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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大量的跨国商业合作不断出现。为了方便交易的过程,独立保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在简化了国际商业合作交易程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一些国外的不法企业利用商业银行的独立保函进行欺诈行为,导致我国很多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压力。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即使国内企业及时提出保函欺诈诉讼,利益往往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于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商业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分析;启示
本人这几年接触到的涉及独立保函的案件,代表的都是在国外负责施工的分包企业,这些企业均是国内企业,根据国外工程方面的要求,对国外开立的保函均为独立保函。但是独立保函虽然方便了交易,却存在巨大隐患,往往在国内企业没有保函付款请求的条件下,国外企业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以不真实的理由向银行提出保函付款请求[1]。
一、法律分析
(一)国外企业提出的保函付款请求是否合理结合上述案例来看我国施工单位一开始为了方便双方的交易,自愿开立了独立保函,那么理论上,只要国外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出支付要求,商业银行就必须进行保函支付,这是合理的。但是国外企业为了自身不正当的利益,用虚假的理由向银行提出保函付款请求,那么他们的支付要求就可以认定为不合理的要求,可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不能很好地约束这一情况。
(二)上述案例中商业银行接受国外企业的保函付款请求是否合理独立保函,顾名思义它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在上述案例中,理论上只要国外企业提出了支付要求,并出具相应的单据,商业银行是不能拒绝的,必须进行支付。但是商业银行在本案例中存在的失误就是缺乏对于受益人的审查机制,对于其提出的付款请求没有进行严密仔细的核查,也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导致国内企业蒙受经济损失[2]。
(三)国内施工单位提出的止付要求是否合理上述论述已经说明,不管是国外企业的付款要求,还是商业银行的支付行为,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国外企业已经构成了保函欺诈行为,国内施工单位为了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提出止付要求完全合情合理。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商业银行确实必须“见索即付”,我国相关的法律也默认了这一惯例,所以并不能完全归咎于银行。所以施工单位想要减小损失,只能依据相关的联合国公约,在银行的支付期限以内,提出止付申请。
二、相关启示
(一)对申请人的审查商业银行不应该无原则和底线的开具独立保函,必须具有风险意识,保持警惕。必须制定相关的机制,对于申请人的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的核实,确认其是否具备开立独立保函的资质,仔细检查相关的各种文件,结合申请人所在企业实际的运行状况,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做出合理的评估,确保申请人拥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二)对受益人的审查,防止受益人利用银行独立保函进行欺诈商业银行对于受益人的信息有必要进行严密的审查,必须意识到这项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受益人并不一定和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有可能来自于任何国家,所以商业银行在开立独立保函之前就应该尽最大可能,详尽记录有关受益人的各种信息。如果受益人并不处于商业银行的地区范围,可以借助银行的联网系统,让相关分行对于受益人进行详尽的信息收录。
(三)关注项目进展独立保函开具以后,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跟踪服务,随时了解客户信息的各种变化,对于保函涉及的项目进行持续关注[3]。上述案例中,如果商业银行对于施工项目进行持续的跟踪了解,那么就很容易拆穿国外企业的不正当付款要求,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商业银行通过持续的业务跟进,一旦发现隐患,要及时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慎重对待支付要求商业银行在审核支付要求时,一定要谨慎认真,既要保障受益人“见索即付”的权利不受侵害,也要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时,银行必须要求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完整书面文件,尽最大可能防止各种保函欺诈行为。商业银行在规定的支付期限以内,可以向申请人核实受益人提出的付款要求,看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出现异常,申请人也可以及时反应,在付款期限之内,提出止付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结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独立保函也是这样,它既极大地便利了我国的跨国商业活动,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经济风险。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害怕风险,就不积极的去进行商业开发,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风险是事实存在的,只有积极的进行防范,才有可能规避这些风险。本人希望通过相关的这些理论研究,能够使得有关部门对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予以重视,让国内企业的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周永伟,刘陆陆.商业银行开立国内保函业务风险防范之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法制博览,2017(23):173-174.
[2]孟梦.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5.
[3]刘文平.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业务法律风险浅析[J].福建金融,2015(3):38-41.
作者:阚雪飞 单位: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