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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从央行金融调控、货币政策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监管机构由于金融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有巨大影响所采取的某种法律约束行动。
2、从银行的现场检查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检查与银行审计。
3、从银行法律和规则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管理即对银行经营活动加以法律与规则的约束,也包括显著影响银行业运行的所有规则,或是有系统地进行管理控制,使其遵守规则或符合标准。
4、从银行非现场检查与监管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是指报表监督和指标管理,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综上,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包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合规情况监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银行准入与退出的全部流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及状况
随着银监会的成立,我国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
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证。
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果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果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
同时,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金融深化广度还不够深,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商业银行要及时向公众公布与之相关的信息,监管者要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度作出判断,并纠正公众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最后,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以及法制建设还未健全,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为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者必须严密监管商业银行的活动,通过加强监管,建立起防范金融犯罪的机制,有效减少金融犯罪。同时,通过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目前,银监会的目标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减少金融犯罪等四个目标都统一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这一最高目标,前者是基础与根本,后者则是其的具体化,四者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而在影响广泛的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方案巴塞尔协议Ⅲ出炉之际,中国银行业监管者已未雨绸缪,巴塞尔协议Ⅲ中国版本已在酝酿之中,这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个方面。近期监管部门刚召集商业银行讨论在新的资本监管框架下,如何改善和提高银行监管,即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之下,监管层对国内商业银行各层次资本充足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超额资本充足率均有明确要求。按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所有国内商业银行各层次资本充足率均作统一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8%和10%,这一要求分别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4.5%、6%和8%。再加上超额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要求或达15%。
三、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探讨
根据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先进经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责、意义以及具体监管建议等内容,这为各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们应以此为借鉴,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董事会应该为有效治理银行负责。监管机构应提醒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集团架构的影响,向银行有关稳健公司治理和积极到位的做法的指引。在我国,由于银监会一直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
第三,监管机构应特别注意完善相关的评价机制,以便真正实现有效监管。具体做法有:(1)监管机构应评估银行审计和控制部门的工作质量。评价银行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监督责任方面是否具有到位的有效机制,包括内外部审计、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合规部门。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表现在政策和程序要有明确定义,而且这些政策和程序要得到恰当地执行;(2)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集团架构的影响。监管机构应能够获取有关银行所属集团架构的信息。有关集团架构的信息应能评估母公司的大股东及董事的资格和条件,以及集团内部监督流程的充分性,包括银行和集团层面同一职能部门的协调性。在银行业目前的风险还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实现巴塞尔委员会资本监管改革一揽子方案的时间和中国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实现银行业的可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