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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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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已初步确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但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监管效率低下,法律责任失衡等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着立法层次过低,相关法规不健全、要求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真正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几乎是那些法律效力层次不高的部门规章。虽然低层次的立法文件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其权威性、强制力、约束力以及适用范围等都受到了限制。另外,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非常分散,系统性不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在我国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限于银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等,以财务信息为主,而对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其他应该披露的信息则根本没有强制规定,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建议的信息披露范围还有很大差距。信息披露的程序不规范。各国银行法有关信息公开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场所及方式。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于信息披露所应该遵循的程序没有涉及。即使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这样的专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涉及信息披露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很少,仅有的条款也规定得过于原则性。

(三)监管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的管理者没有强烈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很难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管的主体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监管职权划分不严密,导致监管职权发生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因此执法效率低下。另外,对执法内容、程序和责任机制的规定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四)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失衡现有法律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非常详细,分布在各个层次的不同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对内部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则只字未提。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升立法层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拥有一部层次较高、体系完整、内容详细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应该细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协调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升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法律效力,使之更适应增强银行透明度的现实需要。

(二)健全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规则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加强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充分性。我国应该以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指导,对信息披露的范围作出更加全面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定信息披露的地点、时间,从而才能保证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再次,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在指定地点披露,更应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仅强调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应该着重向社会公众批露。

(三)强化与协调监管

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督权限。三个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个机构履行职责时都与其他机构加强信息分享、交流从而避免重复性工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执行工作,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两者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分工协作,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促进银行业稳定发展。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在违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当欠缺。我国应注重加强和细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民事、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银行金融集团诉讼机制,形成一个适宜、畅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

作者:张玲玲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