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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性质
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其成员主要是主权国家;与一般的国际会议不同,它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来实现其基本文件规定的宗旨。
(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区域性的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
除具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共同特点,它还有以下特性:金融性,它是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它是亚洲国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国际金融合作的新平台,肩负着优化本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使命;专门性,它专门为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便利(而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却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工业、环境保护、扶贫等多个领域);开发性,它不单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而是着眼于推动亚洲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和安全稳定,它将致力于金额大、期限长、基础性强、收益不确定、风险较高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这类业务往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和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涉足的。
(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政府间区域性的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它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力将主要来自于它的特殊地位。
以各成员认缴的股本为后盾,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运营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在国际上获得较高的资信评级,从而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以较为优惠的条件筹措到大量资金,降低亚洲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成本,促进亚洲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时应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建议按以下几项原则进行制度设计。
(一)互利共赢原则。
互利共赢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实现各国共同利益是国际金融组织治理的本质目的,也是国际经济法治的原动力。只有建立在广泛同意基础上的国际金融组织治理模式及其规则才具有合法依据。在外部关系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借款国间应积极对话,协商求同,寻找合作的基本点,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确定融资项目。在内部关系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各成员之间不论国家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其利益均应受到尊重,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寻求各国共同利益最大化。
(二)东道国同意原则。
东道国同意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基础设施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它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基础设施行业是在政府主导下投资,而不是市场主体主导下投资,虽然现在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开始市场化运作,但总体运作一般仍然由政府控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东道国法律,尊重东道国意愿,符合东道国对本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整体规划。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具体项目的选择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借款国的实际需求和对贷款的吸收能力,注重发挥借款国的项目设计和执行能力,调动借款国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即使是由私人资本作为发起人的项目或者借款人是为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而非主权国家,同样也要遵循东道国同意原则,尊重东道国在本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主导地位。
(三)催化原则。
催化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的体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注重发挥开发性金融组织的催化功能、示范功能和聚集功能,通过金融杠杆撬动和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私人资本参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应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或私人投资者直接竞争,在合理条件下可获得足额政府投入或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是其业务重点。作为亚洲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新平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对政府、商业性金融以及私人资本的作用加以补充而非简单重复,从而实现丰富和充实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渠道的作用。
(四)可持续原则。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会带来污染、森林面积缩小、耕地退化等问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注重支持具有改善和治理环境效益的项目,并且在项目中不仅要考虑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纵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还应通过建立可持续的政策体系对项目的环保风险和社会风险等非传统风险加以控制。
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中国
(一)中国应积极倡导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并在该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一贯重视发展与本地区各国的交流和合作,愿为亚洲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现有国际金融组织多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欧美发达经济体主导建立,这些经济体享有主要发言权。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变革和自身经济实力的提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理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通过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动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解决本地区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需求,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增进亚洲人民福祉。
(二)中国应通过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动国际金融组织的制度和规则创新,深化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当今世界经济呈多极化趋势,国际金融领域正处于大变革和大调整中,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都在酝酿或实施改革。发达国家影响力相对下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地位作用逐渐提升,这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机会。中国在发起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借鉴国际金融组织最新改革实践,推动制度和规则的创新,构建符合国际金融治理改革方向的新型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制度和规则创新:强调合作性,设计更为合理的表决机制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保持区域开放性,制定公平民主的加入机制和增资规则吸引更多亚洲国家加入基础设施领域区域合作;提升透明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问责机制确保机构高效运转;注重可持续性,构建完善的可持续政策体系以加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能力建设。
(三)中国应通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
国际金融危机已使各国意识到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中国应借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之机促进国际货币体系调整,使人民币成为区域内的核心货币。目前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已占有一定国际市场,特别是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经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将加强中国与区域内其他国家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直接投资。中国应推动人民币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重要贷款币种,减少对美元、欧元和日元的依赖,鼓励在有中国企业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币种,增加人民币在本地区的使用量和覆盖面,为人民币在区域内的流通和储备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李皓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国进出口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