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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贷资产处置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抵贷资产的抵贷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导致银行损失严重。
债权银行在资产保全中采取以物抵贷方式时,通常都处于较为被动的境地,要么是债务人经营已极为困难,无力或无法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银行如果不接受以物抵贷,则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债权;要么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将这些非货币资产裁定给债权银行以抵偿债务,如果债权银行不接受,则按现行法规,这些资产将重新归债务人所有,使债权银行一无所获,因此债权银行只有被动接受以物抵贷方式。
(二)受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等主客观因素制约,抵贷资产处置变现困难。
1.抵贷财产受自身条件限制,不符合市场要求,抵贷物资社会接受能力差。由于抵贷企业大都缺乏现金偿债能力,资不抵贷,甚至濒临破产或倒闭,其可供选择的抵贷财产微乎其微,银行选择抵贷财产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被迫接受一些本身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专用设备因用途狭窄,是抵贷财产变现的难中之难;通用设备虽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受本身质量的限制和市场需求不足,在变现过程中也存在困难;房产和地产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增值的可能性,但受地域的限制和目前经济环境的影响,也缺乏活跃的变现能力。据调查,目前的抵贷物资大多数是逐步淘汰或质量有瑕疵的产品,如服装、鞋帽以次充好,机器设备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年限等。抵贷物资要想卖出,只有降低价格,卖了能得些钱,不卖就烂在仓库里。
2.由于抵贷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在变现时必然会产生损失,有损失就要核销,核销要冲减银行利润,损失太大,无法承受,影响了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积极性。
3.抵贷财产缺乏畅通的变现渠道。由于目前国内有些地区二手物资处置市场还很不成熟,物资的流动性极差,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处置市场,同时中介市场也欠规范,客观上增加了抵贷财产变现的难度。
4.抵贷资产缺乏完备的产权证照或独立的转让条件。如有些抵贷的厂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集体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过户,不具备变现的条件,导致厂房无法变现处置,放在那里不但要花费维修和看管费用,而且还要承受房产的无形损耗而带来的损失,时间拖得越久,这种损失就越大。
5.处置变现损失“窟窿”难填、出账难度大。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抵贷资产处置损失部分应从当年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直接影响了当期损益。由于处置变现损失过大,各商业银行对以资抵贷处理普遍持矛盾心理,不处理损失愈来愈大,对上级银行无法交待;处理了由此带来的财务负担,将极大影响上级银行对自己经营业绩的考核。基层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百般小心、如履薄冰,在上级银行政策明朗前,宁愿听任抵贷资产躺在账上慢慢“溶化”,也不愿主动去处理,将其变成死账。
6.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业务范围受到局限。一是出租、出售受税票限制。二是抵贷资产自主经营受到限制。商业银行面对厂房、设备、汽车、房地产等种类繁多的抵贷资产,如果不去经营和管理,将会变成“废品一堆”、“空楼一座”、“荒地几亩”,损失会更加严重。直接经营又与金融机构不准办实体的政策相违背。
(三)抵贷资产的交易税费过高,限制了产权变更、转让。
银行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按权责发生制交纳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接受抵贷资产最终目的是处置变现收回贷款本息,这本身不是也不能视作一般的经营交易活动。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将以物抵贷视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为,对抵贷财产的接收、处置双向重复征收税费多达17种。
另外,根据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房产、土地、车辆、关键设备等抵贷财产时,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书或登记过户手续。由于多数企业有关资料管理混乱或者企业已名存实亡,使得权证不齐,银行要办理过户手续必须通过有关部门从头补齐,不仅手续繁琐,还要交纳各种税费,既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还要垫付巨额费用,因而加大了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成本。
(四)银行办理以物抵贷缺乏专业人员,日常管理难度较大。
以物抵贷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用于抵偿银行债务的非货币资产有的是厂房,有的是机器设备,有的是商住楼或商业用房,每一种资产接收或处置前都要进行技术性极高的价值评估,以便准确地确定其价值高低。但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面对名目繁多、种类复杂的各种抵贷资产,银行保全人员无能为力,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资产保全工作。
由于绝大多数的抵贷财产都是实物财产,并且很难在短时期内变现,而且实物财产种类繁多,分布地域广泛,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首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从事保管工作。其次,有些专用设备若闲置不用,除增加了保管的难度,还随时间的推移逐渐报废。再次,实物财产在保管过程中还要交纳如保险费、维修费等各种费用,又给银行增加了财务负担。
二、加快处置抵贷资产的政策建议
(一)采取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加速处置抵贷资产。
1.租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租赁业务几乎是空白,国外的经验表明,银行开办租赁业务可以充分发挥资金和成本的优势。要允许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租赁业务部,对行情看涨暂不宜或暂无法出售的房产、机器设备实行租赁经营,待市场行情回暖后再行处置。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资产管理的成本,获取租金收入,而且可较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2.拍卖。拍卖是处置抵贷资产回收现金的最快捷的方法,拍卖具有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等特点。目前国内拍卖行业除北京、上海两大城市外,其他城市拍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水平不高,缺乏对拍品及其市场的调研能力,过分地靠压低价格吸引竞买者,实质上这种行为已对拍卖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做好抵贷资产的拍卖工作,应做到:(1)选好拍卖行。选择好拍卖行是拍卖能否成功的关键。对大标的资产如房产等的拍卖,应引进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拍卖行。另外,加强与拍卖行之间的沟通,在拍卖过程中主动协助拍卖行介绍资产的历史情况,查找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手续,调动拍卖行的主动性,争取最佳收益,将损失尽可能降至最低。(2)对佣金比例采取浮动制,降低拍卖费用,调动拍卖行积极性。(3)选择适当拍卖时机。各种商品均有其特定的市场规律,只有按市场规律办事,抓住机遇,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拍卖时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拍卖的成败,不同的物资应选择不同的季节进行拍卖。
3.并购重组。以不良资产重组为契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升级。近年来,西方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大量使用了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市场化方法。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和抵贷资产中,相当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配置不当的资源,不少企业生产设施齐全、自然资源丰富,具有潜在的增长特性。建议政府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并购重组的形式,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间进行分配,以此盘活不良资产。一是债权银行通过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将抵贷资产交由经规范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二是对新办企业,银行以“抵贷的厂房、设备资产”作为贷款投入。三是在现有优质信贷客户中寻找需厂房设备的企业。四是与利用外资结合起来。从近年来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国际招标的实际效果看,外资对介入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颇感兴趣。要采取有效形式,鼓励各国投资者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五是与吸收民营资本结合起来。我国可利用的民间资本总量高达10多万亿元,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资金来源。在资产处置中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参与。
4.商业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要想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搞商业化经营,就必须有选择地商业性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以公平价格出售自己不良资产中的抵贷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以销定收,以市场价格和能够销售的数量决定收购价格和数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优惠政策,减少银行在处置资产过程中各种不必要的费用,可以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获得一定收益,真正达到“双赢”。
5.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资金流量的资产集中起来组成资产池,将其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将包括抵贷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和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专门的融资公司,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抵押,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资产抵押债券,收回的资金作为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收入,可用于发放其他贷款或投资其他资产。这样可以大大改善银行的资产组合,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6.拓展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对外处置资产的政策正在逐步明确,在认真总结国际招标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和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合作,进一步探索外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途径和手段,采取包括合资、合作、托管等在内的多种方式,向国际市场转让不良资产,不断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范围和渠道,减轻国内市场处置不良资产变现的压力,提高处置资产的效率和效益。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取得理解和支特,给予抵贷资产处置优惠政策。
在抵资资产的过户及处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抵贷资产原来拖欠税费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大量的罚款,部分抵贷资产处置变现值不足以抵偿税款和罚款,使得部分抵贷资产无法处置变现。因此,在抵贷资产过户及处置过程中应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尽力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免有关税费。另外,在产权过户核定应纳税额时,尽量以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而不是以抵贷金额作为缴纳税款的基数,减少税费支出,提高变现率。
建议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抵贷资产,可凭借贷双方“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到土管、房产、车管等部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使银行取得事实上的资产处置权。税务、土管、房产管理和车辆管理等部门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银行在处置抵贷资产变现时,应凭“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和买卖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将产权过户给买方。
(三)强化对资产处置公开、公正和效率性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
为防范道德风险,人民银行、财政部必须加强对资产处置透明度的监管,监督资产处置方式的适用性、资产定价的准确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和费用的合理性,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与“人情交易”,切实防范各种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