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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金融机构的设置原则是当地经济活动的集中程度和发育水平提出的要求,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同行政区的设置却是一致的,即有一级政府,相应设置一级金融机构,这种设置首先使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受政府行政和经济双重职能的影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我国,评价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评价地方政府的主要指标仍然是经济发展问题,这就使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冲动尤为突出,国有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而商业银行的利益在于自身盈利的最大化,其盈亏与地方政府无关,当两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冲突时,地方政府维护自身的利益就成为当然。
其次,使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不对西部地区不多的业务量进行无序竞争,在丧失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丧失了区域经济效益,在竞争的压力下,各金融机构展开储蓄大战,不但增加了营业成本,而且有限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分散经营下,难以发挥应有的规模效益。
再次,在总行制订的政策面向全国的情况下使各级分行在适应当地经济状况开展业务时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按照总行的政策,许多新的业务将难以开展,在目前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如果不按总行的政策,通过各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操作,又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相违背。应该说,在我国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这种机构设置有其必然性,也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制度设计与新体制的不相适应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的改革就在所难免。
机构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直属分行按经济区划设置,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也应按经济区划设置。这种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银行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缓解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整体经济的高速增长,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有增大的趋势,而增大的区域不平衡又成为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一般来说,一定的经济水平要求一定的金融水平与之相适应,并要求一定的金融政策与之相匹配,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经济区划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针对性的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2)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职员队伍不但增加了成本支出,而且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并容易产生各种攀比、扯皮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势在必行。但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在保持如此众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的大量减员是很难实现的,一条重要的渠道就是精简分支机构,对业务量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机构的撤并必然伴随着人员的精简。
(3)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提高。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各经济区划行制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寻找并发展本地区的效益增长点。另外,对归入撤并行列的二级分行,其撤并所导致的收益的减少一般小于其成本的减少,这将直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4)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不同的金融政策,不同的金融政策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需要不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经济区划行采取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防范风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5)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按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地位进行改革。
(6)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经完成了机构改革,实现了按经济区划设置机构的目标,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应改革有利于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职能的行使。
应注意的问题
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此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具体来说,
(1)改变“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赋予各经济区划分行更大的制订政策的权限,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创新金融业务,总行制订的应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政策。
(2)总行上收某些大型或特大型、跨省或跨国集团公司的贷款审查审批权,同时下放中小企业的审批权限。总行和分行的业务定位为:总行主要负责批发业务,分行主要负责零售业务(主要指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贷款和金融服务)。
(3)以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作为区划分行的主要考核指标,以此约束区划分行在制定本区划政策时有可能增加的风险。
(4)总行政策的制定和操作手段的实施要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各地区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以体现不同区划的利益,总行的某些政策应允许各区划分行有决定是否执行的权利。
(5)制订差别性的区划政策,体现不同区划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如何降低经济不发达地区向总行的贷款利率,提高经济不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拆借利率,降低同等级企业在不发达地区的贷款浮动幅度等。
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是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的改革,在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一级分行的设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有自己的特点,在一级分行的设置方面应根据各行的特点,由各行自主决定,其设置地点可以和人民银行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基本原则是应将金融业务基本趋同的地区划为一个区划行,以利于业务的管理。
2、二级分行的设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二级分行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和该行二级分行在当地金融业务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是否设置二级分行,现在撤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以后的实际需要重新设置,基本原则应遵循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规律,即设置二级分行所带来的收益应大于设置后所增加的成本。
3、二级分行撤并后部分地区金融业务空白的弥补。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要从某些地区全部撤并,从而形成了这些地区金融业务的空白,其弥补方式可考虑将原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改组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了战线,发挥其优势,集中精力从事大中城市金融业务的开拓,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公有或非公用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原分支机构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减轻精简人员的就业压力。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采取股份制,建立严格的利益约束机制,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控制金融风险。
4、二级分行撤并后原资产负债的处理。原则上讲,各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在撤并后,应将其资产和负债全部交给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但考虑到被撤并的分支机构一般资产质量较差,而且相当不良资产都是由于历史性原因产生的,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不强等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在撤并时承担呆滞呆账或可疑类以下贷款,以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承担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以后年度的盈利核销,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额度,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