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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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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探析

摘要: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实施两年以来,便利了跨境担保业务办理的同时暴露出了履约风险加大、融资诈骗等隐忧,控流出形式下,影响了新政策实际效果。笔者从审核担保履约可能性、担保合同商业合理性、股权担保前置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管理建议,旨在完善跨境担保管理,堵塞漏洞。

关键词:

外汇管理;跨境担保;问题及建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两年。《规定》出台后极大便利了企业跨境融资活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

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局实施跨境内保外贷登记,按规定事后无需获取境外融资真实性的信息或资料,存在资本外逃隐忧。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担保申请人向外汇局提交的内保外贷登记资料,包括融资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相关条款表述并不严谨,甚至对合同中数据的校核也不谨慎,业务交易背景真实性可见一斑。在此种情况下,申请资料需要经过仔细修改核对后实施跨境内保外贷登记,外汇局若出具跨境担保《业务办理凭证》,事后无需取得境外融资真实性的凭证或资料,若境外融资未如实进行,登记凭证可能成为担保人未来履约支付的有效凭证,增加资本外逃的风险。

(二)外汇局对合同的商业合理性审核信息来源有限。《规定》明确“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做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此项规定提到的担保合同的商业合理性内容,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一方面是每一笔业务涉及的生产领域范围宽、行业广,外汇局人员受知识所限难以对业务所涉的商业标准均有准确判断。另一方面此规定也给企业提供了办成内保外贷业务而反复的修改合同的理由。

(三)反担保模式下,银行担保人疏于对担保履约的可能性进行审核,履约风险加大。根据《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履约的可能性进行审核。但是,在反担保业务模式下,银行作为担保人可能疏于对此项规定的执行。例如,辖区A公司以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方式向农业银行唐山某银行申请开具备用信用证,为香港注册的某境外企业向香港某商业银行融资950万美元提供担保。该笔业务的直接担保人是境内银行,反担保人为A公司。由于反担保人出具了全额担保,因此对于境内担保银行来说是低风险业务,因此银行未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等进行审核。在境外企业未能到期偿还境外银行融资时,境内担保银行和反担保人A公司分别履行了担保和反担保义务,致使950万美元担保履约资金汇出境外。在境内外利差的诱惑下,该业务模式易呈扩展趋势,内保外贷担保履约一旦形成蝴蝶效应,大量履约资金汇出,将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负面连锁反应。

(四)股权担保前置管理部门不明晰,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效果。据了解,境内担保人以自身土地房产、其他不动产、银行账户做担保分别应由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作为前置部门进行登记。而境内企业以其股权作为担保物,应归属哪个前置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目前尚不明晰。近日,张某欲将持有的唐山市某物流公司股份做质押为该物流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金额3.6亿港元,张某将外汇局作为股权抵押登记的前置管理部门申请向其债权人出具股权登记凭证,外汇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其担保履约可能性较大,要求其补充相关合同的商业合理性证明等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认为由此登记的可能性不大,且认知外汇局并非股权登记的前置管理部门后,而搁置了办理跨境担保业务。

(五)《规定》的实施“影响”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实效性。《规定》取消了针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关联关系要求,这意味着银行在提供对外担保或外汇局在办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登记时,无需承担审核境外被担保人是否与境内居民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是否经过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及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责任,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即境外被担保人)可能借此规避外汇登记管理,游离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体系之外,进而影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实效性。

(六)内保外贷的登记管理模式有可能成为境外融资诈骗的新渠道。由于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趋缓,钢铁、煤炭等领域利润下滑。特别是小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急需资金支持。诈骗分子利用企业融资需求迫切的心理,实施跨境融资诈骗,辖内发现多起诈骗分子以内保外贷跨境融资之名行融资诈骗之实的案例。承德A公司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为其境外子公司B进行融资,外汇局人员根据情况判断为融资诈骗,并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耐心劝阻。但企业声称已经找了专业律师进行见证,要求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人员充分提示了风险后,按规程为境内企业办理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对该笔登记业务进行事后跟踪了解得知,境外融资方推脱称不能如约给B公司提供资金,又推荐了一家新加坡公司作为融资债权人,到目前融资仍未成功。境内A公司已先后支付咨询、考察、汇兑等各类费用达上百万元人民币,陷入了跨境融资诈骗的陷阱。

二、管理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内保外贷”登记应提供的境外融资凭证,确保担保项下融资交易的真实性。二是细化对担保合同真实性、商业合理性等的审核依据,明确审核标准和审核渠道等,以降低跨境担保业务办理风险。三是细化在内保外贷履约环节,境内担保银行须履行对境外融资实际用途的审核责任。四是银行在提供对外担保或外汇局在办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登记时,要求担保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交与境外被担保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二)进一步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堵塞漏洞,便利投融资。一是对内保外贷项下跨境担保履约企业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定期公布。二是进一步规范内保外贷管理,加强对登记环节的履约倾向审核,尽可能地避免内保外贷业务出现大规模、集中履约的状况。

(三)做好跨境融资诈骗防控工作,把好政策关口。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密宣传网络,使宣传面覆盖到信息相对闭塞、法律政策知识了解相对较少的县域小微企业,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引导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外保内贷等外汇政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加强与人行、工商、商务、海关、公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构建跨境担保服务平台,保证监管的连续性,并互相通报涉外金融犯罪案例、案件,达到信息共享联合防控的目的。

(四)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功能。细化担保方式、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等功能,以便系统真实、全面反映对外担保业务状况;实现外汇局对登记信息中的实际发生额和存量余额的逐级查询,建立跨境担保履约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出入风险预平衡机制,提高对跨境担保外汇监管工作实效。

作者:乌兰珠玛 李微 李华龙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