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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小组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外部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并且还补充说明:为了进行第一支柱下的有关资本金分配,战略风险、名誉风险、所有非间接损失或机会成本都未包括在内。其中,操作流程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包括流程设计不科学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人为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而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外部欺诈、突发事件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
二、操作风险的特征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具有的特征包括:
(一)内部性。操作风险中的风险因素很大比例上来源于银行的业务操作,大多为银行在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只要银行业务的存在,操作风险就不会消失,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多的是一种外生风险。
(二)普遍性。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发生频率高但损失较低的日常业务流程的错误处理上,也包括发生频率低但损失较大、甚至危及到银行存亡的重大事件上。因此,操作风险管理不应该对应于一个部门,而应着眼于整个商业银行的所有部门。
(三)不对称性。操作风险是非盈利的,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存在着风险与报酬的一一映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风险,所以其引起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与回报之间的关系不对称。
(四)人为性。绝大多数的操作风险可以归结于有意或无意、来自商业银行内部或外部的人力操作失误,只要与人相关的业务,都存在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成因
(一)风险管理文化缺失。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实践来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并且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将工作重点放在业务经营上,而没有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摆在应有的突出地位。即使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也是时松时紧,难以有效持续地实行,这也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中内部欺诈案件凸显的原因之一。
(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全面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内容是: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或者专门的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远远达不到要求,很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仍然停留在过去的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的水平,风险管理部门实质上是一个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分散于会计、审计等公司不同的业务部门来进行自律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责不明现象。
(三)操作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对操作风险定量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预见性不够。与国际性大银行采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手段相比,我们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相对落后。而且在信息技术运用方面的滞后,使操作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损失事件与损失数据欠缺,无法建立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模型,无法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到业务发展和管理实践当中。
(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足。防范操作风险,必须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是,商业银行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较少考虑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情况和具体操作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导致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就不完善。此外,内部控制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环节内控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出现,进而促使这些业务岗位的操作风险增大。
(五)操作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目前,各级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仍以规模指标和速度指标为主。大多数银行都设立了数额不等的营销奖励基金、业务拓展费等经费项目,对那些营销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但很少有类似的基金来奖励那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得好的分支机构,不够重视操作风险管理的价值,导致操作风险管理缺失内在动力。同时,不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往往隐藏了逆向选择的风险隐患。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对策
(一)培养稳健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提高操作风险认知程度,重视基层机构的风险管理,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设内部控制文化和环境,对各管理层、各部门、各岗位开展操作风险培训,培育和提高操作风险意识,掌握识别、分析、度量和控制操作风险的基本方法,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使其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体系建设。架构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应制定统一的操作风险防范规划,明确操作目标、规定和解决措施,提供指导原则,明确操作过程,提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以便规范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大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同时将操作风险指标单列考核,建立双向激励机制,形成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抓实的局面,促使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快推进以风险量化为核心的金融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是推进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快改进风险计量的方法、技术和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含量,努力向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迈进。因此,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启动技术创新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和工具体系建设。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构筑防范辖内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屏障。这一屏障是以银监局外部监管、银行业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的安全体系为保证。
(四)完善内部控制与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的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就是要为管理者提供早期信息,给决策者提供做出正确判断的依据,使其能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需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机制,加强对各个风险点的稽核监督、内控约束和责任认定。可建立逐户分析、逐笔测算和定期分析制度,为风险预警提供准确的早期信息;二是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风险程度可将操作风险分成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设置相应的处置方案;三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和分析软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要加快开发用于风险监控和预警的系统平台,对每个客户、每笔贷款、每项业务进行连续跟踪、监测和警报提示,以辅助管理人员及时有效地防范业务风险;四是加强对操作风险的前瞻性研究。操作风险具有隐蔽性、突发性,隐蔽时使人不知不觉,突发时让人措手不及。要掌握其分布状态、特征及走向需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一线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分析风险要害点,定期交流情况,特别是对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要加强研究,找出风险隐患,分析原因,更新技术,完善制度,总结经验。
(五)建立防范与控制操作风险的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流程进行定期评估,严格监管,将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力量、精力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体系、防范机制等方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上,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操作风险的协调管理。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银行、证券、保险、工商、财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地解决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当赋予银监会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明确如银企对账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研究获取员工行为失察信息的合法有效的渠道,完善违法违规人员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