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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这是国务院首次以“征信”为主题,进行系统化的任务部署。可见国家对征信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这对征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征信管理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必须通过实施监管手段,规范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促进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文从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近年来对辖区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实践出发,总结成效和困难,提出思考建议。
一、实践及成效
(一)以“两综合,两管理”为平台,强化征信监管
为依法履行央行监管职能,人行拉萨中支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机构开业管理与金融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对商业银行开业管理、工作评价、系统接入等作出了规范。在这些制度中,征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如在综合评价操作规程中,征信工作权重比例占到了10%,属于权重比例最高的业务之一,增强了商业银行对征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开展了对工、农、建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的综合执法检查,征信业务积极参与其中,在对农行区分行的3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征信业务依据其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达11万元,是近几年征信检查处罚力度最大的。通过征信执法检查,规范了征信业务,对商业银行实施了有效监管。同时,掌握和了解了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开展情况,提高了征信干部素质和能力。
(二)以日常监管为抓手,建立联动机制
为建立沟通协调长效机制,人行拉萨中支通过数据核对、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和商业银行的沟通。一是建立数据核对机制。每年10月向各商业银行发送年审数据核对通知,对年审过程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核对确认,并下发问题通报和整改要求。按季对征信中心下发的企业数据进行核对,掌握商业银行数据情况,提高商业银行数据质量。二是建立异议处理监督机制。为保障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纠错等权力,要求各商业银行确定异议处理电话联系人,对需要商业银行核查或确需更改的异议事项进行电话督促,及时掌握处理情况,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年度征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人行拉萨中支按年度召开由各商业银行分管行领导和征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征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商业银行在征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商业银行领导对征信工作的重视,形成良好的监管联系机制。
(三)以宣传培训为载体,增强监管效果
提高商业银行征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规范征信工作的基础,也是商业银行对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的保证。拉萨中支结合“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月”等活动,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参加,主动、详细地向社会公众宣传解答征信业务知识,强化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征信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商业银行业务人员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征信服务意识。同时,针对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商业银行征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办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培训班,提升了商业银行征信工作水平,为实施监管打下了基础。
二、问题和困难
(一)对征信监管认识不足
商业银行对征信监管认识不到位。在以往征信监管中我们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地认为征信只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没有认识到人行的征信职能除提供服务外,最重要的还要履行监管职能,因此其理解和主动配合不够。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处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晰,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监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征信制度滞后
由于《征信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征信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及时更新完善。目前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依据只有早期制定的两个办法,即企业征信系统对应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9〕281号)及个人征信系统对应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实效和时效上都已不适应当前征信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试行)办法》面临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7年就被联网上线的企业征信系统代替的尴尬局面。两个办法中涉及的检查和处罚条款不但不能适应目前的征信业务,还存在很多空白,导致人民银行在行使征信业务执法检查时依据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监管手段单一
近几年对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手段,但现场检查受到检查人员、时间等条件的限制,检查面不广,不能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情况。现场检查对检查人员的要求较高,需要人员既熟悉掌握征信业务及制度,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现有的征信执法队伍还不成熟,有的地方人员难以达到要求,执法检查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在征信系统中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非现场监管手段不多。
三、思考及建议
我们认为:加强征信监管关键在于提高对商业银行征信监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
2003年国务院在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正式赋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2009年和2011年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两次《征信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中也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手段规范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是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
征信系统中收集了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及税收、公积金、行政处罚、奖励等非银行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企业及个人隐私,需要在信息披露和保护隐私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保证商业银行“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此外,在征信数据的采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信息,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也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利益的内容。为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及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异议和纠错等权力,需要人民银行实施征信监管,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信贷征信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信贷征信业的主要载体是两大征信系统,而商业银行是征信系统中最大的信息提供方和信息应用方。商业银行通过查询征信系统,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将信贷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完善征信系统,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银行贷款记录占了90%以上。当前,商业银行在行业自律上有所欠缺,具体表现为: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这些现象导致征信系统数据不准、信息主体利益受到侵害,阻碍了征信系统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信贷征信业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征信的监管,保证征信系统的公信力,推动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四)从当前征信工作实际出发,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对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水平
1.完善征信制度。规章制度是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基础,由于征信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即便《条例》出台,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把征信工作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理顺。因此我们要提前考虑,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个人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改善现在对商业银行,提高对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正常开展征信监管提供保障。
2.明确检点。由于现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部门管理和服务职能没有分开,要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不能用监管来代替服务。在实施监管特别是现场执法检查中,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在查询信息时是否取得授权、是否合法合规使用信息、用户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及时回复和处理异议事项等方面,而对于数据报送质量则采用数据核对等方式进行。
3.创新监管手段。构建针对商业银行的“两综合、两管理”监管执法体系,有效履行征信管理职责,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结合起来,减少检查成本,提供工作效率,除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外,可以通过数据核查、召开征信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征信人员进行考评测试等非现场方式,加强征信管理。灵活运用行政处罚、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下发通报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奖励,增强征信监管的效果。
4.增强队伍建设。作为征信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征信干部素质直接决定监管的水平。为满足征信监管执法对人才综合素质的需求,应加大对征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育既熟练征信业务,又掌握行政执法程序的复合型征信专业队伍。让征信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在实践中提高水平,壮大征信监管力量。同时加强检查人员的廉政教育,建立一支“高效、廉洁、懂法、专业”的征信队伍,树立央行征信人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