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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法律风险正确态度阐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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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法律风险正确态度阐述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自它成立之曰起,风险就与之相伴,可以说商业银行的成长与风险的存在是一对孪生兄弟。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价格风险等风险,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才引起重视。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之内,并将其定义为:合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未准确地诉诸于文件。也正是因为法律风险所造成的危机和后果的严重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才将其列入其中。我国学者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但无论怎样定义,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表现在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中,它所造成的危机和后果甚至超过了其他金融风险的程度。法律风险一旦在商业银行形成,不仅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损失,更致命的是使商业银行信誉降低乃至于丧失,甚至导致商业银行的倒闭。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没有好的法治环境,一切经营活动都无法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在市场运行中保障大多数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如果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就会直接受到经济上和名誉上的损失,也会失去客户的信任,使业务量和利润骤减而间接地发生损失。有关一家商业银行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未确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正视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并且尽可能地降低或者消灭法律风险。这是我们商业银行对待法律风险的惟一正确态度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我们可以引用著名法学学者张炜的观点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交易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而无法履行,或因合同内容存在歧义及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变动等而使银行蒙受不利的纠纷后果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做出如下的阐述

(一)合同及凭证的法律风险是合法有效规范的凭证,这些凭证不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也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凭证的法律风险就是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交易凭证首先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出现假造的合同、凭证,如假钞,假票据,假信用证,假存单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能够及时识别鉴定这些假造票证的话,就会给银行造成极大的损失。其次是规范完整。如果合同,凭证在措辞上出现不确切,定义不清楚,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从而为以后的相关业务操作带来极大的隐患,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干扰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银行名誉或经济上损失的可能,如信贷合同,租赁合同和信用证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风险依法经营是每家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必须无条件地严格遵守。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要遵守监管部门的法规。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了要遵守《商业银行法》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税法》、《证券法》以及《票据法》、《担保法》等这些与商业银行业务密切联系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另外,其他的相关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要遵守。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条件和必要保证。如果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现象相当严重,但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带来的损失也是相当巨大的。如著名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此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业务创新时,一定要对创新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使之合法且可行,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总之,商业银行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将自食其果。

(三)司法权管辖冲突法律风险在国内业务中,一般不会发生司法管辖权冲突法律风险问题。这种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涉外业务中,也包括港澳台地区,是指当交易发生纠纷时,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采用何种解决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因此在发生业务前就要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式与适用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如果没有统一的国际条约可以适用或者事先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这就会由于司法权的归属问题造成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以另一司法权为根据进行裁决,就可以避免此种损失或者使损失程度减小,那么就可以说是发生了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有时是无法估计的,所以各级商业银行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四)交易方资格的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正常交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备法律认可的资格。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认可的资格,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承担因为交易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受到损失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只要依照银监会核准的成立条件和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它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交易时要认真审核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交易资格,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因当事人不适格而导致交易事项不受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本身不具备交易资格而从事交易活动,那它就要承担交易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后果。如果是故意进行违法活动,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就要承担较高的风险损失。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原则也应当体现这一点。

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商业银行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和管理各种风险,这是它的职能之一。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法律至上,风险至上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对法律风险的重要性给予充分的重视。首先要提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带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银行机构频繁发生大案要案,很多是当事行的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和防范风险意识差造成的,我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其次是要教育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理念,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日常的业务活动中,以达到防范风险的实际效果。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团队精神,从上到下,意识统一,经营理念清楚,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防范法律风险效果。

(二)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确保业务经营活动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从制度上减少和消灭引发银行法律风险的因素。要根据银行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行为的法律评价制度,使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业务活动有法律依据,有制度保障,有监督制约。商业银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应经常从法律角度对这些制度进行分析评价,进行改良完善,形成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价防范机制。

(三)重视商业银行法律部门和法律人才在一个现代化商业银行里,必须有各种职能部门,如个人理财部,公司业务部,内审部等,也必须有有各种专业人才,如会计专业人员,金融专业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等。虽然也有法律部门和法律人才,但它们的地位往往在其他部门之下,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很危险的问题,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各个部门互相紧密配合的结果,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做到。而法律部门在这里起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律人才起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根本无法替代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重视法律部门的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法律人才的任用和培训。为了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法律人才必须是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悉银行业务且精通外语和国际金融的复合型人才。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始终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威胁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安全。法律风险的存在,防范与控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不能回避且必须十分重视的客观事实。认真对待,正确面对法律风险则是商业银行惟一的正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