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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本充足率必须综合考虑新老资本协议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金相当于风险资产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由于资本充足率指标反映了商业银行最基本的损失承受能力,因而成为各国监管当局一个很重要的监测指标。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资本协议》),把银行的资本分为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补充资本)两部分,一级资本包括股本金和从留存收益或其他盈余中形成的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储备金(仅限于加权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并要求二级资本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风险资产包括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风险权重根据资产性质划分为五个档次。《资本协议》提出国际活跃银行要达到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比例。199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把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并引入“三级资本”的概念,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
由于《资本协议》对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分类较粗,对同一类贷款采用同一个权重,如公司类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100%,不考虑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而且风险权重是以资产形成(如贷款投放)之初的还款风险性质确定的,没有反映随后资产质量的变化,使资本充足率缺乏风险敏感性。因此,最新修订的资本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方面实施了两大改进:一是改变以往确定风险权重的方法,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风险评级法;二是由以计量信用风险为主,改为全面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要求。这两项重大改进,将有助于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基本是采用现行的《资本协议》,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按照风险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要从资本总额中扣除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尚未冲减的呆账损失,然后再除以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6年将由国际活跃银行率先实施。尽管我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但是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监管理念和测算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是今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所以,必须从新老资本协议两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立足自身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业务扩张速度很快,超过了资本金的增长速度,所以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增加资本金,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并且应以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要求条件为主要选择。
提高盈利水平。由盈利转增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为增加盈利,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多渠道运用资金,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不断扩大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和管理会计,开源节流,以创造更多的利润充实核心资本,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
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募集资本金。吸引境内外资本加入、建立开放的股权结构,是国际上大银行的共同特征。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改造并上市,适时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为国有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过程中还要积极探索和尝试吸收民间资本,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和资本总额的增加。
清理和重置固定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发展中,自建或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不断扩展,地价和房价上升,一些功能性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应用系统价值也在提升,对这些固定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评估,将增值部分计入资本金。此外,在金融秩序混乱时期,国有商业银行曾通过账外经营、虚列支出、使用信贷资金等形式购建了一些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虽经多次清理,仍有一部分滞留在账外,应对这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入账,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以便相应增加部分资本金。
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将不超过核心资本50%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比例低,有发行空间,而且,居民个人和投资机构的资金充裕,潜在购买力也比较大。银监会已出台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这将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
尝试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是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性质的特殊工具,如长期优先股、永久次级债务、可转换债务工具等。巴塞尔协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混合资本工具可以纳入二级资本。与次级定期债务相比,混合资本工具可以用于银行持续营运的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在银行盈利不敷支出时还可以推迟支付利息;次级定期债务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创造条件探索发行混合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的途径,可供考虑的混合资本工具有长期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务等。
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资产证券化和资产出售可以把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减低表外风险资产。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较高,要谨慎发展表外业务。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较弱的时期,从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角度考虑,要适当控制风险权重较高的业务的发展。降低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同样可以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改善资产质量。按照现行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须直接冲减呆账贷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多,特别是呆胀贷款规模大时,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如果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不良资产高,还将导致风险资产总额的增加,同样会造成资本充足率下降。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努力改善资产质量,这样近期可以减小核销或冲减呆账的压力,长远可以直接减低风险资产总额,二者都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状况的改善。
调整经营结构。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整资产结构。《资本协议》对资产的风险权重是按资产的性质确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产业务的风险状况。所以,调整资产结构要首先增加低风险权重业务的占比,如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或以个人住房为抵押的贷款,这些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是优良业务。二是发展中间业务。除了其中的或有业务以外,开展中间业务不会增加风险资产总额,所以不会要求资本金的相应增加。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水平,应高度重视发展中间业务。另外,中间业务带来的利润还可以转增资本金。所以,发展中间业务可以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方面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三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考虑永续发展、适度增长、结构合理等因素,就要控制资产规模的扩张,甚至压缩资产规模,使资本充足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需要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政策支持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特殊时期,国家应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政策支持。
国家注资。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在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国家要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因此,国家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2003年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但考虑到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如果上市其资本充足率还要再高一些,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定向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补充某些资本金缺口较大国有银行的资本金。
减税返税。税收的多寡直接影响利润的高低,进而影响转增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数量上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近年来银行业的税负水平有所降低,1997年国家把银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由55%调低到33%,并从2001年开始把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由8%逐年降到了5%.但是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水平仍然比较高,特别是营业税偏高,美、日、英、法等国对银行均不征收营业税。而且,目前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以同业往来以外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基数较大,而在国外如德国征收营业税仅是以利润为纳税依据。在所得税方面,还存在内外资银行税负不公平问题,外资银行除了享受特殊的减、免、退所得税和税前扣除政策外,所得税税率仅为15%,不到中资银行的1/2.
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一是要将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再进一步降低到3%,与其他服务性行业营业税税率基本接近。二是要减小营业税税基,从现行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利息支出,即主要对增值部分纳税。三是要尽快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此外,为了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实施股份制改造以前,对其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应实行暂时返还政策,返还部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剥离不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直接减少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曾分别向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近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虽然直接剥离不良资产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自我消化不良资产的压力和责任感,但是,对由于历史性原因特别是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同时又没有包括在前一次剥离范围内的,应考虑再次实施剥离。
妥善处理历史包袱。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专业银行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形成了或多或少的历史包袱。这些历史包袱有的体现为资产或或有资产,占用了加权风险资产指标;有的不体现为资产,但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要从资本总额中扣除;有的虽不体现为资产,也不影响账面资本充足率,但是却会减少实际资本充足率。对这些历史包袱,如果全由各行自行消化,有些行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长,而且,在客观上会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所以,对这些历史包袱应由国家根据不同的形成原因予以妥善解决,减轻国有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