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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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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及“再融资新规”的,再融资方式由单一到多元,可转换债券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工具。对可转债进行分析将有利于帮助上市公司理性地认识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工具,为企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可转债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选择

一、可转换债券现状

(一)含义可转换公司债券指持有者可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投资人可以行使转换权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票分红待遇。其具有三重属性:1.债券特征。作为持有人来说,每期可以获得固定利息。因为可转债赋予投资人转股权,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所以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等同条件和等同资信的公司债。2.股权特征。到期后,债权人就转换成了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且按一定的转股价格进行债转股时,其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持有债券可获得的。3.期权特征。可转债是在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有条件的期权,包括股票买入期权的特点,投资人可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故其可作为期权类的二级金融衍生品。具体可以分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赎回权、回售权。

(二)发展过程1.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1年琼能源发行我国第一只可转债为起点,至1997年《暂行办法》之前。1992年发行的宝安转债是首只上市可转债。部分公司在政府的许可之下,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市场进行开拓尝试。2.起步阶段。这一阶段是从1997年到2001年出台《实施办法》止的时期。《暂行办法》的颁布,使上市公司逐步成为发债主体。在法规开始实施后多亏3家非上市公司(南宁化工、吴江丝網、茂名石化)在前后时间内采用可转换债券来筹集企业所需资金,可转债市场才重现生机。但规模过小,发行过少,选择使用的公司过少的问题仍然存在。3.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以2001年为起点,到2006年颁布新《管理办法》止的时期。在2002年及2003年中,证监会进一步细化了可转债发行要求,同时放宽了对发行规模的要求,并在条款设计上做了较大修改。4.完善阶段。这一阶段是指2006年颁布新《管理办法》后至今的时期。与定向增发相比,证监会对发行可转债的要求高,门槛明显较高。而2017年2月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其不受18个月时间间隔的规则限制使可转债具有更大募资优势。这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三)再融资方式比较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方式。各方式发行条件对比如表1所示。2017年前,可转债监管体系对发行公司的各方面都有较严要求。新规后对定向增发重新设定18个月的时间间隔,而未对可转债有所规定。

二、融资建议

除了基于自身财务特性的考量,国家政策法规对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倾向既与自身盈利能力、股权结构紧密相关,又与国务院证管部、证监会等颁发的法规相关。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确定位自身财务特征本文分析发现高盈利且治理结构好的成熟型企业为减少税赋、降低融资成本的会倾向于发行可转债。新股破发或转股失败的案例自新规实行以来明显增多,所以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应有所不同,要考虑自身财务特性,符合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能因为国家政策的鼓励就试图发行可转债。

(二)选择好的时点,对股市的周期有准确的判断牛市时发行可转债可以获得溢价收益。但是如果其转股失败,将会带来较大偿还压力及负面影响。而熊市时发行可转债筹集资金量较小。所以,合适的发行时机是股市从低迷阶段走向复苏时。公司在股市低迷时以很低的利率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到行情回升时将很大可能实现转股。

(三)正确解读《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以及有关融资新规由于定增市场存在过度频繁融资、募集资金脱实向虚等现象,针对这类问题,证监会修订再融资监管政策。近三年,公司利用定增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套利现象层出不穷。当然,不论是再融资新规还是打新规则,都表明政策偏向于可转债市场。然而,定增被卡,上市公司也不可将可转债作为另一种套利工具,而应该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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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果.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融资的动机及后果[J].现代企业,2016(07):50-51.

作者:朱超凡 单位:西安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