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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审与内控督查的探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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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审与内控督查的探新

一、内审及内控检查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执行不力,应做未做。一些商业银行员工在执行制度时,仍存在着表面化执行、递减式执行、抵触性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现象,极大地弱化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在遇到棘手情况时,有些员工选择逃避制度、绕开制度,主观上故意违规。同时,有些员工不注重基本制度的学习,不能熟练掌握基本技能,不能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制度,在档案管理和操作上存在惰性和不良习惯,习惯做法代替规章制度,操作随意性强,缺乏应有的责任心。

(二)内控纠正机制存在缺陷,应查未查。控部门应对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及时跟进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但在实际执行中,内控部门经常用下发整改通知代替后续检查,一方面造成问题机构对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导致内控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整改进度,影响整改效果。

(三)责任意识淡薄,应改未改。银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整改工作只满足流程上的形式处理,简单问题表面整改,复杂问题寻找违规理由,从不深入探究原因,没有从根源上消除风险隐患,导致同质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四)内控责任缺失,应罚未罚。对于问题责任人的处罚往往出于人情、职务、升迁等原因大打折扣,即使做出了处罚,也往往对一线经办人员处理较重而后台管理人员处理较轻,且经济处罚多于行政处罚,检查的效果不明显。同时,未将员工违规积分完整纳入员工考核评比和员工所在机构负责人工作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审内控检查工作的威慑力,造成内控体系的有效性长期得不到提高。

(五)成果利用低效,应享未享。一是各部门之间,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的检查结果不能充分沟通交流,实现检查成果共享。二是整改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业务运行的基层被查机构,管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整改参与度不深。通常检查暴露出的制度、流程、系统缺陷等问题,修复和改进的职责和权限主要集中在管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而实际整改主体则为基层被查机构,由于来自监管机构和内部管理层的整改工作压力主要集中在被查机构和整改工作牵头部门,造成管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重视和参与整改力度不够。

(六)内控人员不足,应强不强。部分机构整改牵头部门对整改项目习惯于简单、粗放地进行分解、汇总,而忽略对整改工作系统、细致的管理。一是人力资源配备上缺乏有力支持。多数基层机构整改工作管理人员不足,一人多岗或频繁换岗,精力分散,从事整改工作管理不免有些力不从心。二是督促、协调、激励、信息共享等管理资源保障不足,各个层级之间整体合力不够,整改工作牵头管理权威性和整体联动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造成整改工作管理部分环节缺位,复杂整改项目的整改流于形式。三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银行普遍未重视对内审和内控人员的新业务、新制度的后续培训,自身业务知识的匮乏必然影响到内审和内控检查质量。

二、提高内审及内控检查有效性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建议修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和有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内审及内控检查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其奖罚标准,将内审及内控检查人员行为管理、检查质效、后续跟踪、奖惩措施等纳入制度框架。同时,对责任连带追究机制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将“上追两级、双向问责”落到实处,纠改查而不处现象,增强监管工作主动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监管引导,促进监审联动开展。积极推广监审联动制度,合理利用和配置内审及监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互相借力。在安排检查对象和重点时,既要考虑宏观经济风险重点关注与防范的内容及全行风险特点,亦要结合内部检查资源的状况优化配给,实现内部检查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实施。

(三)调整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部门的考核办法和评价。针对内部控制部门检查业务的特点,商业银行可对其制定独立于全行各部门考核体系之外的考核办法,实施差别化考核,强化内部控制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银行机构监管评级中内审工作的考核评价力度。定期对银行机构的内审及内控合规工作进行合理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作为监管评级重要参考,依照评价结果,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对内审独立、内控有效的银行机构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反之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率。不断提高领导层对内控管理的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压力传导,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

作者:吴伟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