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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加快,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贷可兑换程度已显著提高。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个人资本项目的逐步放开必然是我国要面临的一大考验,其中个人境外投资更是首当其冲。本文通过分析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现状,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的实际,提出了拓宽个人对外投资渠道、完善管理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
一、个人境外投资现状
(一)管理现状。目前,我国监管层面对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2007年2月1日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章节对规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我国境内居民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股权激励计划。三是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相较于机构法人,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法规基本空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狭窄。
(二)内蒙古个人境外投资现状1.通过合法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情况。近年来,全区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总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4年全区个人跨境收支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其中收入7.0亿美元,同比增长34.2%;支出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逆差2.4亿美元,同比扩大21.7%。个人购汇用途则始终以自费出境学习和境外旅游为主。目前,内蒙古境内个人经外汇局登记开展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两方面内容。外汇局数据显示,内蒙古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个人达96人,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1家,个人累计汇出资金20万美元,调回资金达15.24亿美元。辖内两家企业集团所涉1352名员工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累计汇回资金1.23亿美元。长期以来,受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境外投资流出渠道不畅等影响,个人境外投资项下资金呈现绝对“净流入”状态。2.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情况。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借助边境贸易,个人前往周边国家从事投资经营陆续出现。现已由初期的商品批发销售、农产品种植、小型皮毛初加工、餐饮等“轻资产”行业,逐渐扩展到资源能源、房地产开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行业。受个人境外投资限制、与毗邻国家双边贸易交往与资金结算习惯等因素影响,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采取“地下”或“隐形”方式进行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已具有一定规模。口岸地区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离于监管之外,未纳入统计之中,情况与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个人境外投资资金的流动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账户行人民币汇出。由于内蒙古与蒙古国建立的双边本币账户行结算模式,经常贸易项下以个人名义汇出人民币非常便捷,个人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汇出资金,没有任何真实性审核的要求。工作中发现辖区存在大量以货物款、皮毛款名义汇出巨额资金的个人业务,但一直未发生相应的货物进口,初步估计这些资金的真实用途可能为境外投资。二是地下钱庄。由于边境地区民间外汇交易市场和地下钱庄较为活跃,境内个人投资者能够绕开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快速完成资金跨境汇划。三是分拆汇出。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用于境外投资。四是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二、国际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个人境外投资进行事前审批。在美国,个人国外汇出资本、进行投资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投资主体要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英国对个人的资本转移没有管制,但若涉及到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时,要接受一定程序的审查或限制;德国、法国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受限制,不必经过事先核准,也不必将外汇收入和持有的外汇调回国内或结汇;日本资本性交易通常无需经事前批准,但须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只有在资本性交易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引起汇率剧烈波动或资金大规模流动等特殊紧急情况下,需经过事前批准。上述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较开放的管理,机构和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管理,适用相同的规范。
(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经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部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陆续放开了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限制,采取限额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需批准,1000万美元以上需经中央银行批准。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设立了500万美元的限额。菲律宾政府规定个人购汇对外直接投资需经事前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综合各国(地区)情况看,逐步放松对个人跨境投资的限制已成为普遍趋势,成熟的发达经济体将个人与机构统一管理,对境外投资行为不进行限制。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则在逐步放松管制的同时,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限额管理,以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对本国(地区)经济安全产生冲击。
三、进一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条件基本成熟
(一)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旺盛。个人财富积累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个人财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了资金基础。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私人财富仍将保持增长势头,2014年末中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达112万亿人民币,2015年将达到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6%。2014年末,高净值人群①规模突破100万人,2015年将达到126万人,同比增长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高净值人士境外投资的热度持续上升,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从2013年的33%上升到37%,且未来超过半数将会考虑增加境外投资。
(二)外汇储备充裕。2004~2014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500亿美元,截至2015年8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56万亿美元。充足的外汇储备能够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汇兑支持。同时,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能够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的目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三)法理依据充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与法人相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以自身财产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为开放管理预留了空间。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从制度上为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留出了空间,但由于相应的配套细则未及时跟进,导致个人境外投资难以实施。
四、政策建议
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将提升我国外汇资产投资效率,为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投资和配置需求提供有效的释放渠道。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重视和顺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和个人合理的境外直接金融投资需求,为境外投资提供合法的途径,使个人境外投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建立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对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资格以及资金汇兑等进行管理和监测。
(二)完善政策,构建管理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总量控制、登记为先、逐步推开、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分层次逐步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一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个人境外投资资格和额度逐步放开。设置个人资产门槛,初期可允许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资格。同时,可考虑设定个人境外投资购汇及对外付汇限额,允许个人将购付汇额度内的资金通过银行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其后根据个人投资实际规模及国际收支形势逐步放宽额度限制。二是投资领域分类管理。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实行事前登记制,对在境外购买不动产以及金融类投资,则可适用事后报备制。
(三)区域试点,促进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针对边境地区在毗邻国家形成的事实个人境外投资,建议在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两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放开个人向毗邻国家蒙古国、俄罗斯境外直接投资的管制,口岸试点地区个人在一定金额内的境外投资无需进行事前审批登记,只需在资金汇出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在境外投资交易编码项下即可,以此促进口岸地区事实已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
(四)强化监管,做好日常管理与监测。建立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事前审核、事中管理、事后监测”的监管体系。一是事前审核,主要规范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格和资金来源,防止异常或非法资金通过个人投资渠道“外逃”。二是事中管理,建立年度个人境外权益报送制度及变动信息采集机制,与现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日常管理保持一致。三是事后监测,通过建立有效的个人境外投资监测体系,做好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记录的筛选和预警工作。
参考文献
[1]招商银行,贝恩公司.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作者:范月霞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