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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有效实施
(一)银行积极修订操作规程从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均由总行统一制定相应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内控制度。从内控制度的内容上来看,大部分银行的制度均比较完善,都能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落实到其内控制度中,且均有内部检查核对机制。
(二)真实性审核规定有效执行从调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能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和留存交易单证,银行也能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查并留存证明材料,并在分次办理的业务凭证上签注、盖章。另外,银行对管理信息的报送也较及时、准确、完整。
(三)外汇业务人员有效转型改革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人员及时转变管理理念,从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后监测,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看系统、找线索”等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上。同时按照工作制度要求,依托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积极探索实践服务贸易主体监管方式,打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资本项目管理框架,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水平。
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收入存放境外效果明显,资金成本大幅降低改革后,广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收入存放境外需求得到释放,改革一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规模达1270万美元。在不考虑汇率变动造成资金损益的情况下,可为企业节省汇兑成本近150万元人民币。另外,对于在东南亚及安哥拉等国长期从事承包工程的企业来说,还有利于收取工程所在地货币用于当地物资采购和劳务支出,缓解因项目业主外汇短缺造成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该项政策受到企业的极大称赞。
(二)简政放权效果明显“,脚底”成本大幅减少改革后,取消了特殊非贸易售付汇、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等6项核准业务,极大地便利了企业的外汇收支,“脚底”成本大幅减少。以广西北部湾沿海三市为例,改革前几家大型海运企业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频繁发生,几乎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业务,改革后,该核准项目被取消,一年就减少审批程序100余次,直接为企业节省时间1000余小时,节省交通成本近万元。
(三)税务备案效果明显,资金周转明显加快改革后,企业付汇不用再往返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税务证明,只用到国税办理税务备案,资料齐全时,企业当天就能获得税务备案表到银行付汇,且备案金额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企业普遍反映付汇周期明显缩短。如广西某公司厂区设在来宾市,但公司注册地在南宁市,每年都会多次聘请外国专家到来宾厂区做技术指导。改革前,该公司办理技术服务费付汇,都需往返南宁市国税局和来宾市地税局办理税务证明,改革后,不用再到地税,每笔付汇时间至少提前4天。再如某房地产公司有较多的小额设计服务费付汇,金额大多在3~5万美元之间。改革后,5万美元(含)以下付汇不用办理税务备案表,每笔付汇提前2~3天,单笔业务仅交通费就可节约50~100元人民币。
(四)简化单证效果明显,经营效率大幅提高改革后,企业外汇收支单证大幅简化。以出口海运费为例,由6种凭证简化为1种。据某货运公司反映,改革后海运费付汇时间由原来的1~2星期缩短到半天。某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也反映,改革后,办理海运费付汇时间由20分钟缩短到8分钟,缩短近60%。另外,单证的简化还减轻了银行装订保管留存材料的压力和成本。对于5万美元以下外汇收支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便利程度更加显著。以某制造公司为例,改革一年来,该公司单笔5万美元(含)以下对外付汇业务超过100笔,占比超过70%,单证简化为其节省的人力成本、资料成本和脚底成本等费用超过8000元人民币。
(五)境内划转政策效果明显,汇兑成本大幅减少改革后,联合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得以放开,便利了企业的外汇境内划转。以联合体对外承包工程为例,仅广西某企业与广东某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境外某项目,就为企业节省外汇汇兑成本近80万元。
三、仍需关注几个问题
(一)个别银行柜员理念尚未转变一是个别银行柜员办理技术服务费付汇时,仍然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二是个别银行柜员在遇到改革前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时,有畏难情绪,仍然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需要审核的凭证,仍希望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可后再办理,政策效果受影响。
(二)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新政策规定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收付汇时,金融机构应审核《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哪些技术属于限制类,金融机构难以判定。二是新政策规定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设立代表处办公经费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币现钞提取,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但哪些国家属于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金融机构也难以判定。
(三)系统基础数据查询模块“导出”功能不够完善在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基础数据查询模块中点击“导出”按钮后,出现的交易明细数据与导出前查询到的交易明细不一致,且不符合查询条件。如查询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广西服务贸易跨境支出基础数据时,查询结果显示均为该时间段的数据明细,但导出后的交易明细虽然总笔数与查询结果相同,但总金额却存在较大差异,且含有大量的2008~2013年的业务数据,这给业务人员的监测核查带来不便。
(四)故意分拆认定依据不够充分外汇管理人员核查发现,某企业向境外同一公司支付服务费6笔,单笔金额均在4.7~4.9万美元之间,当日累计支付29.16万美元,有明显的通过分拆规避税务备案和单证审核的嫌疑,但由于对故意分拆的认定依据不够充分,检查部门认为处罚依据不足,服务贸易业务管理人员也无法顺利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五)税率鉴定降低税务备案政策便利性由于担心付汇金额与实际扣缴税款后的金额不同,导致后续税款多退少补和境外收款方退汇等情况,部分企业办理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项目对外付汇前,仍然会到国税部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用以确定代缴税款和可付汇额,使得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对外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便利政策效果打一定折扣。
(六)“异常企业”分类管理政策有待完善监测制度规定外汇管理人员应将核查发现的存在异常的境内机构标注为“异常企业”,加大对“异常企业”的监测力度,并对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窗口指导、业务风险提示,但被列为“异常企业”后,其服务贸易项下收付汇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与正常企业没有政策差异,服务贸易主体分类措施不够有力,“扶优限劣”效果不够明显。
四、完善管理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和指导一是加大对银行的宣传培训力度,使银行业务人员切实掌握政策内涵,转变业务理念。二是督促银行尽快完善操作规程,避免临柜人员无具体办理依据,影响改革政策的高效顺畅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限制类技术和外汇管制国家一是建议与商务部门协商,将现行的限制类进出口技术目录,在商务部网站显眼位置,方便金融机构查询。同时明确由商务部门负责认定进出口技术是否为限制类,并公布咨询电话。二是建议向金融机构公布符合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的名单,或规定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符合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情形的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行报刊的报道等,由金融机构认定。
(三)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功能建议分析查找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基础数据查询模块导出数据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改进基础数据导出功能,保证导出数据的准确性,为外汇业务人员监测核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明确故意分拆收付汇认定规则建议明确规定当企业某一时期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笔数增幅,明显高于收支规模增幅,且企业无合理解释的,可被认定为故意分拆。另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备案的分拆付汇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故意分拆。
(五)与税务部门协商加强对企业税率认定的指导建议与税务部门协商,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在税务部门网站公布税率认定说明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税率认定工作的指导,使企业不用到国税部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就可掌握付汇后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使企业充分享受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对外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便利政策。
(六)完善对“异常企业”的分类管理措施建议研究制定对服务贸易“异常企业”的分类措施,外汇管理部门通过“信息交互系统”向银行定期“异常企业”名单,“异常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不再享受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无需审单、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对外付汇不用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等便利政策,对其外汇业务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同时,可探索与货物贸易主体分类政策的协同监管,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主体分类政策的协调统一,提升经常项目主体分类管理成效,引导涉汇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作者:梁宏祺汪文进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