买商户(卖方)商品后,若客户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商户即将交易信息(商品订单、订单金额等)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委托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相关数据传送银行委托收款,同时,客户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链接的银行网银,对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后将款项结算至商户。

(二)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

在B2C/B2B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将积淀大量的客户交易金及其他备付金。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商户)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专用于存放客户交易资金,且合作的存管银行必须对该备付金进行监管。但监管部门对如何设立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如何使用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各家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多是对备付金存管业务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

四、业务合作中商业银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资格准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合法合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前提条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较为严格的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已多达320多家,资本实力和资信状况良莠不齐,这些都将影响到支付机构能否顺利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影响到商业银行与其开展支付合作的合法合规性。

2.风险防范措施。(1)开展合作前应重点关注合作机构是否满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获取条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主体资格、资本实力、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同时还规定在2010年9月1日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2)合作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合作机构的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和第43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若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合作时,应注意审核该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已核准的业务范围,避免超范围合作;另外,应动态关注该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有超范围经营、业务外包、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业务合作。(3)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合作机构的资格准入风险。可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设计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银行可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若该企业已于2010年9月1日前从事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应于2011年9月1日前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该合作协议自动解除。

(二)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1.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1)洗钱与信用卡套现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伴随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网络经济本身即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因此,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洗黑钱”和“信用卡套现”的工具。(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无形化等特征,特别是网上B2C/B2B支付,数据信息的传递对互联网系统、买卖双方软硬件设施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环境要求都很高,若买卖双方计算机存在安全隐患、商务网站安全设计存在缺陷、数据传输系统遭遇黑客入侵或破坏等,均有可能导致传输数据(支付指令)的不准确、不完整,进而引发操作风险和外部风险。(3)客户投诉风险。由于在支付合作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若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发展的特约商户未对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结算的客户进行充分的宣传解释,则对于那些异地客户,其账户被扣款后很容易引发争议而投诉。

2.风险防范措施。(1)为规避涉嫌协助不法分子洗钱和信用卡套现影响银行声誉的风险,银行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平台从事或协助从事淫秽色情、赌博等非法活动,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得进行信用卡套现或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若有违反,银行将立即终止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2)为规避第三方技术风险引发银行被诉风险,银行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的支付指令不明、不完整的,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且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损失等,银行不承担责任。(3)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客户投诉,银行可通过:一是完善协议约定,明确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客户投诉。二是发生客户投诉后,银行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升级,并应区分客户满意程度,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三)备付金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1.关注备付金监管要求,审慎选择备付金存管合作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因此,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势在必行,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备付金监管的要求。同时,还需注意《管理办法》第27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之规定,即银行在选择备付金存管合作机构时,只能选择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法人。

2.合理设计备付金存管模式,制定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银行应针对不同支付机构业务运作模式的不同,结合监管部门关于备付金存管业务的要求,合理设计备付金存管模式,并制定与存管模式相匹配的合同条款。但无论何种模式下的存管合作,存管协议中均应明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要求,银行的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等。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存管银行还需注意:(1)分支机构拟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的,还应获得总行的授权;(2)若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应向存管银行提出申请,经存管银行总行复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头寸调拨。

3.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违反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1)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2)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3)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因此,存管银行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进行业务复核和业务操作以避免违反监管规定而被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