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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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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

一、例证法

所谓例证,是指用经过反复核实的证据来证明某一判断或结论。这在诉讼业务中是经常运用的。

例证法的特点是广泛巧妙地运用证据,以证据论证论点的成立。在例证法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它要求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或主要证据。在己方提出论点或对方提出观点时,用证据加以说明或驳斥。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可见,事实在运筹中是何等的重要。

二、引证法

所谓引证,是指引用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话、或其他资料来说明、论证问题。引证与例证的不同点在于:1、例证是以证据来证明,而引证不仅仅引用证据,它还可以引用其他资料,如法律条文等;2、例证往往采取第一手的资料或证据,其论据的作用较强;而引证的材料往往是间接的,其引证的材料有可能出现误差。如人员引用某一法律条款,有可能是已过时作废的。

引证法在诉讼业务开展中也是大量应用的。因为案件本身不可能存在大量的直接证据,其错综复杂性难以仅仅用例证法可以解决。引证法可以补充例证法的不足,当无法用例证法的时候,动用引证法常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运用引证法,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引证必须合理。即引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断章取义,不能曲解、歪曲原意,更不能主观臆想出来。

2)引证必须适当。即引证必须少而精,恰到好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三、因果法

原因与结果,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法,就是揭示客观事物普遍联系与性质的方法。

在诉讼实务中,案件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案件的处理也总会有一定的结果。没有无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在运用因果法时,要注意整个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了解它的过去、现在与将来,分析其因果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从中找到突破口,取得案件的有效处理结果。

因果法的运用,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原因推断结果。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有一定的原因必然有一定的结果;一种是以结果推断原因。有一定的结果发生必然有一定的原因存在。当然,在因果关系中,我们要注意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情况,防止简单化,甚至把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硬作因果关系来推断。

四、综合法

综合法,是在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把案件的各个方面在思维上结合成一个统一整体加以运筹的方法。综合法要求人员对案件有一个整体了解,列出全部的疑点与难点,列出需要证明或反驳的观点或意见,然后综合平衡,相互贯通,加以运筹。综合法的优点是防止人员在运筹中顾此失彼,甚至“拆东墙补西墙”,在某些问题上观点相互矛盾。

运用综合法,要注意的是:

1、必须有一个主旨。即对整个案情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提出一个统一的意见。围绕这个意见,运筹材料和证据,其余枝节也必须围绕这个主旨展开。

2、证据或材料的综合运用,必须配套成龙,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不能为综合而综合,任意拼凑。例如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正当性,必须用行动人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当时的情景等方面综合加以说明,而据以说明的各种证据材料,又必须与行为人的活动有着一定的联系。

五、反驳法

反驳法是确定某一论证的论题虚假或其论证不能成立的运筹方法。反驳,即驳斥对方的论证或论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反驳法也是一种反证法。尤其在对方提出一定观点之后,人员总是运用反驳法,反驳对方的观点。

论证有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因此,反驳法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和展开,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在运用中,既可以从上述的某一方面入手,也可以同时从两个或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反驳。

反驳法作为一个运筹方法,在人员实务中往往采取以下几个做法:

1、从释义正名的角度进行反驳。即从准确揭示某种事物概念或判断的内涵,提示其事物的本来含义,纠正被歪曲了的解释,恢复事物的本来意义,从而达到反驳对方的目的。

2、从事实或证据方面进行反驳。即以自己真实的事实和证据去揭露对方证据的虚伪。常用的办法是:一方面对对方的判断和观点所依赖的事实和证据釜底抽薪,证明其不成立;另一方面也可以用自己提供的可靠真实的证据材料去取而代之。

3、从影响案件全局的关键性情节或环节方面进行反驳。即对那些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环节紧抓不放,找出破绽,攻其一点,使其全线崩溃。

六、诱问法

诱问法,即诱导性提问的方法。它不是有疑而问,而是无疑而问,目的是设下圈套,通过故意提问,进一步证实自己的判断,或者为了紧紧吸引对方思考己方的论题,诱导对方接受己方的观点。

诱问法也是常用的技法之一,但要注意,使用诱问不是为了诱供。诱问是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大到小、由浅入深的过程,也是一个巧妙转换、出其不意的方法。诱问法的技巧多种多样,只要运用得当,效果相当明显。

使用诱问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为自己的办案宗旨服务。即要有明确的目的,不能无的放矢。问前一定要有细致地考虑和周密的设计。

2、必须自然。要考虑到对方能够回答,并不知不觉的“上钩”。应预料到对方可能怎样回答,不能一问就“卡壳”,或答非所问,发生“脱轨现象”。

3、诱问必须考虑到具体的步骤,明确每一步发问的内容及达到的目标,做到胸有成竹,不慌不忙。

4、诱问中如发现自己的想法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及时修正自己的观点,随机应变,不能死板地按照自己主观的认识去硬套。

5、诱问法往往与引证法、综合法等其它方法相配套使用。人员要利用诱问得出的结论去辩驳对方或他方,从而确立自己的观点。

七、节制法

凡事都有个节制。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更应该如此,不能为了片面讨好当事人或委托人,或为了逞能而随心所欲,追求一种不切实际的结果。

节制法的要求是:

1、点到为止。对确定的观点或批驳的观点,只要对方有所松动或承认,就可以收兵。

2、不能无限上纲。对对方的一些过激言行,不能乱扣帽子,上纲上线,而应冷静对付。

3、案件处理追求“满意结果”而不是“最优结果”。节制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柔克刚、留有余地、有进有退的传统方法的特点。只要人员运筹得当,是能够起积极作用的。

八、说服法

人员办理业务,经常涉及说服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承办人员等接受观点、意见或解决方案的问题。说服法运用得当,能消除摩擦矛盾,使问题在比较融洽的气氛中得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形成僵局。

说服法的要求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偏离事实和法律,说服就没有基础,通常不能奏效。

2、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人员要耐心做说服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理顺各种关系,以利纠纷的解决和协议的履行。

3、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说服应出于公道、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不袒护一方,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无理要求,应说服其放弃。在调解纠纷时,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提倡发扬社会主义互谅互让精神,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主动做出必要的让步,促成和解。说服法的适当运用,对人员顺利妥善开展诉讼业务作用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