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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彼此融合的结果。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及盈利模式以及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存在影响。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商业银行证券化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2)商业银行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不规范。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有关银行资产证券化现行的法律尚不完善。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需要培养。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二、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发展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应结合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推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2)建立规范的证券化信用评级机构。我国目前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少,评估质量不高,我国建立有深远影响和权威的评级机构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由国家核准的专门机构聘用经过专业资格考试认定的专门人员从事估价及相关的咨询工作;其次发展信贷资产资信评估业务,制定统一的信贷资产评估标准;最后通过兼并、撤销、联合等多种形式,将目前众多的资信评估机构发展成为少数几家全国综合性的、中立型且在经济上自负盈亏的大型资信评估机构。并且要积极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开展合作,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国内评级机构的活动,改善评级质量。
(3)培养和优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要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做市商制度和经纪制度,同时建立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的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衍生工具更容易实现“量身定做”,适应不同层次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使其能根据各种风险的大小和自己的偏好分配资金,从而能深化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要严格把住金融产品的质量关。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说,本来就是以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证券化资产本身的信用状况是决定最终产品的关键,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要紧抓住资产的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源头上控制。
(4)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在我们国家发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就是加强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虽然他们的行为主要由市场来检验,但在目前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还是有必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的。二是加强对证券化活动进行监督。尤其在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必要的监管还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